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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11辑)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1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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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2912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48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1612912 ; 978-7-5216-1291-2

本书特色

评选典型案例 主审法官解读 讲解裁判尺度 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高人民法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相关典型案例。 本丛书首次全文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和典型案例全文,并配以法官解读评析。含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知识产权刑事等案件,几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新疑难问题。 2020年本书体例全面改版,核心知识点在目录和案例中一目了然,便于读者快速掌握*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内容简介

为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塑造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从2008年起,在各不错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很高人民法院每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为了便于知识产权各界人士了解和研究,本书编委会组织承办法官对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组织很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审稿,形成本书。本书以案例评析方式进行编写,每个案例一般包括如下部分:(1)阅读提示和裁判要旨。阅读提示同时体现在目录和正文中,有助于读者根据目录迅速判断出案例所涉法律或者其他裁判问题。裁判要旨在于展现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案件焦点问题的精要评述。(2)案情和裁判。该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内容。(3)法官评述。包括对本案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本案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等内容。

目录

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

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某诉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如何考虑专利对侵权产品价值的贡献度?

根据所受损失、侵权所得或者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与法定赔偿计算方式在同一案件中是否可以并存?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在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断方法时,如何确定具体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通知-删除”规则应如何适用?

短视频浮水印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如何理解杂交本和亲本关系?

要生产和销售杂交本是否必须经亲本权利人的同意?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安全类软件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全类软件针对不同软件实施区别对待的干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界定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非法经营额该如何计算?

作品的市场中间价可否作为确定非法经营额的依据?

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诉中责令停止侵权裁定被司法罚款案

阅读提示

审查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虑的因素,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的后果

李功某、巫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阅读提示

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能否单独作为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采信?

使用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相同,能否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

陆某诉临海市利农机械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认定“功能性特征”?

如何认定“功能性特征”的等同特征?

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药品专利的实施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阅读提示

专利侵权案件中网络销售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与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时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先行判决”在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中可否适用?

普通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条件如何确定?

侵害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权的纠纷如何判定侵权?

侵权认定中举证责任移转的时机如何判断?

美国3M公司诉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等同侵权判定中功能与效果的评价体系

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起限定作用?

如起限定作用,起何种限定作用?

如何具体判断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佳能株式会社诉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认定发明专利的使用环境特征?

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诉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发明目的在解释权利要求和认定侵害专利权中的作用

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审查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于侵权判断的影响

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在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如何正确解释权利要求,准确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案

阅读提示

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于工艺生产流程进行现场勘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信?

环保部门网站上公示的《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记载的工艺生产流程能否作为对比对象?

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诉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生产方式是否影响专利法意义上制造的认定?

定牌加工情况下如何认定侵权产品制造者?

可否及何种情况下能免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销售者的维权费用负担?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

阅读提示

行为保全裁定应考虑专利权人丧失市场份额之不可逆因素

(二)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确定注册商标的过渡期?

如何认定过渡期内商标使用人的恶意?

虚拟授权、分工协作的情况下应认定谁是侵权责任人?

动视出版公司诉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知名游戏名称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将他人注册在游戏上的文字商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时如何判断其正当性?

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对商标标识的正当使用?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高额侵权赔偿的精细化厘定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权利人在另案中未予认可的侵权产品销量证据,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

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价格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处理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的冲突?

侵害驰名商标的认定

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本案中描述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诉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在侵犯商标权诉讼中,以被诉侵权标识具有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为由进行抗辩应如何处理?

是否可以直接判令被诉侵权人不得实施相关专利?

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商品通用名称应当如何认定?

“滇重楼”是否属于一种药用植物的通用名称?

陈世某诉穆思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利用权利人提供的包装盒销售其他品牌产品的行为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还是商标侵权?

(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葛怀某与李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诉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涉案“魔百和”业务是否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互联网电视平台各合作方的责任如何确定?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高限额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转载其新闻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李惠某诉陈文某、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自然人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属于自然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

能否适用著作权法中有关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信息网络传播破解加密措施软件及方法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上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设计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如何认定设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如何界定建设单位、后设计单位系在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使用作品?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对《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生产”“繁殖”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网上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平台收集、使用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应承担何种保护责任?

