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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20年版

生态环境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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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1557
  • 装帧:字典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2cm
  • 页数:27,1745页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21611557 ; 978-7-5216-1155-7

本书特色

梳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精选文件 合理编排 方便查阅

内容简介

本书从海量法律法规文件中,精选重要且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等文件近400件。共分为二十三大类,具体为宪法,综合,大气污染防治与气候变化应对,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经济政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立法,生态环境执法,环境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军队环境保护。大类下或根据法律效力,或者根据相关主题,下设子类,方便读者查找使用。

目录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二、综合

·法律与中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2018年7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2015年4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意见

(2018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3日)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2015年9月2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

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年9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

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7年9月20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6月17日)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5年8月9日)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2016年12月2日)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2020年5月31日)

行政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19年3月2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1月11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019年4月20日)

规范性文件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

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8年8月30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

意见

(2020年3月3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11月25日)

三、大气污染防治与气候变化应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2009年8月27日)

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文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年6月27日)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2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

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21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2016年8月24日)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

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

(2018年1月23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2日)

高污染燃料目录

(2017年3月27日)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2019年1月23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年11月18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6月13日)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15年9月17日)

法律解释

生态环境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 “生产”概念的法律适

用意见

(2019年8月30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使用”概念及“无生

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法律适用意见

(2019年9月20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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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7年3月21日 法工委复〔2007〕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7年1月10日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款**项的规定,你局可以就“氰化物等环境影响非常重大的项目”是否属于“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中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作出解释。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款第三项规定的“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中“审批”的建设项目,可以包括《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依照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属于本条**款**项规定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 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年1月8日 环政法函〔2016〕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5〕33号)收悉。对地方环保部门在适用该条文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执法主体 2014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是在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对于“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此前在单行法层面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限于环保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已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应当包括涉案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两个以上环保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先发现或者*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下级环保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立案处罚的环保部门在决定立案处罚的同时,应当将立案情况通报其他有处罚权的各级环保部门。 二、关于罚款数额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罚款数额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三、关于“未批先建项目”是否适用“限期补办手续”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以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四、关于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对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前述类型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即,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特此函复。

作者简介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中国**个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专门资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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