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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关系与刑事治理现代化的道德使命(精装)

规范关系与刑事治理现代化的道德使命(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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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2939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44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510929397 ; 978-7-5109-2939-7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刑法本质与体系定位提出,正是对人类社会存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和核心利益的尊重和守护,宪法的价值秩序和部门法的层级结构才得以形成,进而决定了刑法与其前置法之间的部门法规范关系,实乃宪法基本价值秩序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展开和层级实现,贯穿其中的主线则是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故而三个“统一”的坚持,即“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统一”“刑事立法扩张和刑事司法限缩的统一”“行政优先原则与刑事先理例外的统一”,既是包括民事犯与行政犯在内的所有刑事犯罪的形成机制及其本质认定、刑事司法适用解释和行刑衔接程序展开所应遵循的规则,更是对刑法与其前置法在犯罪规制上的定性从属性与定量独立性关系的揭示与反映。而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刑法教义学的真谛。因之,“尊重刑法”并“超越刑法”进而回归“更加刑法”,既是刑法教义学有别于刑法注释学的根本所在,又是应对犯罪尤其是行政犯挑战的刑事治理现代化所应担负的道德使命。

目录

上编 基础理论
**章 宽容与平衡: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宽容人性: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根基
三、利益平衡: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考量
四、结论
第二章 风险社会的刑法立场
一、内涵厘定:风险与风险社会
二、理论反思:风险文化与风险刑法
三、善治重构:多元治理与刑法谦抑
四、法律规制:现代风险与调整前瞻
五、结语
第三章 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二、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定位
三、比例原则的制度功能
四、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
五、结语
第四章 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的方法论思考
一、引言
二、历史回顾: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的学术范式
三、视野省思: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知识结构
四、路径审视: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实关切
五、使命反思: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本质坚守
六、结语:刑法学中国学派的呼唤
第五章 中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若干误解与误区
一、引言
二、刑法学外部对于刑法教义学的误解
三、刑法学内部对于刑法教义学的误区
四、结论
……
中编 规范关系
下编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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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规范关系与刑事治理现代化的道德使命》:王泽鉴教授对法教义学的功能曾经给出如下精辟总结:一是体系化功能,即系统地整理分析现行法律的概念体系;二是稳定功能,即为司法实践及特定裁判提出适用的法律见解;三是减轻论证负担功能,即减轻法学研究和法院裁判论证上的负担;四是修正与更新功能,即探寻符合体系的新的合理解决方法途径。①显然,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功能是直接服务于司法的,而**项和第四项功能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因而也正如学者所总结的那样,“服务于司法裁判,是法教义学多种功能的基础”。②申言之,解释刑法条文满足刑事司法裁判的需要只是法教义学的功能之一,即不能将刑法解释等同于刑法教义学。除解释刑法条文外,刑法教义学还从宏观层面关注法条背后的逻辑关系及在缺少法条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刑法系统性知识理论解决疑难问题。尽管刑事法律条文是司法者作出裁判的直接依据,但司法者断然不能离开刑法理论裁断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犯罪论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缺乏刑法条文的直接支撑,如不作为犯罪、共同犯罪等,司法者之所以能够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顺利解决疑难案件,无不借助丰富的犯罪论理论知识。实际上,真正的疑难案件并非对法律条文适用困难而导致,而是在缺少直接法律规则支撑的情况下,如何结合既有刑法理论与现有规则合理解决问题。正如某学者所言:“在没有实定法可供直接解释和适用的情况下,创造出在逻辑上相关联的概念和理论,进而链接到实定法中,与直面法条本身的解释工作一起,构成法教义学的知识内容。”①从学术史来看,法教义学之所以能够发展至今,就是因为它较为妥当地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例如,宪法教义学就曾经成功地解决普鲁士预算法冲突问题,使政治立场上不可调和的对立在法律层面得到解决。②而在刑法层面,这样的例子就更多了,早期刑法教义学不发达的时候暂且不论,仅就近几年来看,无论是快播案,③还是于欢案;④法院都通过详细而缜密的教义学分析,较为妥当地解决了上述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除此之外,在与司法实践的互动过程中,法学教义还能实现自我调整与自我更新,从而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例如,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的“癖马案”,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肇始于日本的“一厘事件”,而快播案的判决也引起了学者们对目的犯和直接故意之间关系的新的思考。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刑法教义学并非无所不能,但这是法治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属性所决定的,刑法教义学*多只能“戴着镣铐跳舞”,而不得不承认一些确实无法通过解释加以填补的法律漏洞,例如,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而不包括男性,等等。相反,如果一种研究范式宣称自己能够对所有疑难案件都给出妥当的应对方案,我们反而要怀疑,这种研究范式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

作者简介

  田宏杰,重庆人,数学学士(1991年)、法学硕士(1997年)、法学博士(2000年)、金融学博士后(2003~2008年),先后任讲师(2000~2001年)、破格副教授(2001~2003年)、破格教授(2003年至今)、博士生导师(2004年至今)。曾任公安三级警监(2003~2005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8~2017年)。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国家示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任;挂职担任*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兼任教育部教学信息化与教学方法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指导专家;美国哈佛大学、密歇根大学,法国马赛大学,芬兰拉普兰大学等国际高校和研究机构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法学》《德国整体刑法学杂志》等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8部,主编、参写学术著作80余部;主持国家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近30项;荣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国家和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20余项、教学荣誉20余项,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年)、中美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2017年)等。主要研究领域: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司法改革与法治一体化、金融监管与全球治理、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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