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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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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07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888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510930782 ; 978-7-5109-3078-2

本书特色

权威:大法官与著名学者权威宣讲,高屋建瓴、提纲挈领精析:深刻剖析民法典精神,深入解读民法典核心要义释疑:*高人民法院专家型法官精准答疑,掇菁撷华、回应关切指南:直击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直指条文理解与适用精髓

内容简介

2020年6月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重大决策和*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部署,*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主题,举办了“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宣讲辅导和“全国法院民法典学习贯彻专题培训班”,邀请*高人民法院院领导、资深民事法官和有名民法专家共27人授课,受到全国法院干警的广泛欢迎和热烈反响。 为实现学习培训的全面覆盖、全员覆盖,便于各级法院干警全面深入理解民法典核心要义,本书根据授课录音将上述课程内容全部整理收录,并经作者反复修改完善,完整准确地呈现专家法官、民法学者关于民法典学习的深刻感悟与民法典适用的精髓要义。本书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际公开出版发行,作为各级法院干警民法典学习培训的配套辅导讲义,既助力全国法院干警学习、掌握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又将民法典核心精要知识点之名家讲解集结成书,有助于切实提高民事审判水平,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目录

上编 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宣讲辅导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民法典正确贯彻实施
从人民法院司法的角度谈解读和实施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深刻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特色与适用
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难点问题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秩序、效率与公平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中的理念创新
——以侵权责任编为视角

下编 全国法院民法典学习贯彻专题培训
民法典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案例解析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规则构建与理解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体例结构、核心价值和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讲义
民法典物权编重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兼谈司法实践对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讲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典型合同之动产贸易融资
民法典关系合同与多数人之债
——民法典的变化与实务中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部分及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发展与司法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的实施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民法典在公司案件审判中的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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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  (一)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和开放性  《民法典》人格权编共确认了10项人格权,但其实不止这10项。如第1001条关于行动自由权,放在生命健康权里面,其实它应该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还有《民法典》第1029条和第1030条关于信用权的规定,放在名誉权里面。严格地讲,信用和名誉不是一回事,应该是单独的一项人格权。此外,有关声音的保护等,都具有独立的价值。人格权编还扩张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例如,第1017条将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扩张适用到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的保护。  虽然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列举非常全面,但《民法典》始终保持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的开放性。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进行了区分。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采取封闭的保护方法。《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与《民法总则》第110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相比,少了一个“等”字。这就意味着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保护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项,是封闭性的保护。以后如果出现了法人、非法人组织新的人格利益需要保护的话,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6条规定来保护。而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说明我国《民法典》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是开放的。  人格权保护的开放性还表现在法律用语的不同上。《民法典》总则编里,对自然人人格权的列举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列举,在表述上是不一致的。《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其他民事权利的规定中,都用的是“依法享有”,如第11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但是在人格权的规定中,“依法”两个字没有写上去。这不是一个疏漏,立法者实际上是为了表明自然人的人格权,不能仅仅限于法律列举的权利。  人格权的开放性,尤其表现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9条和人格权编中的第999条第2款,这两个条款都是关于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表述,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兜底条款。即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也受到保护。这使人格利益的保护始终处于一个开放状态。  但是对于其他人格利益,怎么判断?保护的标准是什么?多年前曾经有一个法官跟笔者讨论过一个案例,甲的父亲去世之后在火葬场火化后,甲及家人将骨灰盒领回家,然后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仪式并邀请了很多亲朋好友。正当大家哀悼之时,火葬场的人突然赶来说骨灰盒拿错了。甲十分愤怒,遂将该火葬场告上法院。该案涉及火葬场究竟侵害了什么权利的问题。是否侵害了财产权?显然不是,因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害后果;如果是侵害了人格权,当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没有哪一条能够对应上。这个案例就提出了新型人格利益保护问题,可以用一般人格权条款来保护。  新的人格利益的评价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按照《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评价的标准就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特别是“人格尊严”,是一个基本的评价标准。这就是说,遇到《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中没有列举的与人格利益相关的案件时,法官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如果损害了原告人格尊严,他可能就侵害了一种人格利益,可以适用人格权请求权(如赔礼道歉等)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不涉及人格尊严的侵害,则不能适用人格利益保护。再如砸毁他人墓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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