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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724059
  • 装帧:一般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25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521724059 ; 978-7-5217-2405-9

本书特色

1.《债务重组》一书的核心价值在于从法律角度构建债务重组理论体系,并结合实践案例详解各方利益主体面临的问题。 2.针对债务重组的各方利益主体——企业、股东、职业经理人、债权人或各类投资者等,回答企业面对债务危机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该如何处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该如何实现,具很强的针对性。 3.作者专项深耕债务重组领域多年,具备前沿与深厚的理论知识储备,以及前沿的商事与法律实践经验。 4.目前市面上关于债务重组的图书较少,且较为陈旧,《债务重组》结合中国企业实际,案例也较为新鲜,可谓是填补市场空缺之作。

内容简介

本书从债务重组与经济复苏的关系等宏观层面入手,从困境企业主及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及政府等不同主体视角出发,结合前沿的债务重组实践案例,面对传统行业、新兴行业及互联网企业等出现债务危机中的特殊问题和应对方式,全面分析与讲解债务重组。通过对债务重组这一危机解决范式的全面梳理与重构,理论联系实践,站在法律角度解答各个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不论是困境企业主、股东、职业经理人、债权人或各类投资者,都能通过本书更加深刻地理解社会经济这场变革大势滚滚而来,找到自己在债务困境中应对某一问题所需要的答案。

目录

**章 债务重组制度的西行东渐

**节 债务重组制度的古代萌芽

第二节 债务重组制度在中国当代的发展


第二章 债务重组制度概览

**节 认识债务重组

第二节 庭外重组

第三节 庭内重组

第四节 预重整制度

第五节 债转股

第六节 债务重组的比较研究


第三章 困境企业视角下的债务重组

**节 债务重组中的大公司与小公司

第二节 债务重组赋予企业极速恢复能力

第三节 企业流动性激活

第四节 债务重组的资产变现

第五节 上市公司重整的红与黑

第四章 困境企业相关主体视角

**节 公司利益的各方博弈

第二节 公司控制权的“群雄逐鹿”


