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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增订8版)

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增订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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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3490
  • 装帧:8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67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21613490 ; 978-7-5216-1349-0

本书特色

根据*新《民法典》编写的综合普法图书 了解*新法律知识,一本通用不发愁 常年畅销,增订8版! 既实用又全面的法律知识读本,家庭**的法律手册,百姓身边的法律助手,随查随用的维权利器! ?? 与时俱进——紧跟新法,根据《民法典》等新法全面修订。 ?? 内容全面——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 简单易懂——以问答形式进行法律解说,简单明了。 ?? 语言通俗——以浅白生动的大众语言传达法律知识。 ?? 便于查阅——简目与详目分类明确,检索方便,省时省力。

内容简介

为了让广大读者更方便、更快捷且更全面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和解决问题,我们特编写了本书,并赋予其如下特色: ,内容全面。本书内容涉及基本权益保障、人身利益、生老病死、婚姻家庭、生活消费、交通出行、财产保护、合同权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政、诉讼等领域,全面完整地涵盖了人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第二,简单易懂。本书以提问的方式引出法律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解说,简单易懂,一目了然。 第三,语言通俗。本书以通俗浅白的大众语言传达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通俗眭和普及性。 第四,与时俱进。紧随国家颁布新法的脚步,在《民法典》等一批新法颁布后,我们又对本书作出了全面修订,完善并增添了近期新的法律法规内容。 很后,便于查阅。如果读者想找某一法律问题,通过目录就能很快地找到,省时省力。 希望广大读者能够通过本书,真正地成为一名“法律人”。从而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以快捷、经济、实用的方式去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录

详 目 Contents

**章 基本权益保障篇

一、人身权

父母可以为干涉女儿婚姻而将女儿锁在家中吗?

公民被逮捕,需要由哪个机关批准,并由哪个机关执行?

他人的人格尊严可以侵犯吗?

人格尊严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有选举权吗?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吗?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游行示威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吗?

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可以强迫某人信教吗?

宪法是否保护公民的举报权?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的住宅能随便搜查吗?

“私闯民宅”在宪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老师可以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为由,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吗?

法院可以为了审理刑事案件而私拆被告的信件吗?

女大学生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吗?

第二章 人身利益篇

一、人身伤害

电扇漏电致人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公路塌陷成坑致行人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动物被他人饲养致人损害,受害者应向谁要求赔偿?

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风把路边的树枝吹断砸伤行人,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应该赔偿医疗费吗?

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被飞机上掉下的物品砸伤,由谁赔偿?

煤气罐爆炸伤人,谁负责赔偿?

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而受伤,可以要求地铁部门赔偿吗?

小孩捡雷管被炸伤,谁负责赔偿?

非法占有的易燃物烧伤他人,谁承担责任?

“摩的”为避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雇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雇主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他人损害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务派遣员工惹事,受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给人帮忙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给别人帮忙造成自己受伤,责任由谁来担?

帮工人无偿提供帮工,被人拒绝后仍提供帮工,遭受人身损害,帮工人要求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有无法律依据?

孩子们共同玩耍中一人受伤,但不知谁是加害人,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谁负责?

对子女的监护权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暂时没有意识之时伤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身自由与名誉保护

警察抓错人,放了就完事了吗?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合理实施哪些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人死之后,肖像权也一并消失了吗?

半张脸也有肖像权吗?

公益团体有肖像权吗?

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怎么办?

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吗?

店名与人名一样有权利吗?

个人名誉受损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死者享有名誉权吗?

死者名誉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护?

被人在网上发帖诋毁,可以要求赔偿吗?

宣扬他人性无能,是否侵犯隐私权?

用望远镜窥探别人家的活动构成侵权吗?

妻子偷拍丈夫与情人在一起的照片是否侵犯隐私权?

第三章 生老病死篇

一、出生与死亡

孩子的法定出生日期怎样确定?有何意义?

怎样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

孩子一定要随父姓吗?

新生儿能够接受赠与吗?

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宣告死亡能被撤销吗?

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其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能将孩子要回吗?

被宣告死亡的人“复活”,被他人恶意侵占的财产还能要回吗?

被宣告死亡后又“复活”,被继承的房产还能要回吗?

村民可以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吗?

制造或者销售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是非法的吗?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能否运回家乡土葬?

对于农村随便土葬的行为,民政部门可以强制火化吗?

二、继承

是不是死者留下的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呢?

故意杀害父亲,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拒绝赡养老人的不孝子,有权继承财产吗?

遗弃老人后悔改,并且得到老人的原谅,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有继承权吗?

篡改遗嘱就丧失继承权了吗?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虐待、打骂父母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女儿出嫁就失去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了吗?

“私生子”有继承权吗?

“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同母异父的兄弟之间可以彼此继承遗产吗?

养父母能够继承养子的遗产吗?

侄子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儿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呢?

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必须均等吗?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遗产吗?

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孤寡老人享有继承权吗?

