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157915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51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61579152 ; 978-7-5615-7915-2
内容简介
本书从异性同居、同性同居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入手,分析了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法律属性、原因及同居、婚姻、生活伴侣关系的鉴别等基本问题,述及主要国家或地区保护同居事实身份关系的立法与判例,并对未婚同居与身份占有、法的价值评判、特定情形下的婚外同居、正义法律理念的碰撞如何解决、未婚同居与一般人权理论、未婚同居与靠前人权保护等做了系统的梳理,对我国学者已有的仪式婚的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与设立非婚同居法、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非婚同居关系立法研究等主要成果进行了肯定与分析,以客观事实、多元法律背景为依据,从中国婚姻家庭法、区际婚姻家庭法、靠前婚姻家庭法等视角研究作为现代生活方式的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问题,提出我国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保护分两步走,涉外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有条件地进行法律保护的设想,有一定的新颖性、可读性及参考价值,对完善我国与涉外婚姻家庭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目录
**节 异性同居研究背景
第二节 同性同居研究背景
第二章 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基本问题
**节 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的含义、特征
第二节 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的类型
第三节 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产生的原因
第四节 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的法律属性
第五节 同居、婚姻、生活伴侣关系辨析
第三章 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的法律保护
**节 美国的非婚同居契约、非婚伴侣关系法令或民事结合
第二节 英国的非婚同居契约、民事伴侣关系法
第三节 法国的紧密关系民事协议、自由同居
第四节 德国民法中的同居婚、生活伴侣关系法及同性人结婚权利的法律
第五节 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关系法与判例
第六节 日本判例认可同居配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节 我国台湾、香港、澳门有关同居的法律、判例
第八节 北欧国家的登记伴侣关系法、正式同居规则、同居(联合家庭)法
第九节 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同居的法律
第四章 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涉及的理论
**节 未婚同居与身份占有
第二节 未婚同居与法的价值评判
第三节 特定情形下的婚外同居——规则、原则与公平、正义法律理念的碰撞
第四节 未婚同居与一般人权理论
第五节 未婚同居与国际人权保护
第六节 既得权说的当代运用
第五章 现代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保护已有的思考
**节 仪式婚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与设立非婚同居法
第三节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
第四节 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非婚同居关系立法研究
第五节 已有思考的评析
第六章 国内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保护设想
**节 国内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保护**步
第二节 国内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保护第二步
第七章 涉外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保护设想
**节 涉外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适用与法律规避制度解读
第二节 涉外同居事实身份关系法律适用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解读
第三节 适用适宜的“间接适用的法”解决
第四节 可运用“直接适用的法”解决
参考文献
节选
《现代同居身份关系法律问题研究》:(二)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双方以书面协议约定其权利义务。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关系法》对事实伴侣关系是采取非登记制的立法模式,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处理其事实伴侣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以体现法律对公民个人意思自治和选择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婚姻家庭属于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在个人生活方式多元化的社会,法律应当尊重公民选择自己个人生活方式的自由意志,国家的干预应保持在一定限度内,即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同居双方当事人就其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及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等进行书面约定。二是弱于登记婚姻效力的适度保护原则。与法律婚姻相区别,给予事实婚姻弱于登记婚姻效力的适度保护。澳大利亚视事实伴侣关系为准婚姻关系,不赋予其婚姻的效力,而是参照《家庭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事实伴侣当事人间的纠纷,以救济弱势一方当事人。该学者认为我国也应对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区别对待。对于事实婚姻,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不能赋予其等同于婚姻的效力,只能给予其弱于婚姻效力的适度保护。理由是如果赋予其与婚姻同样的效力,使事实婚姻存续与终止时的效力与法律婚姻等同,就等于事实上抛弃了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所具有的积极且重要的功能就无法发挥。三是处理同居期间问题与处理善后问题并重原则。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法》以解除同居关系时之处理善后问题为立法重心。该学者认为,对处理善后问题的重视体现了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需要立法者高度关注。并且对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有协议约定的,凡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也应予以认可。同时,应当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即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很少订立同居协议。因此,法律应当对事实婚姻同居期间的有关问题予以适当的规定。这样在当事人双方有协议时适用协议;无协议时则适用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无法可依”的情况。(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内容一是事实婚姻的界定。该学者认为应借鉴澳大利亚对事实伴侣关系采取的非登记制的立法模式,不把办理结婚登记作为法律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的条件。提出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须有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事实,并持续两年。理由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中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同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婚姻成立的时间要件。第二,须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即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第三,须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二是事实婚姻的效力。该学者认为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事实婚姻应当与法律婚姻相同。如同居义务、扶养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同居期间基于对家庭的贡献而产生的财产分割请求权等。但对不影响婚姻家庭生活稳定的一些法律婚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必赋予事实婚姻,以维护结婚登记制度,如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权、配偶继承权。当然,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如果补办结婚登记的,则事实婚姻转变为法律婚姻,从而具有婚姻的全部效力,这也可以鼓励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补办结婚登记。三是事实婚姻的解除及其后果。事实婚姻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前者须双方自愿订立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书面协议,其内容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后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按照1989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建议其办理结婚登记;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解除的后果。首先,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分割规定。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双方同居期间对家庭的直接和间接贡献进行公平分配。……
作者简介
何群,女,1963年10月出生,湖南永州道县人。现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台湾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9币,国际法教研室主任,曾任民商法硕士点学术带头人;中国民主同盟会成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学会与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广州市欧美同学会理事;广东省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198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1984年7月至今先后在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现湖南大学法学院)、广州大学法学院任教;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教育部公派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访问学者。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著作一部,主编《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等教材。主持或参加国家及省部级课题多项。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法及相关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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