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数据产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应如何划分?

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诉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阅读提示

经营者的员工通过微信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

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阅读提示

对在基础服务上整合多种不同类型增值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应当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阅读提示

技术指导是否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出让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是否能以出让方违反技术指导义务为由主张技术转让合同解除?

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此二者是否可以共存?

德标管业(上海)有限公司、贵州德标管业有限公司诉德标管业(深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

商业诋毁中如何认定虚伪事实?

如何区分自我救济和商业诋毁?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王某、姚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

在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何考虑“三步法”的性质和作用?

如何根据权利要求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商标行政案件

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

在先使用商标行为的合法性对在先商标保护的影响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第三人楼某斌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阅读提示

原材料与制成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如何判断申请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

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

境外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判断有何影响?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三人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

规范性文件违法但未予撤销的裁判思路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阅读提示

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平等化和特定化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盘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案

阅读提示

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审查商标效力?

法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阅读提示

盗版“手游”网站入罪情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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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 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 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通知-删除”规则应如何适用? ●短视频浮水印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裁判要旨】 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短视频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虽然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创作,仅有13秒,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为观众带来了重生的安慰、温情的祝福、向前的力量,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因此,涉案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本着诚实态度,按照*经济、*直接的方式发送维权通知。原告未按被告公布的信息发送维权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提供“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其在收到原告后续发送的有效通知后即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短视频浮水印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水印更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用户ID水印表示了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平台水印表示了传播者的信息,已经成为短视频行业的行业惯例。 【案号】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 起诉与答辩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2.判令二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百度网网站首页(www.baidu.com)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百度在线公司为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Android系统的开发者,百度网讯公司为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iOS系统的开发者,二被告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进行宣传和推广。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涉案短视频。微播视界公司主张,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分享服务,从而吸引大量的网络用户在伙拍小视频上浏览观看,侵害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示抖音和用户ID的水印,二被告必然实施了消除上述水印的行为,存在破坏原告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此行为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诉讼过程中,微播视界公司认可被控侵权短视频已被删除,放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微播视界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共同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承担原告诉请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一)“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短视频表达的思想与其他模仿手势舞并上传短视频的用户没有差异性,不具有独创性,达不到类电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该视频时长仅为13秒,创作空间小,主要素材均来自党媒平台的示范视频,独立创作因素少;在素材的拍摄、拍摄画面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存在选择或者筛选的情况;使用软件将人物图像进行抠图处理的方式很难构成类电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的与“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类似或者相同的短视频;参与表演的人物并不是原权利人本人。(二)被告二百度网讯公司不应当承担原告诉请的法律责任。1.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上的短视频都是网民自行上传的,被控侵权短视频是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的注册用户ID451670上传的;2.百度网讯公司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提示不得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亦告知了权利人投诉方式和渠道,百度网讯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3.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审理查明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相关事实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整体时长为13秒,播放页面显示有“5.12,我想对你说让我们把伤痛和灾难铭记,把感动和祝福传递。致敬重生,惜福感恩!”的文字。视频内容为一蒙面并穿黑色帽衫的男子站在天空灰暗、地面开裂、电线杆倾斜、楼宇残破的废墟中,用手势舞进行祈福,祈福后,镜头由近及远拉伸,地裂合拢、电线杆竖立、绿树成排、蓝天白云重现、表演者衣袖变红等画面变化,整个过程伴随着音乐。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就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侵权情节一节,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018年9月6日,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Android系统和iOS系统)中,昵称为“黑脸V”(ID451670)的用户页面,可以播放被控侵权短视频,但公证书中没有下载、分享被控侵权短视频的内容。