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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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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2028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40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1612028 ; 978-7-5216-1202-8

本书特色

王轶教授亲自作序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 问题引导:聚焦理论及实务难题,总结归纳,突出重点 典型案例:精选*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全国典型、疑难案例,以案释法 法理阐释:结合法理及审判实践深入阐述民法理论,博采众长,以便全面、正确适用民法典 案例精析:回归案例提炼裁判观点,为司法实践提供经验基础

内容简介

本书从实践入手,以《民法典》总则编为主线,结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立足民法典实践,博采民法典理论,用具体的案例,以章节的形式,采用判解研究的方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抽象的民法理论。本书结构清晰,体例安排合理,每一节均以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或者很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为引子,首先总结提出相关问题,其次围绕问题进行理论阐述,厘清法律关系、剖析法理,很后结合各方理论对案例进行评析,具有较强的实用。

目录

**章 基本规定 / 001

**节 《民法典》总则编概说 / 002

案例 1:郑州电梯劝烟案 / 002

案例 2:刘甲与刘乙、阮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 003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012

案例 3:刘某诉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012

案例 4: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 013

案例 5: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 014

案例 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某某铝业公司、阮某某、田某某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纠纷案 / 014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 027

案例 7:西安奔驰女“哭诉维权”案 / 028

案例 8:李某与刘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 028

第二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 039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041

案例 9:王某与南华村民委员会、南华村一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

纷案 / 041

案例 10: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042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052

案例 11:张某诉张某甲、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052

案例 12:周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053

第三节 自然人的监护 / 062

案例 13: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监护权纠纷案 / 062

案例 14: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 / 063

案例 15: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 064

第四节 宣告失踪 / 085

案例 16:邱某霖申请宣告邱某明失踪案 / 086

第五节 宣告死亡 / 090

案例 17:张某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 090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097

案例 18:花甲湖建材厂、科达机电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098

案例 19:邱某与邹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 099

第三章 民事主体——法人 / 105

**节 法人概说 / 106

案例 20:华苑商务大酒店、岑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106

案例 21:冯某、陈某文股权转让纠纷案 / 107

第二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114

案例 22:金鑫联鑫公司与向某、刘某、喳西泰公司、六建公司、李某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15

案例 23:卫东、二妮侵权责任纠纷案 / 115

第三节 法人登记公示 / 125

案例 24:黄某诉康宝兴公司、康宝兴公司工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125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与设立中的法人 / 131

案例 25:水务局与二建公司、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32

案例 26:胡某与李某、龙顺酒店、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 132

第五节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 141

案例 27:花垣妇幼中心与创鼎医疗买卖合同纠纷案 / 141

案例 28:军粮公司与姚某、郭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142

第六节 法人的分支机构 / 146

案例 29:盛丰公司、梧州分公司与肖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147

第七节 法人的终止与解散 / 152

案例 30:林某清诉凯莱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53

第八节 法人的清算 / 160

案例 31:存亮公司诉蒋某东、王某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60

第九节 营利法人 / 166

案例 32:黄某忠诉陈某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 167

案例 33:徐工机械公司诉川交工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68

案例 34:李某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170

第十节 非营利法人 / 192

案例 35:眼科医院与田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192

案例 36:王某与益民医院股东会决议纠纷案 / 193

第十一节 特别法人 / 202

案例 37:王家岗乡政府、宋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 203

案例 38:奥某与程家沟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案 / 204

第四章 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 209

案例 39:李某与香堤湾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 210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223

**节 民事权利概说 / 225

案例 40:张某交通肇事案 / 225

案例 41:海里行房产公司与农业推广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 / 226

案例 42:王某与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226

第二节 人格权 / 234

案例 43: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 234

案例 44:许某与星泓商贸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 235

案例 45:安某与刘某隐私权纠纷再审审查案 / 236

第三节 身份权 / 258

案例 46:拒付抚养费构成侵害亲权 / 259

案例 47:妙龄女青年为讨“性福”打官司 / 259

第四节 财产权——物权 / 265

案例 48:一房二卖,谁拥有物权? / 266

第五节 财产权——债权 / 280

案例 49:安美居公司与李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 281

案例 50:尹某军与颜某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282

案例 51: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 / 283

第六节 财产权——知识产权 / 291

案例 52:全国首例“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 / 291

第七节 财产权——几种特殊权利的保护 / 298

案例 53:太一热力公司、李某军与居立门业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 298

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 306

案例 54:行为人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 / 307

案例 55:具有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无效 / 308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317

