- ISBN:9787547517086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4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47517086 ; 978-7-5475-1708-6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广大读者
本书稿是一部优秀的法制史研究著作,全书共分四篇,分别是社会篇、立法篇、司法篇、方法篇。作者选择以所谓的“灵异”案件入手,尝试从司法角度进行研究,比如对灵异案件如何进行搜证和推理以及影响审判的因素,希望透过对《清明集》和《夷坚志》的个案分析和综合比对,既看到文学甚至志怪资料对法史学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审判灵异案件和各种影响审判的因素,从而指出“国家”(统治阶级)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和两者之间的一致和不一致。
内容简介
本书稿共分四篇,分别是社会篇、立法篇、司法篇、方法篇。作者选择以所谓的“灵异”案件入手,尝试从司法角度进行研究,比如对灵异案件如何进行搜证和推理以及影响审判的因素,希望透过对《清明集》和《夷坚志》的个案分析和综合比对,既看到文学甚至志怪资料对法史学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审判灵异案件和各种影响审判的因素,从而指出“国家”(统治阶级)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和两者之间的一致和不一致。
目录
序
社会篇 谁在制造“巫”风——僧、道、巫、士大夫、其他?
前言
甲·巫、僧、道等人在施用咒语上的混同
乙·巫、僧、道等人在信仰行为上的混同
(一)赶鬼驱妖
(二)对付妖术
(三)求雨
(四)设醮或类似超度
(五)大众赛神及个人事神
(六)算命择日看风水等
(七)通灵解困
丙·巫、僧、道等人在医疗行为上的混同
(一)治祟病
(二)治一般疾病
(三)治疫疾
(四)处理生产诸事
结论
(一)本身的因素
(二)酿成巫风的外在因素
立法篇 宋代曾否禁巫?
前言
甲·谁是巫?
(一)专称与泛称的巫及其混同
(二)案例分析
乙·何谓禁巫?
(一)是禁“巫者”吗?
(二)是禁巫的“信仰”和“法术”吗?
(三)究竟禁什么?
结论
附件一
司法篇 文学、法学、审判
前言
甲·史料:以《夷坚志》研究人间法的优点与疑点
(一)优点
(二)疑点
乙·审判
(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巫术案之个案分析
(二)《夷坚志》巫术案之个案分析
结论
(一)史料
(二)审判
方法篇 研究宗教与法律可注意之事
前言
甲·史料
(一)把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史料一炉共冶,成了“四不像”
(二)顺着史料的脉络解读,不要先入为主,并留意前文与后文的逻辑关系
(三)找出宋人自己的提问,顺着他们的思路和行文脉络去解读,求其自在圆满、彼此牵挂
(四)史料的虚与实和如何用虚
乙·研究方法
(一)关键用语,尤其是研究的对象,要清楚界定
(二)望题生问,并以常识和逻辑建构问题和推想答案
(三)充分利用史学六问
(四)科际整合与借用外来语、概念、理论
结论
总论
引用书目
附录:《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审判宗教犯罪的范例》
节选
序
任何宗教都相信超自然力量,包括神明、神迹、神谕、神判等,可泛称为灵异。根据2018年的统计,全世界约有75亿人,基督教、天主教和东正教
信众约20亿,他们都相信上帝存在和有能力让耶稣死后复活。加上伊斯兰教信众约12亿,印度教信众约8亿,佛教信众约3.6亿,其他宗教信众约2.5亿,合占世界人口的61.14%,亦即相信灵异的人多于不相信的人。捉膝之际,一位院士谓其亡母曾见过鬼;读书班前后四位老师和二十多位同学中,一位老师的堂弟能看到鬼魂,所说祖先享受祭品之事,几乎是南宋陈淳《鬼神》的现代版;另一位有疑似灵异的经验。一位同学曾被鬼捉弄;三位有疑似灵异的经验;另一位因家族遗传,也有看到鬼怪的能力,几成日常,所说种种,如有股无形的力量拒其进入某些宗教场所等,亦与宋代无异。记得2014年3月“史料与法史学”国际会议时,话题和心防一旦打开,学人就在会场畅谈自己所见所闻的灵异事件。更有趣的是,根据联合国近年的调查,*近300年的300位*著名的科学家,有92.4%有宗教信仰,诺贝尔得奖者更高达93.27%。有无行过神迹,仍是今日天主教用以封圣的必要条件。这是批评灵异事件“不科学”或“迷信”的人必须知道的。