第五章 债务重组中的投资人

**节 政府作为投资人参与债务重组

第二节 四大AMC作为投资人参与债务重组

第三节 债务重组中的地方AMC


第六章 不同行业的债务重组

**节 传统行业的债务重组

第二节 地产行业的债务重组

第三节 新兴互联网企业的债务重组

第四节 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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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章 债务重组制度的西行东渐 著名古代史学者摩西·芬利认为:“古代所有的革命运动都有一个同样的步骤:取消债务并重新分配土地。”是的,千百年来,债务纠葛纠缠着世世代代的穷人与富人,无论太平盛世还是战争动乱,始终千回百转,不眠不休。企业亦如此,虽生而自由,却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一般来说,债务是不受欢迎的。尽管如此,随着经济继续朝着意想不到的方向增长,债务仍然是几乎所有市场的固定组成部分。历史发展到当代,对债务的认知与处理,成为现代国家经济治理的关键。如果我们承认大国崛起不能忽视企业的力量,则应重视债务是企业运营发展中企业家所关心的核心问题。 **节 债务重组制度的古代萌芽 德国思想家卡尔·雅斯贝斯认为,人类文明在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300年间出现了惊人的巧合,中国、希腊、以色列与印度等国度,诞生出老子、孔子、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犹太教先知、释迦牟尼等智者。他们的学说教义深刻影响了人类文明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人类的自我认知自此跨入高级阶段。这种思想文明历史进程的惊奇一跃,使人开始为人。虽然这种认识在之前的研究中已有学者提及,但雅斯贝斯**次系统化地提出“轴心时代”学说。所谓轴心时代,即历史大势虽滚滚奔腾向前,但皆以此时文化为轴而延伸,“人类一直靠轴心时期所产生的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被它重燃火焰……轴心期潜力的苏醒和对轴心期潜力的回归,或者说复兴,总是提供了精神的动力。” 每当人类社会面临危机或新的飞跃的时候,我们总是回身遥望,看看轴心时代的先哲们是如何想、如何做的。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政治、文化领域,也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当人类社会或国家经济出现危机时,轴心时代政治家们的改革同样对现今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例如,债务危机中重组国家的法律并非自破产法始,而是要追溯回公元前594年的雅典,或是同时期亚洲大陆上的中国。 雅典城邦的各个土地上,经常竖立着一块石碑,上面清晰地刻着:该地收成的5/6归属债主,农民自己只能留1/6。雅典公民将这些农民称为“六一汉”,若收成不足以清偿债务,债主有权将“六一汉”及其妻子儿女变卖为奴。于是,大量农民沦为债务奴隶,民怨四起。农民走投无路引发暴乱,试图瓜分富人的土地和财产;富人则认为,欠债还钱,乃履约之责。这种对债务清偿理解上的重大分歧,使社会动荡、政局不稳,甚至引发严重的战争。同样,亚欧大陆另一端的中国正处于社会文化繁盛的春秋时代。鲁国,这个周朝宗亲,血统尊贵无比的“望国”,原有奴隶制使得奴隶与贵族的矛盾冲突日益激烈,国家在贵族与奴隶的斗争中风雨飘摇,国力衰退,国家治理正在遭受着莫大的考验。 鉴史观今,古之中外王朝的更迭,大多同土地兼并、民不聊生有关,而引起社会变革的事件,又无不与债务有关。债务危机引发过无数的社会动荡、政治更迭、经济衰退,甚至能引发国家之间的战争。王朝中兴或新朝建立也大都以土地改革、减少赋役拉开序幕。因此,王朝的更迭史也可说是债务危机的应对史。 历史规律绝不会展现第二种面目。如今欧债危机引发的英国脱欧、经济危机诱发的法西斯思想抬头等,均说明债务危机不仅仅是经济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政治与社会的割裂与震动。基于社会发展规律的作用,我们无法避免危机,但如何减少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如何度过危机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譬如古之希腊,抑或春秋鲁国,政治家们通过改革废除所有债务,将土地分给百姓来化解统治危机。今天,我们又该如何化解大到国家、小到一个企业的债务危机呢? 公元前594年,在农民暴乱不断的雅典,人们把视线投向了梭伦——落魄贵族出身的游吟诗人,既是口吟爱国诗歌并作为军事长官夺回萨拉米斯的疯子,又是因军功和爱国热情而出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改革者。他用极具浪漫色彩的胆量进行全新的改革,在上任的**天便发布“减负令”,命人推翻了竖在被抵押的土地上的债权碑,废除所有债务,禁止借贷以人身做抵押,因债卖身的农民一律释放,因债而被抵押的土地一律归还原主。改革的阵痛自古如是,但雅典是幸运的,改革战胜了保守,英明神武的梭伦化解了一场社会危机。 同年,春秋老牌诸侯的姬姓鲁国,为了减轻奴隶与奴隶主贵族尖锐对立的紧张关系,也是为了维护君主对国家的掌控,鲁宣公决心推行“初税亩”。这项制度在当时一经实施,便非议四起。《左传》评价为:“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但正是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的初税亩,将天生归于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债权债务对立打破,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自诞生即受到债务束缚的私人产权关系,推动了私有制的发展,促进了鲁国完成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一举奠定鲁国国祚延续战国,香火延绵34位君主,790年间堪与强齐争雄东方的基础。 