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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创新70年

新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创新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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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07703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76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1607703 ; 978-7-5216-0770-3

内容简介

本书为述评性著作,其简要叙述了新中国自然资源法治的演进历史,从史实出发,对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其主要问题,在理论上予以分析阐明。全书分八章,分别从自然资源法在新中国七十年的不断与时俱进、新中国土地法治七十年、我国矿产资源法治七十年、新中国水资源法治七十年、新中国林业资源法治建设七十年、新中国草原资源法治七十年等方面分别予以论述。

目录

绪论??自然资源法在新中国70年的不断与时俱进

**节??新中国自然资源法立法的独立性演进 / 002

第二节??新中国自然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学理沿革 / 009

第三节??自然资源法独立性理论之辨析 / 013

第四节??自然资源产权理论的勃兴 / 022

第五节??公法理论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解读 / 034

第六节??传统私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解读 / 044

第七节??生态文明背景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完善 / 058

**章??新中国土地法治70年

**节??新中国70年来的土地立法与政策的演进 / 064

第二节??新中国70年来土地资源法学理论的不断演进 / 090

第二章??新中国矿产资源法治70年

**节??我国的矿业立法与实践 / 124

第二节??新中国矿业权法律规范系统的法理学解构 / 138

第三节??新中国矿业权市场投融资模式的建构 / 151

第四节??《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与矿产资源法治的未来 / 162

第三章??新中国水资源法治70年

**节??水法概述 / 172

第二节??新中国水资源法治的演进 / 181

第三节??新中国水资源法治的基本历史经验 / 189

第四节??新中国水资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 198

第四章??新中国林业资源法治70年

**节??改革开放前林业制度回顾 / 212

第二节??改革开放后的**轮林权制度改革 / 218

第三节??2008年至2016年的第二次林权制度改革 / 228

第四节??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关系 / 246

第五节??林权改革的特色与展望 / 250

第五章??新中国草原资源法治70年

**节??不同时期草原资源相关法律及政策回顾 / 260

第二节??我国草原法律规范系统的理论解构 / 292

第三节??草原法治法律规范系统框架模式 / 305

第六章??新中国海洋海岛领域法治70年

**节??新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历程 / 326

第二节??改革开放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新中国海洋法治实践的演进 / 339

第三节??新中国海洋法治演进之中临时应急措施的定型化 / 354

第四节??新中国海洋法治的展望 / 376

第七章??新中国湿地保护法治70年

**节??新中国70年来湿地保护立法工作的变化与发展 / 384

第二节??新中国湿地保护法政策之演进 / 397

第三节??新中国70年来学者对湿地保护学术观点的演进 / 405

第四节??新中国湿地保护法治对国外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借鉴 / 417

第八章??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系统理念的勃兴

**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 428

第二节??传统部门法划分的局限性 / 439

第三节??新的“法律系统”观念的引入 / 451

第四节??我国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系统的构建 / 476

第九章??自然资源基本法在其法律规范系统内的基本法地位

**节??《自然资源基本法》起草的必要性 / 490

第二节??《自然资源基本法》起草的可行性 / 495

第三节??《自然资源基本法》的本质法律属性 / 498

第四节??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键问题 / 501

第五节??自然资源基本法的立法框架 / 505

第六节??构建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系统旨在实现综合法律调整 / 531

余论??自然资源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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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七节??
生态文明背景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完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态观的基础理论地位及其现实意义
(一)生态思想是探求人与自然界关系的本质
1.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催生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自然资源生态观。
随着工业和资本的快速发展,生态问题在全世界均开始暴露,人与自然的不和谐逐渐凸显,在此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催生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基本观点,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无疑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但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目标方向,为建设美丽中国指明了方向。
自然观即自然辩证法思维,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自然界变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包括人在自然界中扮演的角色,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等。生态思想是探求人与自然界关系的本质之一。
2.生态思想在社会主义的实践观中一直根深蒂固。
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在西方近现代思潮中*具影响力,它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批判入木三分,无疑为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环境问题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应用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自对新中国生态环境理论的发展有其启迪作用。
历史已经无数次地证明,人类往往只重视眼前的发展进行盲目的实践,而无意识地甚至是有意识地违背自然规律,于是受到自然界的报复与惩罚,这些问题的本质其实都是深刻的生态问题。
