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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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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4787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32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21614787 ; 978-7-5216-1478-7

本书特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资深专家撰写 学习培训** 作者资深:全国妇儿工委儿童工作国家*智库专家,教育部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专家顾问编写。曾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 帮助学习: 在逐条深入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阐释新法各条文的功能定位与逻辑关系,帮助广大读者人员真正把握法律意涵与精神。 指导实务:法条解读与指导实务工作并重,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系统梳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难点问题。

内容简介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压实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学生负担、学生安全、学生欺凌等方面问题的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大幅的更新,为了配合对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两位作者编写了本书。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指导适用。在编写中王幼丽(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副主任)、陈佳林 (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李春华(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副主任)作为顾问提供指导工作,完稿后审阅全稿,保证了释义的准确性。

目录

**章 总则

本章导读

**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第二条【适用对象】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四条【*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其要求】

第五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六条【共同责任】

第七条【监护人与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与社会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本章导读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职责】

第十六条【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作为】

第十七条【履行监护职责的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义务】

第二十条【采取保护措施和强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看护照护未成年人特别

注意义务】

第二十二条【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章学校保护

本章导读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教育和保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职责】

第二十七条【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平等关注和关爱重点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德育】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勤俭节约教育】

第三十三条【避免加重学习负担】

第三十四条【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应对处置制度】

第三十八条【禁止商业类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第四十条【性侵害、性骚扰防控制度】

第四十一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保护职责】

第四章社会保护

本章导读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护的理念】

第四十三条【居委村委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馆免费或者优惠】

第四十五条【公共交通免费或者优惠】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便利设施促进】

第四十七条【禁止限制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有益未成年人的文化产品促进】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第五十条【禁止违法信息】

第五十一条【不良信息提示】

第五十二条【禁止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

第五十三条【禁止特定广告和广告行为】

第五十四条【禁止涉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第五十五条【未成年人用品质量安全注意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共场所保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住宿场所注意义务】

第五十八条【不适宜场所限制和注意义务】

第五十九条【烟、酒、彩票限制措施】

第六十条【危险器具限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未成年人用工限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限制

措施】

第六十三条【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措施】

第五章网络保护

本章导读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宗旨】

第六十五条【促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因素】

第六十六条【网信等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

第六十七条【网络不良信息的确定】

第六十八条【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

第六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十条【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七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七十二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第七十三条【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提示和保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预防沉迷网络的措施】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职责】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职责】

第七十七条【网络欺凌防治】

第七十八条【投诉和举报制度】

第七十九条【对网络危害信息的投诉和举报】

第八十条【网络不良信息、危害信息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

第六章政府保护

本章导读

第八十一条【政府保护工作机制】

第八十二条【家庭教育促进】

第八十三条【义务教育的保障】

第八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学前教育促进】

第八十五条【发展职业教育】

第八十六条【特殊教育保障】

第八十七条【校园安全保障】

第八十八条【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

第八十九条【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促进】

第九十条【卫生保健服务促进】

第九十一条【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

第九十二条【民政临时监护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民政临时监护的方式】

第九十四条【民政长期监护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民政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民政监护的执行】

第九十七条【全国统一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第九十八条【特定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第九十九条【政府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

第七章司法保护

本章导读

**百条【司法保护的机关及其职责】

**百零一条【办案专门化】

**百零二条【办案方式】

**百零三条【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百零四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百零五条【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

**百零六条【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

**百零七条【继承案件和离婚案件中的保护】

**百零八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百零九条【家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

**百一十条【讯问询问时的保护措施】

**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

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

**百一十二条【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询问的保护措施】

**百一十三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

**百一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建议】

**百一十五条【法治宣教教育】

**百一十六条【社会支持体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本章导读

**百一十七条【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九条【学校保护失职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条【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一条【违反危害影视信息禁止制度和不良影视信息提示制度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二条【有关场所未履行特殊保障和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四条【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五条【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六条【违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查询和限制制度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七条【网络企业和服务平台违反网络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九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章导读

**百三十条【术语解释】

**百三十一条【依照适用】

**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致谢


展开全部

节选

第七十二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通常是当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面临各种安全隐患的风险源。一方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这诱发使用各种手段收集、窃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导致海量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流入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面临被二次加工和非法买卖,使得大规模的信息滥用和信息犯罪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面部信息、生活习惯、个人喜好、行踪轨迹等隐私内容暴露在网络之下后,很容易诱发利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直接威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未成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发育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比如,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呈现出较为严峻的态势。《2018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00后”在网络诈骗受害者中的比例占到38.6%。(《2018年上半年中国网络安全报告》,载瑞星网,http://it.rising. com.cn/dongtai/19507.html,*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10日。)基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危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本条对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需要遵守的原则。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项的规定,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根据民法典**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根据民法典**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也就是说,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保护。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根据民法典**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根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具体要求包括: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拒绝的后果,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应当以*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等等。 二是知情同意补全规则。即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明确收集、处理个人信息需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此即为知情—同意规则。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其自身权利的认知不足,处分自身权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需要监护人的补全,因此域外普遍在立法中规定了由其监护人代行同意的措施。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吸收了这一做法,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其监护人,并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同时,当特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应当再次征得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再次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为了严格限制例外情形,应当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可以不经过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形: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或者为消除未成年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紧急危险。 三是通知更正删除个人信息规则。即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千零三十七条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赋予用户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删除的权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结合本条的规定,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更正和删除,增加了三项新的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相关通知;通知更正的情形,不限于有错误的,换言之,只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为相关个人信息不适当,均可以通知更正;通知删除的情形,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换言之,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知删除个人信息时不用解释和提供任何理由。可见,本条实质上赋予了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享有更广泛的更正权、删除权,即当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即可根据本条内容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比如,《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已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作者简介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特聘主任、首席专家。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未成年人检察顾问,全国妇儿工委儿童工作国家*智库专家,教育部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专家顾问。 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全程参与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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