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1168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751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21611687 ; 978-7-5216-1168-7
本书特色
本书为*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10章204个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对民法典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方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清理成果,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内容简介
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整合了我国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很好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典。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就要全面、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本套丛书将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本套丛书紧密结合司法解释清理、指导性案例清理成果,对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内容进行阐释,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本书为其中一册,收录了总则篇的内容。
目录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郭锋
引言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百一十七条【征收与征用】
**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节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百四十八条【欺诈】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百五十条【胁迫】
**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期间】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节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
**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法定或约定】
节选
**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我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民法典》编纂,具体落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至关重要。《民法典》将宪法、中央文件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具体化、法治化;把保护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制度进一步类型化、体系化;把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制度安排法律化,体现出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尊重,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文情怀和对人的终极关怀。 《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五章中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人身权方面,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方面,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投资性权利。民法典总则之后的各编,实际上是按照财产权利、合同权利、人格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利、侵犯权利责任为顺序的逻辑展开。民法典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两条均将保护人身权置于*优先地位。《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全面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具体人格权,还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一般人格权。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百一十一条强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人格权编还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制度,用6个条文(**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为全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二是全面、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民法典》为财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日益成熟,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已经普及定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突出;国民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向前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与日俱增,很多企业家、个体经营者积累了大量合法财产。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不重视财产权获得法律保护。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特别是民营企业产权的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民法典》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上为全面、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维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市场活动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激发全体人民的创业创新热情、尊重意思自治、信守承诺、履行义务、稳定交易预期、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适当放松了流押禁止的规定,第四百零六条明确了抵押物转让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为非典型担保预留了空间,第五百三十三条新增了情势变更原则、明晰了相应的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则,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房贷,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另外,《民法典》对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违背契约自由、损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规范。比如,《民法典》**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此条规定,征收或征用不仅行为目的要符合公共利益,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对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进行公平合理补偿,体现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稳定财产秩序的国家意志。 二、调整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这种利益既体现为客观利益,即权利人在权利内容中享有的利益,也包括主观利益,即在权利行使中*终实现的利益;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权利的确认、行使和保护,都由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权作为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或向国家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当然,权利也不得滥用,《民法典》**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义务受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具有强制性。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不可以拒绝履行、延误履行或抛弃。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责任。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必然负有相应义务,权利和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离开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内容要通过相应义务表现,义务内容则由相应权利限定。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通过设定法律规则厘定、维护社会秩序是其职责和使命。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并能维持下去,保持相对稳定,就必须借助各种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表示的是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法是社会秩序的依靠,解决社会秩序问题*主要、*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目的。《民法典》所规定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等条款,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规则,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比如,《民法典》有关条款吸收了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经验,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依法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经济秩序的制度供给者和维护者。经济秩序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公正合理、交换合作、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经济关系体系。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秩序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天然进入市场从事经营的权利,民事主体进入市场,实际上就是取得进入市场的法律资格和经营权利,都必须符合市场规则,进行等价交换。市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进行组织和运行,严禁非法设立、组织市场交易场所。《民法典》以私法“基本法”形式通过确认和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所有权保护制度、合同自由制度以及法律行为效力、民事责任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立市场规则,促进公平正义,制裁违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党的十九大确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这就是 “十四个基本方略”,涵盖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并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战略指引,其主体内容体系可概括为“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典化,将40余年改革成果制度化、体系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法治基础。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民法典》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使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民法典》编纂构筑法治领域的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本身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具有规范效力和强制约束力,因此必须入法入规。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是指通过在法律政策中不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与精神,使现行有效的法律政策构成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善,*终形成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民法典》在**条立法宗旨中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核心价值观入法、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的有力措施,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鲜明的引领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 《民法典》通过规定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平等、合法等原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制度,发挥民事法律对民事活动、公共秩序、民事权利行使等的规范、引领、保护作用,对于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所建立的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意思自治、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所倡导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制度,对建设弘扬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具有重要意义。 六、以宪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民法典》在**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体现了尊崇宪法的*高法律地位和*高法律效力。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的直接依据。比如物权制度,直接依据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制度,直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等宪法条文。 【适用指南】 一、关于司法解释清理和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司法解释的清理是确保《民法典》统一适用的重要工作。《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共9部法律同时废止。截至2020年7月,*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司法解释,共590余件。清理工作的目标应当是:废除与《民法典》精神、原则、规定相冲突、不一致的司法解释条款;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为制定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奠定基础。清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理念,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条文相冲突的,均一律废止。清理工作的范围应当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的所有司法解释。 二、做好《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全社会都要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人民法院是实施《民法典》的主体。要通过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民事审判法官的能力和素质,确保公正司法。既要加强法官队伍的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又要加强法官队伍能力建设,确保提高办案质量。要将《民法典》学习培训当成审判执行队伍能力提升的重要契机,确保广大民警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条文含义、*新内容。要适应《民法典》颁布实施带来的审判理念转变,检视人民法院现有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短板与问题,研究改革完善民事审判体制机制、加强法官队伍政治建设和法律适用能力建设的有关措施。要加强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要将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工作融入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中,增强人民法院的多元解纷能力。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审判、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做好民法典的宣传工作。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价值遵循。要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褒奖,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受到制约、制裁,形成有利于弘扬主流价值观念的法律导向、社会环境。对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裁判,法官都离不开运用核心价值观的精神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定分止争。一份优秀的判决书,不仅是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书,也必然是对核心价值观的运用、阐释非常到位、准确的判决书。因此,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的分析说理工作。 【相关规定】 《立法法》第三条、第七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作者简介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 周伦军,*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 陈龙业,*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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