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9298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36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10929809 ; 978-7-5109-2980-9
内容简介
本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由专题策划、案例精析两部分构成,收录了4个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专题特别策划案例,以及污染环境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名誉权纠纷案、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及保函欺诈纠纷案等20余个司法热点难点新型案例。
目录
王某诉江某、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唐山先锋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认定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博兴县胜隆饮料食品厂、邵阳县大木山喜又来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对重复侵权赔偿数额所作的事先约定应如何认定
达索公司诉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中的“实际损失赔偿”
与“法定赔偿”的适用
二、案例精析
刑事
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张智慧、汤明忠等污染环境案
——企业减少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行为性质的认定
方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判断及数量认定
李洪炳敲诈勒索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梁桓久、陈炳伟等开设赌场案
——上一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案件的监督范围及
对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认定
王飞过失致人死亡案
——伤害行为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民事
叶正光等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以娱乐化方式篡改英烈作品、亵渎英烈名誉的侵权责任认定
沈某诉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对销售存在质量瑕疵车辆行为性质的认定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海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网络直播主播跳槽违约责任的认定
……
节选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5辑(总第147辑)》: 一、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定义及危害性 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而是恶意投诉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概念阐释依赖于对恶意投诉的理解。民法上的恶意是行为人认识主义或观念主义的恶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相应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仍故意为之。司法实践中,恶意投诉意图利用诉讼程序达到诉讼之外的非法目的,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侵权行为。针对线上侵权,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往往成本高、周期长、赔偿少、执行难。如果进行线上侵权投诉,会更高效、维权成本也会更低。因此,线上投诉侵权行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很好的维权途径。 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激励技术创新,鼓励技术转化,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但是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真实目的并非制止侵权、保护创新,而是意图通过看似正当的程序机制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打击对手的商业信誉,消耗了他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动摇其合作伙伴与客户的信心。恶意投诉者利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获取非法利益,不仅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认可和购买力,更将直接影响到商家的经济效益,从而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二、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司法救济 电子商务领域中,恶意投诉行为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具体案件中,对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但确属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者属于市场竞争者,恶意投诉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诚实竞争商家的利益,且投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电子商务法》对于恶意投诉行为引入了加倍赔偿条款。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等,无法举证证明前述计算依据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引入加倍赔偿制度,正是考虑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而侵权成本过低的司法现实,通过提供充分赔偿、加重惩罚侵权人,以重新恢复侵权人和权利人之间对等的价值关系,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王某主张以减少的营业额作为实际损失额的主张未被采纳,但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营业额在江某的恶意投诉后呈现出大幅度下降,至今仍未恢复到投诉前的状态,结合江某关于服装行业利润率的陈述,王某主张的涉案淘宝店铺的经济损失高达900万余元,因此江某恶意投诉期间减少的营业额应当作为本案加倍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该案中江某多次重复投诉,使用伪造印章等投诉行为的恶意程度已经超过错误通知与客观事实不符所呈现的一般过错程度,因此不再限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错误通知”而应属于“恶意发出错误通知”情形,故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并充分考虑恶意因素确定加倍赔偿的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在线宣判,系全国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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