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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系列】民法典借贷担保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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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5791
  • 装帧:8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24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21615791 ; 978-7-5216-1579-1

本书特色

专业性 专业法律作者、专业法律编辑精心编写 实用性 以案说法 讲解细致 通俗易懂 全面性 七个章节全面覆盖借贷担保相关法律常识

内容简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化和复杂化,借款、贷款及担保已经成为人们经常接触并参与的经济活动。因此,懂得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尤为重要,这样才能降低风险,减少纠纷,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让大家快速、全面地了解借贷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我们特意编写了此书。本书从日常经济活动很常涉及的借贷担保类型和有关知识出发,讲解了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保证、一般抵押担保、城市房地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权等七个方面的问题。 本书在内容组织上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案例实录,从很经常出现的问题入手,精选了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用简练、通俗、生动的语言加以整理汇编;第二,律师分析,由专业律师和法律专家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分析和解答;第三,法条链接,列明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方便读者了解法律依据;第四,温馨提示,总结性地向读者提示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五,自测小题。

目录

**章 银行贷款

借款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如何确定的?

什么是借款展期?借款人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展期?

借款人能否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贷款人是否有权利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查?

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到银行提取借款,应承担什么后果?

第二章 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借条的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借款合同,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没约定还款日期的,何时还款?

朋友间借钱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该怎么办?

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该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应当怎么处理呢?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怎么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随便约定利率吗?

债权人能否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还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吗?

还款期限未到,借款人死亡,该由谁还款?

第三章 保证

保证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学校可以当保证人吗?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实现债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采取胁迫手段使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还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吗?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什么是反担保?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口头保证有效吗?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只在主合同上签字,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责任吗?

第四章 一般抵押担保

财产存在继承纠纷,这样的财产能抵押吗?

半成品可以用来抵押吗?

乡镇企业的厂房如进行抵押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承包的土地可以抵押吗?

自留山等集体土地可以用来抵押吗?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够用来抵押吗?

尚未完工的工程可以进行抵押吗?

生产设备作为抵押财产时,该企业可以将其转让吗?

经营者以自己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的,需要办理相关登记吗?

宅基地可以抵押吗?

依法被扣押的货物还可以抵押吗?

在建设用地上设立抵押后,该地块上新增加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抵押可以口头约定吗?抵押合同一般都规定些什么?

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赌债进行了担保,该担保有效吗?

担保物被毁损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产生的保险金优先受偿吗?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担保人还要负担保责任吗?

抵押权会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吗?

抵押权顺位可以变更吗?

出租后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抵押权人能要求承租者搬走吗?

抵押期间抵押物产生的租金归谁所有?

抵押的出租房被法院扣押后,租金应该归谁?

抵押的汽车因车祸受损价值降低,抵押权人应该怎么办?

债权人的抵押权在抵押物实现抵押后还存在吗?

抵押权到期不行使会怎样?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欠款的违约金吗?

抵押财产变卖后依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怎么办?

债务人将抵押物卖了怎么办?债权人应该怎样行使抵押权?

第五章 城市房地产抵押担保

谁有权决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

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抵押权人中止处分抵押房产?

贷款买房是以购置的新房作为抵押吗?

以已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已建工程范围内的建设使用权是否需要同时进行抵押?

抵押房产拍卖后所得价款怎样分配?

企业以自有房产作抵押的,抵押期限应在经营期限范围内吗?

法律是否允许一处房产设定两次抵押?

以房产作抵押的,房产的价值如何确定?

对抵押房产投保财产保险的,谁是投保人,谁是受益人?保单下发后,应由谁保管?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在分立前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抵押人死亡,抵押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房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是否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吗?

抵押权实现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是否有时间限制?

即将拆迁的房屋能进行抵押吗?

抵押人擅自以赠与方式处分抵押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房产的处分方式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是否还有权向债务人追索?

第六章 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商标专用权能否作为质押物呢?

提单的兑现日期先于银行主债权到期的,该如何处理?

用自购基金进行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确定质权设立的时间?

债权人拒绝向清偿借款的质押人归还质押物,该行为是否合法?

仓单作为质押物的担保,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非因质权人管理不善,质押物面临损毁风险的,应如何处理?

先设定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后设定的质权?

应收账款是否能够作为质押物?

用知识产权作质押,该质押自何时起生效?

在规定流质条款的情况下,质权人如何受偿?

因质权人不用心看管可能导致质押物受损,如何处理?