**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说 / 319

案例 56: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 319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325

案例 57:没有书面合同的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 / 325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333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 338

案例 58:唐某与程某莉房屋买卖法律行为合同纠纷案 / 338

第五节 意思表示 / 348

案例 59:鲁某庚与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 348

案例 60:君信物业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 349

第六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 359

案例 61:一个“还”字起纷争 / 359

第七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364

案例 62: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未经登记应认定无效 / 364

第八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371

案例 63:李某娇诉张某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 372

第九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379

案例 64:汝阳公司与伊川公司因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案 / 379

案例 65:聚丰公司与达州电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 380

案例 66:王某刚与王某安、第三人岚县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 381

第十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398

案例 67:农行先锋支行与金帆公司、金霞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399

案例 68:共合创展公司与普大煤业合同纠纷案 / 400

第十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 416

案例 69:郑州航院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417

案例 70:余岭组与郭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 418

第七章 代理 / 427

**节 代理概说 / 429

案例 71:曹某玢与王某义、王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 429

案例 72:景龙公司与熊某、卻某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 430

第二节 委托代理 / 441

案例 73:卓欧公司与肥羊城、信达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441

案例 74:天顺公司与王某敏、史某佳、美城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 442

案例 75:余某与翰林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442

第三节 表见代理 / 449

案例 76:海南陵水宝玉有限公司、李某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449

案例 77: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451

第四节 代理的终止 / 461

第八章 民事责任 / 465

**节 民事责任概说 / 467

案例 78:陈某诉莫某、莫某某、邹某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 467

案例 79:赵某玉与海盛公司、贵阳建安公司、许某国、梁某均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 / 468

案例 80:范某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70

第二节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 479

案例 81:蒋某与邓某、彭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479

案例 82:赵某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案 / 480

案例 83:湘宇公司与刘某平产品责任纠纷案 / 482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 / 494

案例 84:中贸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 494

案例 85:张某朝、黄某珍诉药山中学、水务局、李某章生命权纠纷案 / 495

案例 86:中交四公司、伟业租赁处与岳某圆、王某、刘某军提供劳务者受

害责任纠纷案 / 496

第四节 侵害英烈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 / 506

案例 87:邱某华诉孙某、加多宝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 507

第五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 511

案例 88:朱某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某启赔偿纠纷案 / 511

第六节 法律责任的聚合 / 518

案例 89:陈某生与潘某浩排除妨碍纠纷案 / 518

第九章 诉讼时效 / 523

**节 诉讼时效概说 / 525

案例 90:姜某诉麦格茂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525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界定 / 534

案例 91:莫某与某农村信用社存单纠纷再审案 / 534

案例 92:何某甲与何某乙恢复原状纠纷案 / 535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 542

案例 93:秀山通达租赁站与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 542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援引与抗辩 / 547

案例 94:邹某与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548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 554

案例 95:湘电公司与科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55

案例 96:郭某与弘武建筑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案 / 556

第六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 / 564

案例 97:章某与傅某借贷纠纷案 / 565

第七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 / 568

案例 98:潭衡高速公司与外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569

第八节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 / 579

案例 99:长城公司与白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579

第九节 除斥期间 / 591

案例 100:必沃公司与慈星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 591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597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602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展开全部

