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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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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10232638
  • 装帧:骑马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3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010232638 ; 978-7-01-023263-8

本书特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共有五章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总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法的修订及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加强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内容简介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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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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