擅自转质致财产受损的,出质人该如何维权?

没有及时拍卖质押物导致贬值,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支票能否在担保行为中充当担保物?

如何判定股权质押设立?

注册商标专用权充当质押物后,还可以转让商标吗?

事先未约定,质押物产生的孳息该归谁所有?

第七章 留置权

留置权在留置物丢失后还存在吗?

债务没到履行期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

如果动产与债权债务无关,可以留置吗?

承揽合同已经约定了不能留置,遇到不付加工费的情形还能留置吗?

留置物的价值可以大于债权吗?

因未将留置货物妥善保管而使货物受损,留置权人应该赔偿吗?

可以直接对不易保存的、易腐鲜活的留置物行使留置权吗?

留置权人在将留置财产变卖后,能将所得的价款全部留下吗?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如果没有与债务人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另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还可以继续留置财产吗?

质权与留置权哪一个应该优先行使呢?

运输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托运人拒付运费怎么办?

没有交保管费,保管公司就可以扣留货物吗?

桌椅板凳已经做好了,但定做人不交加工费怎么办?

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吗?在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展开全部

节选

质权与留置权哪一个应该优先行使呢? 案例实录 刘某将自己的电动车质押给金某,在质押期间,因为电动车出现了一些问题,于是,金某就将电动车送到某修理厂进行修理。后因为金某没有按时交付修理费用,于是某修理厂对电动车进行了留置。刘某没有办法偿还借款,所以和金某协商将自己的电动车变卖用来还钱。但是,因为金某没有支付电动车修理费,所以修理厂拒绝交付电动车。那么,金某质权的行使和修理厂留置权的行使,哪个优先呢?修理厂可以对电动车行使留置权吗? 律师分析 修理厂有权留置电动车。本案涉及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法律问题。所谓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是指在同一个动产上,既存在质权,又存在留置权的情况。对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修理厂是留置权人,金某是质押权人,修理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金某的质权,金某无权优先于修理厂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温馨提示 在动产上既可以设立质权,也可以设立留置权。在同一动产上,无论留置权产生于质权之前,还是产生于质权之后,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质权,即留置权对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产生时间的影响。而且,留置权对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在留置动产时是否知情的影响。当然,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成立留置权,其目的就是排除在动产上设置的质权,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自测小题 选择题:去年,万万将汽车抵押给了中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个月,汽车因发生故障送修,由于万万没钱支付维修费,汽车被汽修厂留置。同时,万万对中宇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中宇主张实现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宇的抵押权有限 B汽修厂的留置权优先 C中宇和汽修厂按比例获得清偿 解答:B。 运输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托运人拒付运费怎么办? 案例实录 王某是某家具生产厂的负责人,因和某批发商签订了家具供应合同,需要按时运货。在运输家具时,王某找来自己从事运输业务的朋友李某负责。但是,李某按约定将家具运到批发商那里时,双方在支付运费方面发生了纠纷。批发商声称供货合同约定的是由王某一方负责运输并且支付运费,因此坚决不付运费。出现此种情况,司机李某能否留置此批运送的家具呢? 律师分析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其占有的并且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并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批发商拒不向李某支付运费,且这笔运费是基于李某为批发商运送家具所产生的,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所以李某可以留置这批家具中价值相当于自己应得的运费的部分。如果批发商如约支付运费,李某需把家具还给批发商。如果批发商坚持不付运费,在约定的宽限期过后,李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这部分家具,所得价款优先偿付李某的运费。需要注意的是,批发商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影响李某权益的实现,批发商可以先支付李某运费,然后凭借自己的付款凭证及合同内容向王某主张偿付自己已经支付的运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温馨提示 在货运合同中经常会遇到此类的问题,由于货运合同一般都是基于另外一份供货合同产生的,所以,货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会因为另外一份供货合同的履行瑕疵或者约定不明而遭受侵犯。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货运合同的主体一方的正当权利,使货运合同当事人能够尽可能地得到救济。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不要慌张,要及时维权。 自测小题 选择题:徐某委托运输公司为自己承运一批货。运输公司按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徐某拒绝支付运费。运输公司便留置了该批货物。但是,该批货物的价值是运费的几十倍。运输公司的行为()。 A系行使留置权,合法 B系行使留置权,但将货物全部留置不合法 C系行使扣押权,不合法 解答:B。

作者简介

全民普法图书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内设机构,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专业编辑、专业作者组成。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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