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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服务实务与操作指引

证券法律服务实务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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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13889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16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1613889 ; 978-7-5216-1388-9

本书特色

总结我国三十多年来证券法律服务的经验与心得,归纳28个证券核心法律问题,结合证券法律服务实践及60个典型案例展开细致、深入的分析,帮助证券从业律师快速、准确地抓住关键,掌握处理问题的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简要介绍我国证券市场的简要历程和证券法律服务的简要历程。下篇分二十八章,涵盖主体资格问题,董事、监事的勤勉义务,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非同一控制权下的企业合并,协议收购,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制瑕疵及规范运作,无形资产出资,持续经营能力等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问题,围绕每个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并给出实务指引。下篇每章体例分为五部分:释义、适用范围、规则出处、律师实务(识别;处理)、参考案例(相关案例2个及以上)。

目录

上 篇 中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概要 / 001

**章 我国几类主要证券市场的简要历程 / 003

一、股票市场的简要历程 / 003

二、债券市场的简要历程 / 010

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简要历程 / 019

第二章 我国证券律师法律服务业务简要历程 / 026

一、证券法律服务与中国股票市场相伴相生 / 026

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拓展了证券法律服务的范围 / 028

三、新《证券法》为律师证券法律服务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 030

下 篇 证券市场重大法律实务与操作指引 / 033

**章 主体资格问题 / 035

一、释义 / 035

二、适用范围 / 035

三、规则出处 / 035

四、律师实务 / 037

五、参考案例 / 041

(一)浙江xx公司因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存在重大瑕疵 IPO 申请被否 / 041

(二)四川xx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某研究院被否 / 041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 043

一、释义 / 043

二、适用范围 / 043

三、规则出处 / 043

四、律师实务 / 045

五、参考案例 / 048

(一)天津xx股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被处罚 / 048

(二)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被处罚 / 048

第三章 一致行动人 / 049

一、释义 / 049

二、适用范围 / 050

三、规则出处 / 051

四、律师实务 / 053

五、参考案例 / 058

(一)任xx及北京xx公司未依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被行政处罚 / 058

(二)xx科技公司 IPO 项目中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认定 / 059

第四章 控股股东 / 060

一、释义 / 060

二、适用范围 / 060

三、规则出处 / 061

四、律师实务 / 061

五、参考案例 / 064

(一)浙江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股权比例直接被认定为控股股东 / 064

(二)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方式形成共同控制 / 064

第五章 非同一控制权下的企业合并 / 065

一、释义 / 065

二、适用范围 / 065

三、规则出处 / 066

四、律师实务 / 066

五、参考案例 / 069

(一)北京xx公司非同一控制权下的企业合并存在严重瑕疵其 IPO 申请终止审查 / 069

(二)江苏xx公司 IPO 申请被否 / 070

第六章 协议收购 / 071

一、释义 / 071

二、适用范围 / 071

三、规则出处 / 071

四、律师实务 / 072

五、参考案例 / 081

(一)南通xx产控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收购某上市公司 / 081

(二)xx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间接协议受让山东xx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082

第七章 要约收购 / 083

一、释义 / 083

二、适用范围 / 083

三、规则出处 / 084

四、律师实务 / 085

五、参考案例 / 097

(一)深圳市xx投资合伙企业要约收购安徽xx股份有限公司 / 097

(二)xx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强制全面要约收购某药业上市公司 / 098

(三)中国机械xx公司全面要求收购xx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099

第八章 股权激励 / 101

一、释义 / 101

二、适用范围 / 101

三、规则出处 / 101

四、律师实务 / 104

五、参考案例 / 109

(一)xx智能公司 IPO 之前的股权激励 / 109

(二)内蒙古xx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111

第九章 国有企业改制瑕疵及规范运作 / 113

一、释义 / 113

二、适用范围 / 113

三、规则出处 / 114

四、律师实务 / 115

五、参考案例 / 117

(一)宁夏xx股份有限公司纠正改制瑕疵,成功实现公开发行上市 / 117

(二)江苏xx酒业公司因改制瑕疵未予纠正其 IPO 申请遭到否决 / 118

第十章 无形资产出资 / 119

一、释义 / 119

二、适用范围 / 123

三、规则出处 / 124

四、律师实务 / 124

五、参考案例 / 129

(一)上海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其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进行有效纠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准通过 / 129

(二)安徽xx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超比例,但 IPO 申请仍获准通过 / 130

