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一卷)
- ISBN:97875216115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2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21611519 ; 978-7-5216-1151-9
本书特色
内容涵盖合同??破产??建设工程??恶意串通??刑民交叉??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 【权威】 精选*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 【指导】 推动民事诉讼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 【集中】 聚焦民事审判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新型】 为有效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提供参考
内容简介
*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结合所辖地区案件类型与特征,精心挑选一批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意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编撰成书,既是对辖区法院进行统一裁判指导,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研究,推动案例指导制度更好发展。本书选取的案例均为*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近年来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二是具有典型的法律适用意义。三是案件新颖或疑难复杂。四是案件经过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这些案例都是*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目录
0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不应得到支持、不宜轻易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不明为由认定抵押合同不成立
法律问题一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仅约定了违约金,还约定了如违约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须另行支付违约金的利息,合同当事人依据该约定主张违约金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
法律问题二《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应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 /
02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则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问题一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 /
法律问题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
03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
法律问题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及本案再审终结诉讼的审理路径 /
04对合同性质应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法律问题案涉合同条款性质和效力的判定 /
0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内部责任的划分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问题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是否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06不动产买受人所享有足以排除执行之民事权益的认定
法律问题在连续交易不动产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后手均主张自己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终交易方已向其前手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此时*终交易方作为案外人所提出排除执行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
07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
法律问题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 /
08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
法律问题甲银行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
09债权人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法律问题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能否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
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
法律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
1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
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 /
12合同标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购买人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认定
法律问题买卖合同标的物虽存在质量瑕疵,但已投入使用且产出产品合格,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应否予以支持 /
1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认定
法律问题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判断 /
14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不应径行判令被挪用资金的*终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问题刑事案件仅认定了被挪用资金的走向和资金的*终受让人(案外人),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径行判令资金*终受让人返还该笔资金 /
15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
法律问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查 /
16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
法律问题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人民法院如何审核认定公文书证的真实性 /
17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银行贷款走账的情形下,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法律问题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银行贷款走账,承包人是否因此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18再审审查中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
法律问题再审审查中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如何处理 /
19恶意串通行为之认定
法律问题恶意串通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 /
20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法律问题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
21共同抵押中对各项抵押财产担保债权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问题按份共同抵押的认定问题——可否根据《抵押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确定共同抵押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 /
22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法律问题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节选
套书序言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1月28日,*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成立,2月2日开始受理案件。为了深入总结审判经验,2016年年初,*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时任**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同志主编了《*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精选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一)》(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版),从850余件案件中精心挑选出11件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真实叙述案件裁判时的思维历程和心证过程,取得了很好的指导效果,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2017年以来,**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成倍上升,案件类型更加多元化,许多案件更加新型,事实关系更加复杂,法律关系错综交织。我们认为,有必要继续总结**巡回法庭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研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向社会介绍和分享主审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新经验,以便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提供更加鲜活的素材。 据统计,2017年,**巡回法庭共收案1874件,其中民事557件,行政1265件,刑事52件;结案1850件,其中民事558件,行政1244件,刑事48件。2018年,**巡回法庭共收案2528件,其中民事603件,行政1867件,刑事58件;结案2528件,其中民事611件,行政1858件,刑事59件。2019年,**巡回法庭共收案3441件,其中民事859件,行政2523件,刑事59件;结案3190件,其中民事792件,行政2343件,刑事55件。 与此同时,为了认真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017年**巡回法庭共召开19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2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2018年共召开21次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14件民事案件,召开11次行政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54件行政案件,召开11次全体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1件案件(其中有4件行政案件,2件民事案件,5件刑事案件);2019年共召开29次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37件民事案件,召开23次行政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85件行政案件,召开11次全体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8件案件(其中有3件民事案件,2件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 统计结果显示,2017年至2019年,**巡回法庭共审理7568件民商事和行政、刑事案件;主审法官会议共讨论450件民商事和行政、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许多案件是事实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凝结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在**巡回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际,为了全面总结2017年以来**巡回法庭在案件审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不断提升巡回区民商事和行政审判水平,根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特别是巡回区各级法院的建议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邀请,我们从已经审理的案件中,精心挑选出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按照一定的逻辑体例进行编辑整理,形成《*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案例指导丛书》。 该丛书共分5册,其中民商事审判类2册,分别是:《*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行政审判类3册,分别是:《*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行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丛书中的“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重在归纳案件的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裁判规则;“主审法官会议纪要”则重在对案件审理中不同法律适用观点进行评析和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阐释。 我们编辑这套指导丛书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该丛书的编写和出版,向社会公开展示**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思路,揭示案件裁判背后的法理,进一步统一巡回区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不断提升辖区四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质量和审判工作水平。 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化,“裁判尺度统一”日益成为审判实践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以及难点问题。实现“同案同判”,既是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考验,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迫切需要。当然,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真正意义的“同案”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是,类似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保持一致,这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树立法律尊严和权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高人民法院在解决全国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问题上下了许多功夫,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要求全部上网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制对类案进行检索、制定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力求裁判结果与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保持一致。各地法院也越来越重视“裁判尺度统一”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相应措施,强调类案的指导意义。 **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就肩负着对巡回区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我们在2018、2019年连续两年召开巡回区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主要目的就是结合巡回区法院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达成较为统一的认识。 需要说明的是,这套指导丛书是**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当然,其中的观点更多地代表了编写者对有关案件裁判思路的理解和阐释。如果指导丛书中的内容与*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请以*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为准。我们希望,这套指导丛书的出版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能够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对其他各界法律人士亦能起到较好的参考作用。 *后,感谢**巡回法庭历任领导、主审法官和参与本书编写工作同志的辛勤付出,感谢巡回区法院同仁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巡回法庭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刘时山总编辑和陈兴、谢雯等其他编辑同志的关心和帮助!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推动**巡回法庭及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水平迈向新台阶!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 裴显鼎 2020年6月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是*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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