在国家治理与企业治理中,陷入债务危机流动性不足的困境,其本质都是通过调整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既有权利义务关系,甄别风险并重新分配利益来挽救危机的。核心目的在于帮助困境一方度过危机,避免极端情况产生,*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经济权利或政治诉求。如果我们将专门处理困境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暂且局限于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视角,则我们毫不意外地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接受,破产法即市场经济的“宪法”,支撑着我们对经济体系的一切依赖和信仰。 破产法等债务重组制度,自诞生至每次大的发展进程,皆与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实用主义特征极其明显。美国破产法的三立三废,更是与美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捆绑得非常密切。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十分重视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并在宪法中规定了联邦享有制定统一破产法的权力,体现了破产法对美国国家经济以及政治的影响。不仅如此,很多学者认为,美国市场经济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美国破产法律体系的先进与完备。 美国建国后不久,联邦政府为了偿还独立战争期间欠下的巨额债务,**任财长汉密尔顿一边发行债券,借新债还旧债,以应对短期到期债务,一边根据《关于西部土地测量和出售法令》和《西北法令》两部法令,出售国有土地以获得财政融资。但不久之后,美国国内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投机风潮。18世纪末,土地投机泡沫崩盘,引发了债务违约风潮和社会危机,甚至许多政界著名人士因投机失败、债务缠身而被关进监狱。 在上述背景以及南北双方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美国南北各界在1787年召开费城立宪会议,查尔斯·平克尼提出了由美国联邦制定破产法的建议。1798年,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罗伯特·哈珀提出了美国历史上**部破产法草案,该草案在国会上引发了一场关于破产法的世纪辩论,以工商业为代表的北方和以农业为代表的南方之间意见完全相左。 南方农业代表认为,农业主要靠负债经营,通过借贷来耕种土地,待秋后丰收再还债。如果将破产法用于南方,若遭遇天灾、收成不佳,北方债权人很有可能会借此夺取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北方工商业代表却认为,破产法能有效避免债务人因财务困境而受到监禁或暴力,使得商人不会因此而对经商踯躅不前。这一场立法博弈,不仅是北方工商界势力与南方农场主势力之间的权益之争,也反映了汉密尔顿代表的联邦党人及杰斐逊代表的共和党人在治国理念上的根本分歧——美国当以农业立国还是以工商强盛。斯基尔在《债务世界》中认为,美国破产法始终存在党派之争,联邦党人,即后来的辉格党,再后来的共和党,认为破产法是国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而杰斐逊一派的共和党(后来的民主共和党,再后来的民主党)则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本,破产法会纵容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 联邦党人认为,商业是否繁荣关系到美国的未来,而破产是致力于解决商业流动性风险的关键所在。但共和党人认为农业是美国发展的基石,杰斐逊就曾在1792年质疑破产法的必要性:“难道商业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以致非要制定破产法吗?相反,我们不是几乎以农业为基础的吗?” 1800年,众议院以49票对48票,参议院以16票对12票,艰难地通过了美国历史上**部破产法。该法系仿照当时的英国破产法制定,仅适用于商人,并实行惩罚主义,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其立法目的。这部法律生效后,由于缺乏预防债务人欺诈行为的有效措施,导致部分债务人利用该法逃债,甚至用于欺诈;而债权人则用该法剥夺农场主、种植园主的土地。*终,在南部农业州的强烈反对下,这部法律只存活了3年,在1803年即宣告废止。 在之后的几十年里,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房地产市场投机浪潮,设立银行门槛的降低更是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从银行流出的钱大部分都转移到了房地产市场,银行的杠杆率如同当时的房价一般,节节攀升。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杰克逊总统颁布法令要求必须以真金白银进行交易,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整体崩盘,进而引发了“1837年美国大恐慌”。大恐慌导致了美国当时大量的工厂倒闭,投机商、工厂主更是深陷于债务之中,有的仓皇出逃,有的锒铛入狱,更有甚者被人到处追杀。 