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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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62251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403页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516225110 ; 978-7-5162-2511-0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民法典全条文以及*新司法解释, 旨在给广大读者提供*新、*全的条文内容。
目录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0年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新司法解释》: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
作者简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2月。原系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一家中央级出版社,以“立足人大工作,服务民主法制”为出版宗旨,开展各项出版工作。2010年4月22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实现了转企、改制、重组,成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成员单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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