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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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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8800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36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300288000 ; 978-7-300-28800-0

内容简介

本教材结合侵权法的理论体系,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作者对于教学与教材写作具有丰富经验,使得该书体系完整,说理清楚,繁简得当,很好适合本科生的教学使用。

目录




目录

**编 总则


**章 侵权责任概述

**节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第三节侵权责任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特殊形态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

第三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第五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第六节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归责原则

**节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过错推定责任

第四节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损害

第三节过错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章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节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概述

第二节侵权责任编中的减轻和免除责任事由

第三节过失相抵


第六章 数人侵权责任

**节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共同过错的内容

第三节教唆和帮助行为

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

第五节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


第七章 侵权损害赔偿

**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节惩罚性赔偿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监护人责任

**节监护人责任概述

第二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


第九章 用工责任

**节用工责任概述

第二节单位用工责任

第三节个人用工责任


第十章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节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十一章 网络侵权责任

**节网络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侵权责任

第三节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

第四节知道规则


第十二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类型

第五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十三章 教育机构的责任

**节教育机构的责任概述

第二节校内人员致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

第三节校外第三人致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 产品责任

**节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

第四节产品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责任承担方式

第六节投入流通以后的召回等义务

第七节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第十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第二节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

第五节好意同乘

第六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第十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五节医疗领域内的特殊产品责任

第六节侵害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的责任

第七节侵害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责任

第八节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第十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概述

第二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数个主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第五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六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十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第二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

第三节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五节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六节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七节高度危险责任中的赔偿限额