第十一章 持续经营能力 / 133

一、释义 / 133

二、适用范围 / 134

三、规则出处 / 134

四、律师实务 / 134

五、参考案例 / 137

(一)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137

(二)洛阳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137

(三)深圳市xx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137

第十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性 / 139

一、释义 / 139

二、适用范围 / 139

三、规则出处 / 140

四、律师实务 / 141

五、参考案例 / 153

(一)上海xx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通过 / 153

(二)关于不予核准湖南xx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 154

第十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 / 156

一、释义 / 156

二、适用范围 / 156

三、规则出处 / 156

四、律师实务 / 157

五、参考案例 / 162

(一)山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遭行政处罚 / 162

(二)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不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 165

第十四章 股份回购 / 167

一、释义 / 167

二、适用范围 / 168

三、规则出处 / 169

四、律师实务 / 169

五、参考案例 / 173

(一)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 173

(二)xx生物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 174

第十五章 同业竞争 / 176

一、释义 / 176

二、适用范围 / 176

三、规则出处 / 176

四、律师实务 / 178

五、参考案例 / 181

(一)安徽xx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因同业竞争 IPO 被否 / 181

(二)天津xx公司因同业竞争 IPO 申请被否 / 182

第十六章 重大违法行为 / 184

一、释义 / 184

二、适用范围 / 184

三、规则出处 / 185

四、律师实务 / 186

五、参考案例 / 189

(一)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虽存在违法行为但未构成重大违法,其 IPO 申请获得通过 / 189

(二)湖南xx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 IPO申请被否 / 190

第十七章 证券内幕交易 / 191

一、释义 / 191

二、适用范围 / 194

三、规则出处 / 194

四、律师实务 / 195

五、参考案例 / 201

(一)颜xx内幕交易案 / 201

(二)苏xx内幕交易案 / 203

(三)阳xx内幕交易案 / 206

第十八章 对赌协议 / 208

一、释义 / 208

二、适用范围 / 208

三、规则出处 / 209

四、律师实务 / 209

五、参考案例 / 212

(一)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案[(2017)*高法民再 258 号] / 212

(二)山西xx公司 IPO 申请因对赌协议被否决 / 213

第十九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 215

一、释义 / 215

二、适用范围 / 215

三、规则出处 / 215

四、律师实务 / 216

五、参考案例 / 219

(一)xx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被否 / 219

(二)北京xx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否 / 220

第二十章 违规对外担保 / 221

一、释义 / 221

二、适用范围 / 222

三、规则出处 / 222

四、律师实务 / 223

五、参考案例 / 225

(一)广西xx慧金公司(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案 / 225

(二)鹤岗市xx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226

(三)河南xx公司可转债申请因违规对外担保被否 / 226

第二十一章 举报核查 / 228

一、释义 / 228

二、适用范围 / 228

三、规则出处 / 228

四、律师实务 / 229

五、参考案例 / 232

(一)江西xx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被否 / 232

(二)广东xx公司IPO申请中遭遇举报核查 / 233

第二十二章 关联交易 / 234

一、释义 / 234

二、适用范围 / 235

三、规则出处 / 235

四、律师实务 / 238

五、参考案例 / 245

(一)浙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IPO / 245

(二)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246

第二十三章 股权代持 / 248

一、释义 / 248

二、适用范围 / 248

三、规则出处 / 249

四、律师实务 / 251

五、参考案例 / 257

(一)河北xx股份公司 IPO 项目中股权代持的核查及清理 / 257

(二)江苏xx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中股权代持的核查 / 258

第二十四章 股份支付 / 260

一、释义 / 260

二、适用范围 / 260

三、规则出处 / 260

四、律师实务 / 262

五、参考案例 / 269

(一)湖南xx公司IPO 之前的股份支付 / 269

(二)厦门xx公司股份定向增发中的股份支付 / 270

第二十五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与补偿 / 271

一、释义 / 271

二、适用范围 / 271

三、规则出处 / 271

四、律师实务 / 272

五、参考案例 / 276

(一)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嘉诚xx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约定 / 276

(二)广东xx医药公司收购湖北xx医药公司全部股权之业绩承诺与补偿 / 277

第二十六章 信息披露 / 279

一、释义 / 279

二、适用范围 / 279

三、规则出处 / 279

四、律师实务 / 281

五、参考案例 / 283

(一)北京xx科技股份公司申请科创板上市被终止审核 / 283

(二)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浙江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285