节选

一、问题的提出 依学者见解:“债权债务之法律关系,自权利之方面而言之,谓之债权关系。自债务方面而言,谓之债务关系。债权者,以对于特定之人,请求特定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之权利也。”a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说,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研究债权之前,先看三则案例: …… 案例 50:尹某军与颜某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尹某军与颜某奎同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洞泉村。2012 年 11 月 26 日17 时许,双方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颜某奎持刀将尹某军捅伤。尹某军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左坐骨神经挫伤、右腓总神经损伤。2013 年 8 月 22 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 00346 号刑事判决,颜某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 年 8 月 25 日,尹某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生效裁判认为:一是关于误工费。尹某军系退休职工,对于退休职工,如其主张误工费,其应向法院举出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但尹某军仅向法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和考勤表,且考勤表标注的日期为 2012 年 6 月至 9 月,时间段较短,上述证据不足以支持尹某军关于误工费的主张,对尹某军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是关于精神抚慰金。本案颜某奎已因伤害尹某军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颜某奎被判处刑罚对尹某军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对尹某军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是关于残疾赔偿金。首先,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看,颜某奎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尹某军构成十级伤残。《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尹某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后,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减少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案例 51: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 莫先生与许女士的儿子出生后身患重病。莫先生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筹得 15.3 万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水滴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 153136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上述案例中,案例 49 涉及合同债权问题,案例 50 涉及侵权之债,案例 51 涉及不当得利问题。试问:债权的种类有哪些?如何理解? 二、合同之债 《民法典》**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实际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法》中的合同只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有协议说和允诺说两种不同学说。大陆法系采用协议说。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定义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法国民法典》第 1101 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民法的经典定义,包含三个要素:合同为双方行为、合同为双方合意、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而《德国民法典》则从“法律行为”的角度规定了契约的概念,该法第 305 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这就是说契约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正如德国学者萨维尼所指出的:“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a 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在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就是一种允诺,这是由英国的历史习惯和诉讼程序的影响所决定的,他们认为,合同的本质不在于合意,而在于允诺,因而,合同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允诺的实现,当一方违反允诺时,另一方应当予以补救。如美国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1条为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b 我们看到,大陆法系民法合同定义与英美法系民法合同定义,有较大的差异。依大陆法系民法,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上述英美法系合同定义,则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将合同归结为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这与大陆法系合同定义有实质上的区别。 在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接受的都是大陆法系的协议说的主张,后来认为合同就是一种协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款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中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亦将合同界定为协议。《合同法》亦按协议说界定合同的概念,是完全正确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说,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本质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尽一致,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则是平等的。这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已经得到了修正,表述为“民事主体”。 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一致。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会形成合同。 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行为。合同是一种*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 六、对案例 49、案例 50、案例 51 的简要评析 …… 在案例 50 中,在刑事司法中,受害人得到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非常有限,一般是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原则上不予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其他赔偿项目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并无差别。*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7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 的批复》(法释〔2002〕17 号,已失效)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03〕20 号)将死亡赔偿或残疾赔偿改变性质,规定其为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其目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中即使是狭义的精神损害不赔,但是死亡或者残疾还是要赔的。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曾一度参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但面对执行难、矛盾大的情况,就不再执行。在本案中,从法理、学理上说,裁判支持残疾赔偿金并没有错。但是,仍然在实践中难以行通。笔者建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加大对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让受害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的刑罚会起到好的作用。 在案例 51 中,大病筹款是社会救助贫困患病者的慈善行为,体现的是公众的善意和慈爱。本案被告因孩子患病,进行公开筹款,一是隐瞒自己已有财产的事实,二是在筹集善款的事由消失后,却将筹款作为私有财产。这是检验一个人良心的试金石。要知道,捐款人都是热心人士,或者富有,或者也是贫困者,他们拿出自己的钱接济贫困者,救助危难,都是高尚行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善款,甚至将筹集的善款据为自己私有,是欺诈行为,是借机欺诈获得他人捐款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在民法上就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判决本案被告返还筹集的善款给捐赠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者简介

何志,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河南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兼职教授,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 30 年,先后发表文章 150 余篇,获奖 30 余篇,其中,《顾此不能失彼:裁判与民意的博弈与衡平》荣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先后出版了《民法典·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6 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婚姻案件审理要点精释》等 30 余部法学专著。担任《民商事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丛书》(一套 8 本)、《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一套 13 本、再版 7 本)的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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