第十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

第五节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节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第三节高楼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四节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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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侵权责任法的时代意义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2009年颁布《侵权责任法》,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创新。在此基础上,民法典设立第七编“侵权责任”。本编共分为十章,95条,按照总分结构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结构是按照从权利到救济的逻辑进行编排的,所以,侵权责任编是分则的*后一编。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基础,在权利遭受侵害后,民法典又建立了救济体系,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需要走在法律的前面”。这就意味着,权利一旦失去法律上的救济,就会沦为一纸空谈。要想避免权利成为空头支票,法律在设定权利的同时,需要配以切实可行的权利救济机制。而扮演这一重要角色的立法就是侵权责任法。在所有民事权利中,除合同权利主要由合同法来保护之外,其余类型权利的保护都主要由侵权责任法来完成。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其有哪些具体特点和功能呢?一、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益保护法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是权利宣言书、私权保护法,而侵权责任编集中体现了对私权的保障功能。它是通过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来保障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法保障民事权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侵权责任法全面保障除合同债权之外的各种绝对权,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股权、身份权等。保障私权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如野蛮拆迁、网络侵权、环境污染、公权滥用等。这些都表明,侵权责任法对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侵权责任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权利之外的利益,包括一些新型的利益。例如,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这就可以积极应对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民事权益救济问题。三是积极回应社会问题,强化对民生的保障。比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为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7条增加规定了明知产品有缺陷应当采取而没有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惩罚性赔偿,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它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四是积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权利保护问题。民法典用四个条文,规定了网络侵权及其责任。这些条文引入了避风港规则、反通知规则等。这些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五是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对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维护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 [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1页。]侵权责任法体系越完善,对权利的保护越充分。民法典坚持民本,保障民权,维护民生,为实现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切实保护私权,才可能建成一个和谐有序、充满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会。二、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难以预测,各种危险事故频发,时刻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正如英国学者弗莱明所指出的:“工业活动、运输工具等与现代生活密切联系的活动造成了个人生命、身体、财产的毁损,导致人类资源的流失。侵权法律规范的主要任务转变为调整损失和分配损失,其已经成为社会安全体制的一部分。”[ John Fleming:The Law of Torts ,4.ed.,Sydney,1971,Introduction 1.]事故发生以后,法律需要考虑的重心是如何向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所以,现代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趋势就在于,从传统的以制裁行为人的过错为中心,转向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为中心。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人文关怀为基本价值理念,以保护人、关爱人、关心人为目标,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民法典各分编先列举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以及继承权,*后以侵权责任编结束和兜底,其体系构建整体上坚持了从权利到救济的思路,也彰显了全面救济受害人的价值理念。在具体制度方面,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多元化。近代侵权责任法基本上仅采纳过错责任原则,以保障经济自由,促进财富的创造。而现代侵权责任法适应工业化大生产背景下受害人救济的需要,逐渐认可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过错责任之外,还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等归责原则,在分则中,还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严格责任,充分体现了强化对受害人救济的理念。第二,建立了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种救济方式并存的救济模式。侵权责任编第二章章名为“损害赔偿”,这表明其主要责任方式就是损害赔偿。但侵权责任编在损害赔偿之外,还规定了多种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第1167条),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和对损害的预防。第三,在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采用侵权责任、保险赔付、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措施。在这些领域,通过多元化的救济手段综合运用,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例如,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后,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则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难以填补受害人损害的,则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无法充分救济受害人的,则由侵权人赔偿(《民法典》第1213条)。第四,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责任形态,对不同情形下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各种责任形态,如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五,侵权责任编区分了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侵害人身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该编还进一步完善了获利返还规则,在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受害人可以选择主张就其损害进行赔偿或者主张侵权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第1182条)。第六,除侵权责任外,《民法典》还在物权、人格权等编中规定了独特的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与与物权编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可以形成有效的衔接,从而实现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的配合。这就形成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编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效衔接。三、侵权责任法是损害预防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机能在于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3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大限度地防止损害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必须在发挥事后救济功能的同时,发挥事前预防功能。因此,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还出现了另外一个趋势,即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在不断增加。“停止侵害”“责任激励”等损害预防机制也开始被引入侵权责任的形式之中。特别是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损害将如覆水难收,受害人的权利很难恢复原状,因而,在保护权利、救济受害人的同时,因此,有必要通过“停止侵害”机制对侵权行为予以及时制止,以*大限度地防止损害的扩大化。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中全面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又在第1167条规定了预防性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侵权责任编通过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等制度,督促潜在责任人积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从而预防损害的发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产品责任中规定的关于缺陷产品的跟踪义务和召回义务,环境侵权中的信息披露义务等,目的都在于防止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的经验,引入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以提高侵权成本,吓阻潜在的侵权行为人,从而有效实现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侵权责任编将损害预防与损害救济密切配合、功能互补,起到了周密、系统保护民事权益的作用,能够真正实现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益保护法和社会预防法的功能定位。四、侵权责任法是维护行为自由的法在19世纪,侵权责任法曾以维护行为自由作为其主要功能,并因此产生了自己责任原则,该原则曾经成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这一时期,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平衡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 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5版,齐晓琨译,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严格地说,侵权责任法既是权利保护法,也是自由保障法。因为权利本身就是一种明确的行为规则,每个人只有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才有行为自由,行为的边界即是他人的权利。所谓自由止于权利,就是指每个人只有在权利范围内才享有自由,而不享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自由。也就是说,保护某人的权利,实际上也划定了他人的行为自由的范围,如果过度保护某人的权益,则会不当妨碍他人的行为自由。[参见陈舜:《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尤其是在市场竞争中,对一方竞争者权益的保护,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其他竞争者权利的限制,如何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 [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尽可能地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避免动辄得咎,也成为侵权责任法的重要任务。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注重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侵权责任编有效地衔接了各种权利在行使时的冲突,平衡了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网络用户的发帖自由和网络用户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等等,旨在兼顾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民法典之所以设置自甘冒险规则(第1176条),不仅是要对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受害人给予适当救济,更重要的是鼓励人们积极组织、参加各项文体活动,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展开。本编对教育机构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责任,也有效兼顾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与教育机构为落实素质教育组织文体活动等,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在网络侵权中,引入反通知规则,就是要网络用户为自己申辩的机会,避免过度限制人们网络行为的自由。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规则,允许在因机动车一方的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减轻其责任,也旨在鼓励人们相互帮助、绿色出行。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新华社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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