为了应对这一危机,1841年有人在国会上再次提出了破产法议案,各党派之间基于利益上的纠纷就破产法“立与废”的问题展开激烈争论。辉格党人为了赢得总统选举,以同意破产法议案作为条件,选择与以工商业为代表的北方势力结成同盟。*终,参、众两院分别以26票对23票、100票对106票,惊险地通过了该部破产法。与1800年的破产法不同的是,1841年的这部破产法转而倾向于保护债务人,旨在为陷入债务危机的债务人提供救济,将债务主体扩展到了商人以外。此外,除商人以外的债务人,都可以自愿申请破产。债务人利用该法得到豁免,从债务困境中摆脱出来,但这种化解的办法却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历史总是相似的,1841年的破产法仅仅实行了18个月,就因主导该法的辉格党人的下台而被废止。摆脱危机的美国,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经济稳定繁荣,人们对制定破产法的呼声也随之沉寂。 1861年4月,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参战双方为北方美利坚合众国和南方美利坚联盟国。这场战争造成75万名士兵死亡,伤残者更是无法计算。战争消耗的不仅是众多的生命,还导致了国库的亏空,其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美国经济大恐慌卷土重来,大量工厂及银行濒临倒闭。除此之外,与战败后无力偿债的南方人形成对照的是,北方债权人迫切希望尽快偿债以恢复现金流。在这一背景下,破产法的制定再次被提上日程。1867年《美国破产法》应运而生。即使是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之下,南北方之间就豁免条款与强制破产条款上的争论依旧十分激烈。*终,得益于南北双方的让步,参、众两院分别以22票对20票、68票对59票,再次惊险地通过了1867年破产法。本次立法与1841年的破产法相比,进步之处在于,再次扩大了对债务人的救济,为债务人提供了许多宽大的救济措施,并突破了商人不得自愿申请破产的限制。 由于该法是对债务人友好的破产法,因此,该法的颁布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北方势力的利益。此后的数年间,北方一直在争取通过诉讼的方式废除破产豁免条款。南北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终使得该法被国会于1878年废除。 整个19世纪,破产法三立三废,整体实施的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6年,牵动着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神经。一位南卡罗来纳州的议员约翰·卡尔洪认为:“国家的经济危机源于沉重的债务,只能通过偿还债务来减轻危机。”这种观点代表了一部分美国政界人士对破产法价值的看法。 美国破产法的三立三废,也并非白费力气,大多数州在这场斗争中都制定了各自的破产法,而这也正是南方势力所追求的目标。因此,从*后的结果来看,南方在这场战斗中赢得了优势。而经过反复斗争,以工商业为代表的北方势力普遍意识到:联邦破产法是商业实体不可缺少的条件,是能将债务主体从债务牢笼中解放出来,让国家恢复繁荣的利器。于是,各方又在1898年通过了新的破产法,该部法律适用时间较长,直到1978年《破产法典》出台实施后才被废止。其后,新破产法与相关修正案作为美国债务重组实践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延续至今。 破产法不仅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大化为宗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的企业利益。在近年来的金融危机中,美国破产实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企业违约和破产危机。在危机期间,企业债务违约的规模一度达到了3.5万亿美元。2008—2009年,进入破产保护的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达到了1.8万亿美元,是前两年的20倍。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9月,美国第四大跨国投资银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申请破产时,债务违约规模超过6 000亿美元,其债权人涉及40多个国家的数万名客户和交易对手。面对这样巨大的债务危机,各方依据《美国联邦破产法》启动破产保护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将损失予以控制,避免了陷入资产被大规模清算的困境。 在这一过程中,英国巴克莱银行以2.5亿美元的“火灾物品拍卖价”收购了雷曼兄弟的北美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业务,包括1万多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另外,巴克莱银行还以约1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包括雷曼兄弟公司的纽约总部和位于新泽西的数据中心,以及其他部分资产在内的不动产。雷曼兄弟的品牌虽然成为一种历史印记,但其业务、人员及相关资产以另一种形式存活下来,避免了经济资源无意义的浪费,也稳定了市场秩序和恐慌情绪。而收购方巴克莱银行通过本宗破产收购,赚的也是盘满钵满。当然,巴克莱银行能在经济危机中迅速做出收购决定,需要惊人的勇气和决断力,市场对其给予了肯定的回馈。 雷曼兄弟的案例仅仅是破产制度成为美国企业保持活力的“不老泉”的一个明证,显而易见,美国破产法在经济危机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公司纾困提供了多样化的策略库,其间涌现出一批根据公司类型、债务规模而适用不同的债务重组的案例。