二被告据此认为只有播放情节,没有下载、分享的情节。被控侵权短视频播放页面未显示有水印。经比对,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完全一致。 百度网讯公司为证明在本案中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了经公证取证的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服务条款及ID为451670用户的后台记录。上述服务条款显示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具有供用户发布信息的功能,且有告知用户上传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条款,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原告主张向二被告发送要求删除被控侵权短视频的三封函件。2018年9月6日,原告按照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公布的地址向二被告发送要求删除被控侵权短视频的纸质投诉函。百度网讯公司于2018年9月7日(星期五)收到上述投诉函,并称已经于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删除了被控侵权短视频,删除记录亦记载在涉案用户后台记录中。在此之前,原告主张曾向被告发送两封电子邮件,被告称未收到此两封邮件,且原告并无证据可证明该两封邮件发送成功。 一审判理和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一、“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显然符合类电作品的形式要件。其独创性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独立完成,该短视频与示范视频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与抖音平台其他参与同一话题的用户制作的短视频亦存在较大区别,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法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二)创作性:1.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体现出了创作性。该视频的制作者应党媒平台的倡议,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3.“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户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分享行为,亦可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故法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符合创作性的要求。综上,“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 二、被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在提供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服务时,对外公示了其用户协议,该协议显示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具有供用户发布信息的功能,并对用户上传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了告知,公布了联系方式,且其提交的后台记录载明被控侵权短视频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上传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短视频系案外人上传,二被告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原告关于二被告直接提供作品,构成直接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水印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消除水印的行为人亦非二被告,原告关于二被告因破坏技术措施,进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表示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故二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二被告是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二被告在收到有效投诉后,删除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在合理期限内,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符合进入“避风港”的要件。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述】 近年来,短视频因其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传播迅速等特点而成为*受欢迎的互联网产品之一,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开始大量涌现。 本案判决认定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对于这种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法院认为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这里的“一点火花”指的是可识别的差异性。如果标准过高,可能短视频行业中就没有作品而只剩制品了。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视频的预设是以电影、电视剧为主要模型的,这类视频的制作拥有的可发挥的余地、所投入的智慧、体力甚至是资金均较大,对于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有时定的标准较高。产业的革新会给现有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一定的冲击,唯有面向未来的思考,而不是固守历史的标准,才能选好当下的路径。 本案对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充分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短视频的制作与传播行业,是新技术带来的新业态,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一个全新经济增长点,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均已凸显。通过司法裁判对该创作模式的肯定,传递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司法态度。 本案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种温情的祝福和一股向前的力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对于灾区人民的致敬之意与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带给观众以精神享受,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弘扬了正能量。本案判决书给予其肯定评价,传递了倡导和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与《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立法宗旨相契合。 “通知-删除”规则的设置目的,是平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既有利于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又有利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因此,本案中法院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指导原则。本案中,微播视界公司在能够获取公开投诉渠道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经济、*直接的方式进行维权。作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百度公司有责任通过更加积极有效的管理履行平台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平衡个案中双方的利益,既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指明方向,又有利于当事人乃至公众善意观念的养成。 在互联网越发普及、传播对于著作权日益重要的今天,水印作为一种技术呈现,具有值得进一步研究与规范的现实价值。本案就浮水印技术这个问题向北京市版权局发送了司法建议,鼓励平台企业运用技术保护著作权,构筑“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技术运用”的立体综合的版权保护体系。采用浮水印技术时应同时将相应识别技术作为配套,不能因单独一项技术的应用而过分地加重平台企业识别的负担。明确相关技术的使用规范,细化浮水印的设计、使用规则,标准化浮水印的分类,比如以添加用户名水印替代用户ID号水印,作为制作者的署名;表示传播者信息的水印,应足以与权利归属的水印相区分。该司法建议意在加强浮水印技术在版权保护、重塑行业规则、推动行业正向发展上的应用,*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创作、制止侵权的作用。 本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典型代表性。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采用全程在线审理模式,电子裁判文书附有证据视频,并经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了判决书,庭审中,该院电子诉讼平台旁听人次达到1.6万余人。在实体规则上,针对短视频这一典型的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作品类型,深入分析其独创性特征,认定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强调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以平衡个案中双方的利益。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 朱阁 雷茗涵

作者简介

*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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