第二十七章 征集委托投票权 / 287

一、释义 / 287

二、适用范围 / 288

三、规则出处 / 288

四、律师实务 / 289

五、参考案例 / 292

(一)深圳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征集投票权 / 292

(二)大连xx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征集投票权 / 292

第二十八章 募集资金投向 / 293

一、释义 / 293

二、适用范围 / 293

三、规则出处 / 293

四、律师实务 / 295

五、参考案例 / 297

(一)湖北xx公司再融资申请被否 / 297

(二)陕西xx公司再融资申请被否决 / 297

后 记 / 299


展开全部

节选

一、释义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并未明确定义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1 号)首次对一致行动人作出界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上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废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以列举方式对一致行动人进行界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各自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除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形成一致行动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 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即对上市公司上述 12 种情形下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采取推定原则,且不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要件。 二、适用范围 一致行动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可“视同一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在IPO、借壳上市、要约收购、权益变动、控制权纠纷等各类证券法律业务中均有涉及。 三、规则出处 四、律师实务 (一)识别 1. 关于隐性一致行动人 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或举牌收购过程中,投资者有时会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甚至出现隐性一致行动人。隐性一致行动人的存在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伴随而来的是各种违规行为和谋求私利的目的。 (1)内幕交易。如在定期报告、重大项目进展、重大销售或合作合同签订、分红方案、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等利好消息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隐性一致行动人买入股票。 (2)短线交易。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隐性一致行动人则可不受上述期限约束买卖股票。 (3)操纵价格。如多个账户长期对倒操纵股价,以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上压下托操纵股价等。 (4)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如规避《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关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各项权益披露义务。 (5)规避要约收购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如本章案例(一)当事人规避公告要约收购义务。 …… (二)处理 在公司股权相对较为分散的情形下,为保证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的稳定,股东之间通常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律师在帮助当事人起草、修订《一致行动协议》时,应当注意几个主要问题: 1. 明确各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协议各方首先要明确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同时约束各方不得就《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与第三方釆取一致行动,不得与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一致行动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者安排; 一方不能出席董事会、股东会 / 股东大会时,应委托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代为出席并表决,以有效维护共同控制关系。 2. 一致行动事项 一致行动事项为《一致行动协议》的核心条款。共同实际控制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通常在下列事务中保持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 (2)行使董事会的提案权、表决权; (3)行使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其他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5)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独立董事除外)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釆取与共同实际控制人相同的意思表示; (6)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7)股份锁定期、稳定股价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等 IPO 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履行的承诺、责任和义务; (8)各方认为应釆取一致行动的其他事项。 3. 分歧解决方式 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实施上述一致行动事项前,应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律师通常建议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作为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少数服从多数。实践中多数《一致行动协议》未就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歧、争议。律师在起草协议时,应注意写明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2)约定以某人的意见为准。通常会约定以共同实际控制人中持股比例*高的人的意见为准。 (3)约定以担任特定职务人员的意见为准。当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差距不大,且多数担任董事职务的,可约定以担任董事长职务的该名实际控制人的意见为准。 …… 五、参考案例 (一)任xx及北京xx公司未依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被行政处罚 任xx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 B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 6 月 30 日 至 9 月 29 日, 北 京xx投资公司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299344065.75 元,其中 2 亿元来自任xx,资金性质为借款,用途是购买 B上市公司股票。北京xx投资公司证券账户从开户起仅交易过 B 上市公司股票,且以买入为主。交易期间从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10 月 24 日,除 2016年 7 月 11 日采用热键委托的方式下单外,其他交易全部由北京xx投资公司董事长辛xx委托裴xx使用其手机下单。该账户还使用股票质押回购的方式融资买入 B 上市公司股票。任xx为北京xx投资公司购买 B 上市公司股票提供融资安排,任xx与北京xx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016 年 9 月 20 日,任xx通过山西xx公司持有 B 上市公司 9599142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7.78%。北京xx投资公司证券账户累计买入 8107391股 B 上市公司股票,截至当日收盘时,上述双方合计持有 B 上市公司104098811 股,占总股本的 30.10%,且继续购买 B 上市公司股票。截至2016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合计持有 B 上市公司 113001043 股,占总股本的32.70%。任xx和北京xx投资公司未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证监会于 2019 年 6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任xx和北京xx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但未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对任xx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北京xx投资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辛xx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

作者简介

张圣怀,法学博士,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籍贯重庆。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并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1993年从大学老师转为专业律师并一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2007至2008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发审委员。目前主要兼职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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