美国虽为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发源地,但经济却较欧洲率先复苏,关键因素之一即债务重组机制的完善。美国的债务重组法律制度推动了美国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延长了公司的生命周期。 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通用汽车公司是美国汽车工业的象征之一,拥有一辆通用旗下的汽车也是很多人美国梦的一部分。即便是这样的公司,依然无可避免地陷入债务危机而进入破产程序。受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影响,通用汽车公司在2008年一年内的亏损额就达到300亿美元;2009年的公司运营更是一泻千里,不到半年的时间便已资不抵债。鉴于公司的现金流已全部断裂,无法通过正常的经营及治理偿还巨额债务,遂于2009年6月1日,依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第十一章,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希望借此避免被破产清算的命运。 *终在通用汽车公司、美国联邦政府、美国汽车工人联合工会、加拿大政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努力下,通用汽车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在启动程序后的一个月,即获得了法院的批准。根据重组协议,在重整过程中成立了新通用公司,将原有企业的有价值的资产注入该公司之中,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剥离,保全了通用汽车公司的优质资产,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与业务重组的安排。重组后的新通用汽车公司与老通用汽车公司的负债规模相比,共计减少了1 280亿美元,仅需负担共计480亿美元的债务即可。 在通用汽车公司的债务重组案中,通过对其沉重的债务负担予以豁免,为公司业务重组和战略调整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使得企业可以在这一期间抓住机遇扭亏为赢,在创造企业价值的同时也使得债权人、出资人、国家的利益予以*大程度的实现。 就债权人和出资人利益而言,根据通用汽车公司的重整方案,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补偿,即使是他们为重组所放弃的那些利益要求,也将会在新通用汽车公司的持续经营中通过盈利分配的方式获得持续的回收。对通用汽车公司的原有股东更是如此,虽然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其股权数量被大幅度削减,但只要重组后的新通用汽车公司可以持续经营,他们就可以继续持有股权并享受公司分红。 就国家利益而言,在通用汽车公司生死存亡之际,通过债务重组,不仅降低了公司的负债率,保存了原有业务,还为公司在重组中的继续经营提供了物质保障,使得新通用汽车公司可以继续提供汽车产品以推动美国汽车产业的持续发展,从而继续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促进全美民族汽车产业发展和国家汽车产品升级换代的责任。 从上述雷曼兄弟与通用汽车公司的债务重组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债务重组虽针对的是深陷债务危机的企业,但时刻牵动着债权人、职工、行业乃至国家的敏感神经。在2008年全美次贷危机的宏观背景下,大量行业巨头破产倒闭,迅速波及全美乃至世界的实体经济。如果没有破产制度,在大量企业、机构纷纷破产倒闭的负面影响下,美国社会与经济必将陷入更为艰难的境地。而正是因为破产制度的存在,避免了国家经济巨幅波动导致的社会震荡,令以雷曼兄弟、通用汽车公司为代表的大型困境企业,有充分的动机与路径来诚实地处理企业债务,在解决债权偿付问题的同时,以更加积极的措施拯救债务人,给债务人创造重整旗鼓、走向复兴的机会,使经济资料免于浪费、社会秩序免受影响、国家经济免受震荡。某种意义上,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债务重组体系,看似严酷,实则是一个充满希望和机遇的温暖之地。

作者简介

张杜超 资深律师,专注于破产重组及衍生诉讼等法律领域,特别是在危机企业纾困,庭外重组、司法重整、特殊机会投资、不良资产处置及跨境破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作为管理人成员或投资人顾问,参与了众多境内、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与大型企业集团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与不良资产并购等大型交易,其中部分交易在交易结构、债务规模或主体数量等方面开创市场先河,部分案例入选当年*高人民法院十大破产重整及清算典型案例。 郭璐璐 法学博士,于行政、司法机关与红圈律所工作多年,在处理大型企业债务重组、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企业及高管人员刑事调查与应对等法律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与前沿案件经验。针对商事世界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化与多元化的特征,在处理诸如资管公司债务重组困境企业、房地产领域特殊机会投资、涉刑企业(家)债务重组与资产处置等区域性影响力案件中,突破性地运用传统诉讼与非诉等法律理论与实践经验,创设综合性与一体化法律方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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