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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第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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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4169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12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1614169 ; 978-7-5216-1416-9

本书特色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公务员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公务员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公务员法分册。

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

1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原则】

第八条【分类管理、效能原则】

第九条【宪法宣誓】

第十条【法律保护原则】

2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第十一条【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管理机关】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条件】

第 十 四 条【公务员的义务】

第 十 五 条【公务员的权利】

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 十 六 条【职位分类制度】

第 十 七 条【职务序列设置的根据】

第 十 八 条【领导职务层次】

第 十 九 条【职级序列】

第 二 十 条【具体职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级别】

第二十二条【衔级制度】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三条【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录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报考条件】

第二十六条【不得录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录用前提】

第二十八条【招考公告】

3招考公告应载明哪些内容?

第二十九条【对报考申请的审查】

第 三 十 条【考试方式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复审、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二条【公示】

第三十三条【特殊职位录用】

第三十四条【试用期】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五条【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考核方式】

4平时考核的程序是什么?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程序】

5病、事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是否参加考核?

6被立案调查的公务员是否进行年度考核?

7受处分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8对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如何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八条【定期考核的结果】

9如何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第三十九条【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

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

第 四 十 条【任职方式】

第四十一条【选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二条【委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三条【任职前提】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兼职】

10对公务员违反规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如何处分?

第七章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和方式】

11具备何种资格的公务员得以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12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符合什么资格条件?

13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须具备的年限条件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领导职务晋升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

第四十八条【领导职务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第四十九条【逐级晋升】

第 五 十 条【降职】

第八章奖励

第五十一条【奖励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奖励的种类】

14各等次奖励的具体奖励办法是什么?

第五十四条【奖励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重大工作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九章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条【请示报告】

第五十九条【违纪行为】

第 六 十 条【对上级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处分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处分种类】

15哪些情形下,公职人员犯罪应予以开除?

第六十三条【处分程序】

第六十四条【处分的后果和期间】

16公务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

17国家公务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如何计发?

第六十五条【处分的解除】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六条【培训方式和机构】

第六十七条【培训种类】

第六十八条【培训的管理、时间和结果】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 七 十 条【调任】

第七十一条【转任】

第七十二条【挂职】

第七十三条【服从交流决定】

第七十四条【任职回避】

第七十五条【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公务回避】

第七十七条【回避的程序】

第七十八条【关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工资制度】

第 八 十 条【工资构成】

第八十一条【工资水平的确定】

第八十二条【福利待遇】

第八十三条【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八十四条【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辞职程序】

第八十六条【不得辞职的情形】

18新录用公务员的*低服务年限是多少?

19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约定的工作期限未满,可否辞去公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20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否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十七条【领导成员的辞职】

第八十八条【应予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 九 十 条【辞退程序及待遇】

21被辞退的公务员如何领取辞退费?

第九十一条【离职前的义务】

第十四章退休

第九十二条【退休条件】

第九十三条【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九十四条【退休待遇】

22公务员退休后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23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如何处理?

24对于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第十五章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申请复核权和申诉权】

第九十六条【复核申请、申诉的处理期限】

第九十七条【错误处理的纠正】

第九十八条【对侵权行为的控告】

第九十九条【对申诉、控告的限制】

第十六章职 位 聘 任

**百条【聘任条件】

**百零一条【聘任方式】

**百零二条【聘任合同】

**百零三条【聘任合同内容】

**百零四条【聘任公务员管理依据】

**百零五条【人事争议仲裁】

第十七章法 律 责 任

**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百零七条【离职后的执业禁止】

**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

**百零九条【公务员录用、聘任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处理】

**百一十条【机关对公务员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十八章附则

**百一十一条【领导成员的定义】

**百一十二条【参照本法管理的其他人员】

**百一十三条【实施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公务员范围规定

(2020年3月3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

(2019年11月26日)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2019年3月27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2020年3月3日)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2020年3月3日)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6年8月19日)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18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6年12月30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5月25日)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2008年7月16日)

公务员登记办法

(2020年3月3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日)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26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

(2019年11月26日)

公务员调任规定

(2019年11月26日)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2008年5月14日)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9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年3月17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2006年8月6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年5月27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9年7月15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2017年2月8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11年8月15日)


展开全部

节选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例如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财政供养的人员并不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应用 1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各级监察机关。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6)各级审判机关。包括*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7)各级检察机关。包括*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8)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配套 《公务员范围规定》第3-13条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 《宪法》第62、63、67、79、80、84、101、11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10、21-26、44、57条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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