在法律界,即使不相信,也不得不面对和处理,因为进入司法的灵异案件无代无之。在台湾法医界备受尊重的杨日松博士,据说“有许多灵异的经历”,例如有一次坐火车时看到冤魂示意,于是重验尸体,把原来的死因从自杀或意外溺水死亡改正为他杀。现任新北市市长侯友宜曾担任此间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长及署长,说自己“担任刑警这么多年来,也听过或遇过所谓的灵异事件……有些案子的侦破真的是‘冥冥中自有天意’”。二十多年前,台湾发生轰动一时的宋七力和妙天禅师宗教诈欺案。宋七力号称能够分身和助人成佛,经过长达十三年的官司(1996—2008),*后被判无罪。妙天禅师号称有法力或神通,能发佛光及超度附身的灵魂等,经过长达十五年的官司(1997—2012),*后在“宗教诈欺”一事上被判无罪。台北地检处检察官林达及律师徐志明等人还撰写《真理的受难者:一位检察官对悟觉妙天禅师宗教事件的客观论述》,明显强调“客观”,并引用此间高院的一份判决说:
宗教信仰、民间习俗,源于对鬼神之崇拜与生死之敬畏,是其所信仰之神、道或上苍,本即有超理性之特质,无法以一般常识来判断,更难以科学技术加以检验证明。古人有云,敬鬼神而远之,又云:一命二运三风水四积德五读书,即透露出个中之玄妙。是以,莲座、生基、佛币、灵魂附身录影带、宇宙生命之光等书刊,是否能为人带来好运,实为信者恒信,不信者嗤之以鼻。因此,单纯以购买莲座等物,即能消灾解厄、得福报庇佑,属宗教或民间信仰问题,不能责令被告以科学方式验证之,亦不能即谓为施用诈术。
对“莲座、生基、佛币、灵魂附身录影带、宇宙生命之光等书刊”种种奇行异事,检调和法官都没有嗤之以鼻,而是展开查证,寻找有无诈欺的证据,*后以“宗教信仰、民间习俗”为解。这些现代法律人的遭遇、识见和判决,与宋代真的大有差异吗?
唐宋两代的立法者都相信超自然力量可以为善和为恶,先后在《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树立“造畜蛊毒、厌魅咒诅”和“造妖书妖言”等法条,用来定罪量刑,惩罚利用超自然力量来伤人害物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人,构成了中国法律史和社会史的重要章节。有人问朱熹:“世之见鬼神者甚多,不审有无如何?”作为一位书判清明的法官和理学家,朱熹回答:“世间人见者极多,岂可谓无,但非正理耳。……昔有人在淮上夜行,见无数形象,似人非人,旁午克斥,出没于两水之间久之,累累不绝。……询之,此地乃昔人战场也。彼皆死于非命,衔冤抱恨,固宜未散。”《宋史》记载了一个真实的一人杀三人案:“狱具,〔凶手〕谓:祷于丛祠,以杀一人,刃忽三跃,乃杀三人,是神实教我也。”面对这种带有灵异性质的凶杀案,法官应如何求证和判决?以蛊毒案件来说,司法人员要根据当代认定的方法进行搜证,包括人证、事证、物证和口供等,例如去证明受害人的确中了蛊毒而非生病,和下蛊的人是巫师甲而非术士乙等,然后才能定罪量刑。所以,即使我们认为审判灵异事件是无中生有,把无的当作有的来办,仍应探讨审判是如何进行,不应让这部分的历史留白,一如我们不会忽视欧洲剿巫的历史。这不是冥判而是人间法的一部分,不但不能忽略,而且可增加我们对当代司法更为全面的认识。
灵异案件不少,涉案者包括僧尼、道士、巫觋、术士等,笔者只挑巫案入手,理由有三。一、兼具现实性与学术性,前者如2014年3月马来西亚航班飞机神秘失踪,大马政府聘请巫师在吉隆坡国际机场公开作法寻找,后者如2016年11月2日至4日,“中研院”民族所举办“当代巫文化的多元面貌”学术研讨会,均反映巫术之历久不衰。二、填补法律宗教史在人间法之空白。笔者曾用半部专书讨论僧人犯罪,而巫案至今乏人问津,尤其严重缺乏从司法角度切入的研究,这也是本书*着力之处。三、澄清传讹已达四十多年的所谓宋代“禁巫”说,还原其真面目,进一步了解巫的作为及与官方和民间的互动。
探讨禁巫,或严厉打击和取缔巫觋,必须面对几个问题:
一、被禁的对象是谁(whom)?乍看当然是巫,那宋代对巫的界定为何?是否一如僧道,有较为客观的认定方法,如僧籍和道籍?假如有巫籍,入籍者是基于身份、信仰、专业知识,还是职业行为?假如穿着僧袍或道服的人被指控为巫,官员用什么方法认定他们是僧、道还是巫?三者又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分别称为“僧巫”、“妖道”,和巫之“法师/山人/圣娘/仙夫人/巫医”?简单说,谁在制造“巫”风?只有狭义的巫吗?僧、道和术士等人是否广泛地参与巫的各种活动,而巫是否也广泛地参与僧和道的各种活动?我们是否看到诸教的混同?僧、道、巫和术士等人的工作是否有许多重叠,有些是否是宋代人民的日常需要?聘请他们作法的人是否也是同一批人?上自高门贵胄,下至贩夫走卒,前者因其财富与权势,是否更有能力助长巫风?如是,无论是禁巫或巫风,将从何禁起?这是本书**章“社会篇”尝试回答的问题,借着铺陈巫祝多彩多姿的社会功能和阶级互动,思考那些跟庶民一起聘请巫祝甚至学习巫咒的士大夫,会不会为了少数为恶的巫,而去取缔多数为善且有时难以取代的巫?同样的思考,亦可用于解答学人对宋代取缔淫祠和淫祀的争议。
二、要求禁巫的是谁(who)?是朝廷(中央政府)还是个别官员?前者可称“国家”,后者则只能代表官员个人的好恶,人去政息的情况更为严重。与此相关,禁令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where)?是由始至终还是只有一段时间(when)?假如宋代朝廷首行禁巫,就必有新的政策或法规,树立新的取缔准则,要求官员依法执行,防止怠职或擅断。探讨时必须留意四点:**,禁令是新是旧?学人所引用的,假如大都是沿袭《唐律疏议》和五代的旧法,那是否可以推论,唐和五代早就禁巫?第二,即使是旧法,宋代有无修正?例如巫的一个特色是假托神语,而宋人不但没有加重“师巫假托神语欺愚惑众”之刑罚,反而大大减轻,我们便要思考,有利用减刑来禁巫这种逻辑吗?第三,在旧法之外,有无新法?例如要求巫医(witch doctor)在依靠神力之外,必须使用医方和医药,这是否表示,学人普遍接受的“抑巫扬医”论点,其实应理解为政府以公权力平衡神力与医药在治病中的比例,而非一味禁止巫觋行医?只要上网一查,便知21世纪西方的治病方法,也还常常是兼用信仰与医药,若谓宋代曾经立法,排除信仰和单靠医药,是否太过超越时空?第四,应同时指出足以挑战禁巫说的政令,且要分别中央和地方。中央的政令实属“国家”层次,我们可用中央的不禁巫否定地方官员的禁巫,将后者视为官员的个人好恶,但不能用地方否定中央,不能因地方不禁巫便认为朝廷也不禁巫,只能将前者视为个别官员不遵守朝廷法令。在中央,即使在徽宗抑佛崇道之时,礼官还援引《礼记》“前巫而后史”之说,让巫觋代替太卜令,执掌崇德辟恶车,这是禁巫还是让巫觋公开参加朝廷的典礼?在地方,既有厌巫的,但是否也有依法维持其法律权利且白纸黑字见诸公告的?这是“立法篇”尝试回答的问题,借着对新旧法令的详细解读,一面反驳流行了四十多年的禁巫旧说,一面指出宋代有何创新或进步,可被视为中国近世之开始。
三、究竟禁些什么(what/which)、为何要禁这些(why),和如何去禁(how),亦即如何执法?所谓禁巫,是对事不对人,对象不是“行为人”而是“行为”,例如任何人做了“造畜蛊毒”这种行为,都要受到取缔,因为这是害人的黑巫术,且有明文禁止。如行为人是僧人和道士,便可能被上“巫僧”和“妖道”的帽子。“巫”有时不是名词而是形容词,指某种行为像巫或像妖。跟三武灭佛不同,宋代司法者的难处,正是不能凭着嫌犯的身份或职业是巫便可进行取缔,而是要找到他们违法的证据,但作案的手法既涉灵异,有时实在难以取得确证。洪迈《夷坚志》收录一则真人真事,是官员甲君深信受害人死于蛊毒,是乙君所为,但苦无直接证据,在忍无可忍之下,入狱手刃乙君。朝廷派丙君调查,终于形成心证,认定是蛊毒杀人,只将甲君免职了事。甲君之求证何以失败?丙君何以成功?《夷坚志》还收录一些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巫术案,可补官文书如案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之不足:究竟平民百姓(被统治阶级)如何自己动手惩巫?“国家”(统治阶级)与“社会”(被统治阶级)在哪些事情上一致和不一致?国家又如何处理不一致?是顺应民意还是移风易俗?然而,《夷坚志》被学人认定为志怪小说,所收故事是否可信?即使大致可信,究竟何处可用,何处不必用?我们探究的方法有二。**个方法是针对《夷坚志》本身,考察洪迈选录故事的标准能否在一定程度内保证故事的大致可信。作为资深的史官、地方官兼法官,洪迈自诩收录的故事“皆表表有据依”,所指为何?他的查证方法与近世的比较法和史学六问(5w1h:时when、地where、人who/whom、事情what/which、经过