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老人的女儿可以作为录音遗嘱的见证人吗?

遗嘱可以拒绝分配财产给有智力缺陷的儿女吗?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效力优先?

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立遗嘱人能够立口头遗嘱吗?

立了两份遗嘱,且内容冲突,该怎么办?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吗?

小学生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被人胁迫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高的吗?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吗?

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继承顺序要怎样确定?

受死者资助的儿童可以要求分得遗产吗?

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嘱赠与财产吗?

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还能接受遗赠吗?

分父亲的遗产时能将母亲的财产也给分了吗?

遗嘱无效后,遗产如何分配?

遗产中有汽车等不易分割的财产时怎么分配?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占有了呢?

被继承人拖欠的债务或者税款儿子必须偿还吗?

提起继承诉讼有时间限制吗?

三、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导致人身损害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在情况紧急的时候因抢救行为导致伤亡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拒收危重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拒绝配合治疗,而导致患者伤亡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由于粗心将医疗器械留在患者体内,是否为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由于医疗手术而患后遗症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患者接受输血感染乙肝,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未经孕妇同意,生育过程遭观摩,是否侵犯了孕妇的隐私权?

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是否能起诉进行鉴定的医学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哪个更应当作为证据被采纳?

医学会单方中止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配合,该怎么处理?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为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擅自改动病例,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患者进行医疗事故的诉讼,该如何选择法院?

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可以提出什么请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如何计算医疗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而误工,如何计算误工费的损失?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的,该如何计算其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用具费?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如何计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的医疗争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患者对于自己的病历,哪些是可以复印的?

患者能否保管自己的病历?病历若丢失会导致何种后果?

医生对患者透露病情,结果患者被吓死,谁应当负责?

医院可以私自处理患者遗体吗?

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而以“停尸”的方式维权合适吗?

患者生命垂危需要马上抢救,亲属有的赞成签字,有的不赞成签字,医院可以直接抢救吗?

第四章 婚姻家庭篇

一、结婚

哪些情形不能结婚?

要想成为夫妻一定要登记吗?

结婚后,女方一定要落户到男方吗?

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结婚必须达到怎样的年龄?

表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吗?

公公与儿媳可以结婚吗?

一方婚前患有梅毒,婚后另一方能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吗?

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有效吗?

重婚的婚姻有效吗?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欺骗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只有结婚男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无效吗?

婚姻被宣告无效,当事人能否就此上诉?

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后,女方提出撤销婚姻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后,女方是否随时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婚姻?

与外国人在我国结婚,要适用我国法律吗?

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矛盾,一方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吗?

二、离婚

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

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直接发给离婚证吗?

符合哪些情形,法院会判决离婚?

结婚登记有瑕疵,可以起诉离婚吗?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只要分居满2年人民法院就会准予离婚吗?

现役军人的配偶能单方面要求离婚吗?

夫妻中的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问题引发纠纷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吗?

妻子因外遇生下了他人的孩子,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妻子发现丈夫包养情妇,可以要求离婚吗?

丈夫嗜赌如命,妻子能否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妻子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妻子发现丈夫患有不能治愈的精神病,是否可以请求离婚?

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妻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吗?

女方怀孕期间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父亲能否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必须得经过法院判决吗?

提起离婚诉讼后又反悔了,还可以撤诉吗?

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后,可以马上再婚吗?

离婚了,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离婚时一方拒绝承担双方的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离婚时,双方可以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吗?

妻子一方在照料老人方面尽了较多的义务,能否在离婚时向丈夫请求给予补偿?

离婚后,父母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关系会解除吗?

离婚后,子女应归哪方抚养?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还有义务吗?

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孩子是否合法?

离婚协议可以请他人代签吗?

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是否需要再办理复婚手续?

协议离婚,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三、夫妻权利义务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方应当怎么办?

作出人身保护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包括哪些措施?

因家庭暴力起诉的,可以使用法律援助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怎么处理?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包二奶”犯法吗?

丈夫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吗?

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权利?

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丈夫能强迫妻子不要工作、在家赋闲吗?

哪些情形下,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因一方有外遇而导致婚姻终结,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丈夫有外遇,妻子得知后不想离婚而仅要求丈夫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丈夫经常虐待妻子,妻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夫妻双方约定的事情,对外人也有效吗?

四、夫妻财产关系

什么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吗?

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住房,会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二人购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娘家陪嫁的财产是归妻子个人所有吗?

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划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怎么办?

个人财产灭失的,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可否通过离婚诉讼来分割该遗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

“共债共签”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吗?

离婚时哪些债务属于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丈夫擅自赠与他人大额金钱后,妻子能以不知道为由要回金钱吗?

夫妻中收入高的一方在处理财产上可以享有更多权利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吗?

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丈夫背着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妻子是否会成为共同债务人?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处理?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反悔吗?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对该部分借款如何处理?

五、监护与抚养

什么是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父母可以立遗嘱指定谁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吗?

