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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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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7468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247页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62074687 ; 978-7-5620-7468-7

本书特色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内涵”与“边界”两条主线出发,结合我国刑事辩护实践中出现的争议案例,揭示了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本原理,并使得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所蕴含的实践能量得以凸显。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对于域外可资借鉴的元素进行梳理与归纳,尝试为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探索前行的方向。

内容简介

本书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 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 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 其内容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本书从刑事诉讼构造、辩护律师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职业伦理三个角度出发, 分析了对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 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书从辩护律师基础性义务之履行、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辩护合力之形成三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第三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 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目录


导论

**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节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第二节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节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第二节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第三节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节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第二节 利益冲突之禁止
第三节 独立辩护之限制
第四节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节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第二节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第三节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节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第二节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第三节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节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第二节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第三节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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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  (一)积极尊重当事人意志: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  双方获取信息的不对称,也是导致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在辩护观点上发生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被告人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辩护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协助者,在辩护观点和思路发生冲突时,应当构建一种协商机制,使得辩护律师尽到告知、提醒、说服义务,其目的就是形成与当事人协调一致的辩护思路,从而*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首先,明确告知义务。基于独立辩护理论,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自己会见和阅卷的分析,提出专业的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辩护律师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但“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存在很大争议。为了避免执业风险,多数律师往往对于自己知悉的案件细节的问题,在审前很少与被告人沟通。为了防止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辩护律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使得被告人可以全面了解案件信息,以便在辩护律师专业知识的帮助之下,作出理性的决策,且尽可能地与辩护律师提供的辩护策略保持一致。将辩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告知被告人,还可以让被告人看到辩护律师为案件所付出的努力,获取被告人更多的理解与信任,也可以缓解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限所带来的焦虑情绪。  其次,协商与说服义务。辩护律师在准备辩护的过程中,要明确独立辩护的边界,即辩护策略要征求被告人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应当将备选的方案全部告知被告人,并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并了解被告人的价值需求,确保在其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选择。例如,被告人当庭认罪,而辩护律师是按照无罪辩护的策略进行的庭前准备。此时,辩护律师就应当申请休庭,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如果说服了被告人,则可以继续进行无罪辩护。如果被告人坚持认罪,不同意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就应当按照被告人的选择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如果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而被告人又坚持认罪,辩护律师只能选择退出辩护。又如,一个案件中的两名辩护律师观点存在分歧,此时应当确立一个基本规则,即由被告人确定一位“主辩护人”,另一律师必须服从主辩护人的思路,而不能再进行观点相反的辩护。  *后,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目前我国辩护律师在拒绝辩护方面受到很大限制。根据相关执业规范,辩护律师只有在当事人隐瞒重大事实,利用其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等有限情形下才可以主动选择退出辩护。除此之外,一旦双方辩护观点发生冲突,只能等待被告人解除委托。当然,有些律师选择了极端退出法庭方式,却扰乱了庭审秩序。对于律师是否有权主动退出代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在德国,律师可以在任何时候自由地终止委托关系。而在美国,律师一旦接受了案件,那么这个律师终止其与客户之间委托关系的自由就被严格地限制了,律师仅在紧迫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终止委托关系。为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合理的退出辩护机制。  (二)消极尊重当事人意志: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消极的尊重意志义务,因为不履行消极尊重义务会对被告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应当对独立辩护进行一定的限制,严禁罪重辩护和狭隘的职业利益式辩护。  1.被告人要求做无罪辩护,律师不得做有罪辩护  如果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律师不得进行有罪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对控方指控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认为无罪辩护的策略难以成立,而被告人坚决不认罪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听从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对于无罪辩护的主张,实际上辩护律师只要能够说服裁判者形成合理怀疑即可,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辩护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只需要承担消极的真实义务,即不得采取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为法律所禁止的方法。二是如果律师认为无罪辩护的策略不可能成立,但又无法说服被告人接受其提出的策略,辩护律师继续辩护就没有太大意义,只能选择退出辩护。  ……

作者简介

  郭恒,法学博士,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员、高级访问学者,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执行主任,山西法律援助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太原理工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曾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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