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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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1165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65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21611656 ; 978-7-5216-1165-6
本书特色
*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 结合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编写
内容简介
本书是很高院研究室编写的非常不错民法典读物,按照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进行分册的设置,写作体例上采取逐条解读的形式进行每个分册的架构。每条体例为【法律条文】【条文释义】【案例适用】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条文进行逐条解读,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作为样本,结合民法典条文进行深入分析,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 本书是不仅对条文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理论基础等进行理论的阐述,而且每条下面选取典型案例并结合新法法条进行分析,为法条的适用提供指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用性强。
目录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郭锋
第四编 人格权
**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类型】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时的考量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千零一条【自然人身份权利保护的参照】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千零二条【生命权】
**千零三条【身体权】
**千零四条【健康权】
**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千零六条【人体捐献】
**千零七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
**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千零一十条【性骚扰】
**千零一十一条【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千零一十七条【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及名誉】
**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
**千零二十六条【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千零二十八条【名誉权人更正权】
**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
**千零三十条【处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
**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千零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安全】
**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章 一般规定
**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
**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力救济】
**千一百七十八条【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第二章 损害赔偿
**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分担损失】
**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
**千一百九十条【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千二百零一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 产品责任
**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千二百零五条【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千二百零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及费用承担】
**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千二百一十二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
**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
**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的权利】
**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二百二十七条【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
**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
**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
**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致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致害的责任】
**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
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附则
**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
**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
后记
节选
**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条文主旨】 本条第1款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即合法、正当和必要,并列明了处理个人信息所应遵循的具体规范。第2款则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含义与范围。 【立法要点及理由】 和二审稿的规定相比,三审稿将第1款中的“收集、使用”修改为“收集、处理”,此后本条又将“收集”删除,统一将此包括在“处理”当中。在三审稿时增设第2款,明确“处理”的含义。“处理”相比“使用”,内涵更为丰富,这就使得本条以下的条款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为充分。此外,本条第1款较三审稿还增加了“不得过度处理”,进一步阐释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性原则。 本条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心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本条第2款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范围,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也就是有关这些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情形,都要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这其中*为重要的就是个人信息处理三原则,即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其一,关于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表明所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活动都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这里的法律规范不仅是指民法中的相关内容,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涉及的内容,如《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以及*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合法原则的核心要求是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所有的法律要求。有学者认为,合法原则应当包括目的合法、程序合法,还包括信息收集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依据合法、使用合法以及符合信息主权原则等。这一观点较有道理,值得借鉴。 其二,关于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包括业务正当性,指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应当是其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不得超出其业务能力范围开展信息收集活动; 还包括目的正当性,一般而言,私法主体收集、使用目的是否正当,法律不过多干涉,只要该目的属于社会的惯例且人们认为合理即可。梁泽宇:《个人信息保护中目的限制原则的解释与适用》,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 其三,关于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在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时可以处理,也可以不处理个人信息时,要尽量不处理,在必须使用并征得权利人许可时,要尽量少地进行处理。这应是必要性原则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体现。必要性原则也被称为*小化原则或*少够用原则。也有学者将其细分为个人信息收集数量*小化原则、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的有限原则。 【适用指南】 本条第1款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1项将自然人的知情同意视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前提,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在信息收集和使用中的重要地位,保障了当事人对自身个人信息的控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必须经过本人充分知情前提下的同意,此即个人信息保护下的知情同意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知情同意就构成了他人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合法理由或者免责理由。如果权利人同意他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用户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后者自然应予免责。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同意”,应当以信息处理者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为前提,而且告知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另外,本项规延续了二审稿与三审稿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要求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可以被视为对自身个人信息权益的支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总则编第19条至第22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要注意本项内容的适用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同时也保护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2项和第3项规定了自然人有效同意的前提条件,即必须向该自然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其充分知悉收集和使用的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了解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后果和可能的影响,以保证自然人的意思判断是真实、自由且合理。 第4项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作用,即处理个人信息必须不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当然这一约定必须以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此外,本项规定也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为将来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禁止性行为提供了空间。
作者简介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 周伦军,*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 陈龙业,*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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