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是否负有扶养的义务?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后,女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恢复原姓名?

离婚后,女方擅自改变了子女的姓氏,男方是否可以据此拒绝给付抚育费?

离婚后,男方是否可以探望自己的子女呢?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孩子怎么办?

女方认为前夫来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是否可以自行禁止男方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对于子女的相关费用,丈夫还有给付义务吗?

夫妻离婚后,法院如何确定双方支付抚育费的数额问题?

由于物价上涨,子女可以要求与母亲离婚的父亲增加生活费吗?

父母未离婚,子女可以诉求抚养费吗?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离婚时父母就可以不要了吗?

大学生没有生活来源,能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祖父母对失去双亲的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兄姐对失去双亲的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六、收养与赡养

符合什么条件的孩子才能被收养?

收养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吗?

外国人收养我国的儿童应当履行怎样的手续?

亲生子女失踪5年后,父母可以收养子女吗?

女子收养男童,是否也有年龄差距的限制?

孩子被人收养后,与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吗?

抚养亲友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吗?

丈夫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妻子可以要回吗?

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养父母将养子女抚育成年后,还能解除收养关系吗?

被收养的孩子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子女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

只有老人的子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吗?

能否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孙子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家庭成员被遗弃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不让父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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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二章 人身利益篇 一、人身伤害 电扇漏电致人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答:我国《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请求赔偿的选择权属于受害者。产品的制造者或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再向有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追偿。 公路塌陷成坑致行人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答:我国《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地面施工人责任的分配为在地面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负责。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路等公共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应该由相关具体施工人承担责任。另外《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还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说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被他人饲养致人损害,受害者应向谁要求赔偿? 答: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在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实际的管理人承担责任。因此,动物被他人饲养致人损害,受害者应向管理人要求赔偿。 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风把路边的树枝吹断砸伤行人,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我国《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风把路边的树枝吹断砸伤行人,如果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应该赔偿医疗费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24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如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等。“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对于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37条的规定,应由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飞机上掉下的物品砸伤,由谁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法律问题。依据《民用航空法》第5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1238条的规定,应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此外,《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也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由此说明,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人有权提起赔偿要求,航空器的经营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还特别规定: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煤气罐爆炸伤人,谁负责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危险物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39条的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煤气罐中是液化气体,极其易燃易爆,其爆炸伤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而受伤,可以要求地铁部门赔偿吗? 答:本问题涉及危险作业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使用高速运输工具属于危险作业,但对于受害人因此造成的伤害,其经营人并不一定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而受伤,如果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或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地铁部门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地铁部门的责任。 小孩捡雷管被炸伤,谁负责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危险物管理的法律问题。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都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妥善管理。我国《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尽妥善管理的义务,如有遗失、抛弃等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小孩捡雷管被炸伤,遗弃雷管的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占有的易燃物烧伤他人,谁承担责任? 答:本问题涉及非法占有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242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说明,在被非法占有状态下的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非法占有人是危险物的直接使用人,对该危险物实行事实的管理关系,因此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与此同时,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则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应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摩的”为避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就是说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之一须是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而“摩的”非法运营为躲避处罚而致人损害,其所保护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构成紧急避险,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雇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雇主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当雇员在工作中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后,责任是由雇员承担,还是雇主承担,抑或是雇员与雇主共同承担?对此问题,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也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他人损害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对此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也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惹事,受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知,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一般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人帮忙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别人帮忙造成自己受伤,责任由谁来担? 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无偿提供帮工,被人拒绝后仍提供帮工,遭受人身损害,帮工人要求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有无法律依据? 答: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据此可知,无偿帮工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帮工人无偿帮工是好事,被人拒绝时仍提供帮工就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因为此时被帮工人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仅是在受益范围内给予帮工人适当的补偿。 孩子们共同玩耍中一人受伤,但不知谁是加害人,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侵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共同危险行为中,法律推定每个行为人都是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并对这些行为负责。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免责。如我国《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谁负责? 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子女的监护权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监护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对于任何非法剥夺公民监护权的行为,公民均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监护权只能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剥夺。 暂时没有意识之时伤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且在此状态下进行了侵权行为,首先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当事人属于精神病而且当时确实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依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侵权责任追究。 二、人身自由与名誉保护 警察抓错人,放了就完事了吗?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因警察抓错人而给受害人家人及其本人造成生活上的影响以及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损失。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实施哪些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人死之后,肖像权也一并消失了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死亡后,虽然人格权主体不复存在,但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法律保护。 半张脸也有肖像权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如果半张脸能够反映某人的面部特征,即一般人都能认出是谁,尽管只显示半张脸,仍然是肖像的再现,因此具有肖像权。侵犯了肖像权,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益团体有肖像权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于肖像而产生的各项权利。所以,作为公益团体不具备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具有肖像权。

作者简介

本书由大众法律图书研究所徐宪江主编,大成律师事务所平云旺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旭、乐雯晴律师副主编,其余编委会成员均为资深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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