3.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观中包含着生态思想。
资本无限地增值和扩张与自然资源和社会需求的有限性间产生的矛盾,引发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过度的生产、生活消费被错误地作为使矛盾得到暂时缓解的方式,从而对不可再生资源造成大量的破坏和浪费,致使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搁浅。社会形态的畸形是对生态思想不够重视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从自然先在性、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自然资源循环利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多个角度,论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基于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为指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相结合,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
(二)新中国对自然资源“生态文明”科学概念的提出与完善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的科学概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也有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战略任务的内容,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也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肯定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明确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详细宗旨。由于市场经济对利益追求的无限性,过度的资源消耗曾经是支持经济高度增长的一大因素,这自会引起环境生态问题等连锁反应。当认识到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紧缺的严重性和不可修复性时,全党全国人民自必须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是重要理论基础和制度支撑,形成统一认识和集体行动,而统一和提高这种认识就要努力建构、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生态观。
二、生态环境理念的转变: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结合
(一)在自然资源领域“以权利制约权力”
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初,主要是靠外部手段——公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但在运行过程中,其运行成本高昂、权力膨胀又使得地方恶性竞争等缺陷层出不穷,特别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关系对立,更使得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发挥。 此时,私法手段即受到了重视,因为单一的行政法律手段无法解决环境问题,而只运用私法手段也会产生并导致政府失灵以及成本增加等问题。故只有以权利制约权力,才是趋利避害的*佳途径。
(二)自然资源法的“社会本位”之客观要求
法律的社会本位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完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绝对化权利手段必须抛弃。公法手段是为了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但其是一种同样需要依赖社会道德观念来予以制约的机制,所以启动私法机制,则能助力道德机制的运行,有效地预防政府失灵,调整政府与个体关系的有效互动,让公民能积极主动地参与交易。这样,那种既具有私法的内在激励机制,又具有公共权力属性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形式,无疑才是社会所需要的东西。
(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结构正由单一方式向复合建构演变
国家所有权的权利结构不再只保持一种形态,其权能也不单只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管理权能也应当包含其中,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公法层面的体现。
在权利结构方面,其中复合式所有权可划分为“授予式”,即利用行政关系的设置使权能分离;“让渡式”,即通过利用债权关系的设置使权能分离;而“转化式”,即利用物权关系的设置使权能分离。从产权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面,产权的明晰程度与对权利主体的激励和约束程度成正比。 另一方面,行政处分是国家保障公共利益的手段,不能完全丢弃。
因此,综合采取上述“授予式”“让渡式”“转化式”的方法是保护自然资源、贯彻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手段,“转化式”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财产,对于国有财产中的土地资源,尽可能采取由“让渡式”向“转化式”过渡的国家所有权结构。将“授予式”的国家所有权结构向“让渡式”转变,可能会更适合公益性财产。*后,采取“授予式”的国家所有权结构规范行政性财产。
公法与私法的兼容,经济管制与契约自由的结合,即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混合立法模式是取他之长、补己之短的有效途径,应当共同作用共同完成对国家所有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整。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咨询专家;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妇女法学会顾问。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获博士学位。1994—1995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学者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研修两年。退休后经特聘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自然资源部立法咨询顾问。著有《中国矿业立法理论与实践》《溯本求源集: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之民法思维》等著述五十余部。发表有《完善准物权理论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矿业权之特许属性辨析》《“民有私约如律令”考》等学术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孟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质经济学会矿产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主持有《自然资源基本法基础理论研究》《地质调查立法研究》《职业索赔行为规范研究》等课题,主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指南与案例释义》《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研究》等著作,发表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起草与构建》《新冠防治背景下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规范系统的构建》等代表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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