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0967929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73页
- 出版时间:2021-05-01
- 条形码:9787509679296 ; 978-7-5096-7929-6
内容简介
本书采取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式, 对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缘由、实践和公力救助的法治化需求、公力救助法治化改造的现实基础与法治化改造对策展开探讨, 采用层层递进的逻辑推演方式围绕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法治化这一主题逐步展开分析论证。研究发现,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缘起于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渐进式改革过程, 不可避免地具有行政权力主导色彩, 且缺少法治约束。
目录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目的
二、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的主要目标与路径方法
五、研究思路与创新
**章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缘由探微
**节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概念解析
一、问题金融机构的表象
二、问题金融机构的本质
三、问题金融机构的外延
四、问题金融机构的界定——基于公力救助角度
第二节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涌现的社会缘由
一、金融深化发展催生问题金融机构出现
二、地方金融兴起加速问题金融机构出现
三、金融科技创新拓展问题金融机构范围
第三节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现实需求
一、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效率提升的要求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呼唤
第四节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理论推导
一、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政府干预经济理论导出
二、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风险社会理论导出
三、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金融脆弱性理论导出
第二章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实践考察
**节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历史梳理
一、“大一统”高度金融集权体制与我国问题金融机构救助
二、改革开放后金融深化发展与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
三、金融发展变迁中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逻辑转换
第二节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事实描述
一、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职能目标定位
二、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主体机构
三、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权力配置
四、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管理体制
五、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具体方式
六、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运行效果
第三节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法律问题解读
一、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职能目标定位矛盾
二、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对象不确定
三、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权力配置失衡
四、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权力行使任意
五、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方式过度行政化
六、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协调性不足
第三章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法治化需求
**节 法治政府建设与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
一、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要求
二、控制型(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需要
第二节 政府治理与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
一、政府管理机制转型的需要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要求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法治化
第三节 金融深化发展与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
一、金融抑制下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的法律镜像
二、金融深化发展呼唤公力救助法治化变革
……
第四章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法治化的现实基础
第五章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法治化的总体架构
第六章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法治化的具体进路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公力救助法治化研究》: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呼唤 (一)问题金融机构涌现损害我国金融消费者利益 1.问题金融机构涌现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论阐释 在一个有效市场经济体中,除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外,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也不可或缺。就如亚当·斯密所言,生产限于消费行为,因此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实际上是处于主体地位。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奇·哈耶克则进一步阐释了消费者直接对商品的类型和数量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实际情况是,消费者的市场主体性地位会常因自己的有限理性与信息不对称而受到削弱,其合法权益也因此受到损害,这一点在金融市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由于金融业务的高度复杂性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作用,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先天处于信息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则居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处于劣势一方的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更高,信息量较少,真实性较低,此时如果政府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不能实现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充分性,就可能导致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产生。因为“信息在消费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正确的消费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息,就没法进行决策”。同时,金融消费者自身有限理性导致的对金融交易系统性认识偏差,专业知识不足以及因金融复杂性导致的经验积累难度,都可能造成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以及金融交易不公平情况的产生。金融机构作为追逐利益*大化的商业组织,对于此种情况显然乐见其成。为追逐*大化利益,金融机构往往会过度进行信用创造,设计出更加复杂晦涩的金融产品向具有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金融消费者兜售。这在累积扩大金融风险的同时,也为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埋下伏笔。在过度信用创造中,金融机构经营很容易出现偿付困难,它必然不愿意主动公布和披露对己不利的信息,和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博弈也成为常态。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彻底爆发之前,金融消费者往往对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情况一无所知,并会基于信任和政府隐性担保的刚兑情结,继续进行交易。处于高风险的问题金融机构为解决偿付问题,往往又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继续加大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销售力度,以更高收益率来引诱消费者购买其推出的产品。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经营的综合化,问题金融机构还可能利用内部治理缺陷来进行资金输送,这不仅会将流动性风险传递给本来健康经营的金融机构,而且也扩大了利益可能遭受损害的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一旦该问题金融机构竭尽所能都没有办法获得所需的流动性或者支付资金,导致流动性危机、支付危机爆发,与该问题金融机构直接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就不可避免。 如果金融市场上偿付不能的问题金融机构大量出现,或者偿付不能的问题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地位,致使市场流动性受到影响,金融风险特有的乘数效应、传染效应和溢出效应将会放大这种影响,进而引发系统性信用风险。此时,市场参与者对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将会失去信心,市场恐慌情绪蔓延。他们会选择抛售手中的金融资产以规避风险,从而导致资产价格大幅下跌,金融消费者也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可见问题金融机构在问题出现但还未被外界知晓之前,就已对相关金融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威胁。如果问题爆发,该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或支付危机,则会对相关金融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损害。若该问题金融机构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或者该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构成系统性风险,基于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乘数效应和溢出效应以及金融风险的负外部性,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进而引发信用危机,造成金融资产价格全面下跌,更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2.问题金融机构涌现损害我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实证分析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是自上而下政府强力推动的过程,我国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以及信息理解上具有更明显的劣势,这就大大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问题金融机构损害的概率。在21世纪初问题证券公司的清理整顿中,就出现了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填补证券公司投资亏损的情况。比如南方证券公司挪用巨额保证金坐庄哈医药、哈飞股份等股票,亏空达200亿元。截至2004年末,广东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19.38亿元,用于填补庄股亏损、投资失败所造成的资金窟窿。由于金融消费者先天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缺乏必要监管情况下,这些问题证券公司大肆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坐庄等违法投资活动,投资失败而导致客户巨额利益损失。另一个问题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就是“德隆系”案件。2001年底,德隆全资控股的金新信托发生挤兑风潮,需要兑付的资金缺口为41亿元。 ……
作者简介
王腊梅,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理工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师。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方向研究。在《中国流通经济》《人民论坛》《经济法论坛》《南方金融》等CSSCI期刊(辑刊)、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课题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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