how、原因/有无why/whether)有无相通之处?此外,判断各项证据是否直接和强力的方法,既基于逻辑推理,也根据经验法则,那洪迈对巫的态度是否客观不带成见?他对巫的经验,包括对巫术的认识(例如本人和族弟都曾学巫咒),是否有助于判断?第二个方法是比对《清明集》与《夷坚志》,先将《清明集》巫案的内容尽数分门别类,不尽不止(我戏称之为“五鬼搬运”),共得事由、时间、地点、原告、被告、审理者、罪名与证据、证人和判决等项目,然后套用在《夷坚志》,观察后者能否满足宋代(不是今天)法案的条件。满足的条件愈多,便愈有作为实案分析的价值。*后,我们对两书提出相同的问题,包括:1. 有无禁巫?兼及巫与其他宗教人物的混同情况。2. 灵异案件如何搜证和推理?3. 影响审判的因素为何?第三点可粗分三类。3.1 个人因素,如司法者的法律素养、经验和操守都是,但我们只聚焦于宗教信仰。3.2 法律制度或原则的因素,如宋代的刑事审判接近罪刑法定,灵异案件是否如此?3.3 环境或所谓法律文化的集合因素,如法、理、情、礼、俗、身份、阶级、性别、利益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在审判上之优先次序为何?4. 灵异案件以同事同判还是同事异判居多?法律在灵异案件中有无发挥可预期性、普遍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功能,还是因人而异?5. 判决能否服人,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6. 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教化,有没有体现在灵异案件中?这是“司法篇”尝试回答的问题,希望通过对《清明集》和《夷坚志》的个案分析和综合比对,既看到文学甚至志怪资料对法史学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审判灵异案件和各种影响审判的因素,从而指出“国家”(统治阶级)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以及两者之间的一致和不一致。同样的问题,亦可用来质疑学人对宋代取缔淫祠和淫祀的论点。
四、何处出错了(WWW)?史学有三论:论据(证据)+推论=论点。禁巫论不能成立,原因很多,例如对关键用语界定不清,在“巫”乃把行为误作行为人,在“国家”则把官员的个人行为视同政府政策;对禁令的历史不明,把旧的当作新的,以为宋代才有;对史料的性质不大讲究,不曾分别优先次序,例如利用《本纪》极度浓缩的记事时过于大胆,没有参用《宋会要辑稿》较为完整的版本;对证据的解读欠妥,跳脱上下文脉络,逻辑不通,张冠李戴,或是把微枝末节当作主要内容,横加发挥,实质指鹿为马;推理流于飞跃,把局部当作全部。如此种种,亦时常发生在其他民间信仰的研究中。更有甚者,若把今日的一些议题,如某神明的原型是甲不是乙,“推销”给宋代庶民,恐会乏人问津,因为那根本不是他们的关怀。佛祖是不是印度人、唐三藏带回来的佛学是不是混杂了印度教义,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这些题目,也许有“历史研究”之意义,让老师教导学生如何上穷碧落下黄泉,并承受两处茫茫皆不见的失落,但它们并无多少“历史”之意义,一如“宋代为何没有民主”之议题,于宋人毫不相干。如何避免这些误区?这是“方法篇”试图回答的问题,其实多是个人的研究经验谈,例如阅读史料时要先分段分行和标出关键字;解读时要先求其自在圆满和彼此牵挂;分析时要多用史学六问、数馒头法、五鬼搬运,以及虚实之中如何用虚;*后并略论科际整合等。部分是同学的作业,如对陈淳《鬼神》篇的分析,其发现应不逊于知名学人。
多位同学参与讨论及撰写,如历史系毛元亨、李如钧、林思吟、洪丽珠、倪绍恩、陈品伶,中文系吴荞安,社会及历史系张庭瑀等,均在注中注明。
作者简介
柳立言,著名学者,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专长于宋代史、法制史、社会史的研究,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著有《宋代的家庭和法律》。发表论文多篇,如《族谱与社会科学研究》、《宋代女儿的法律权利和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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