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系列】民法典物权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 ISBN:9787521615708
- 装帧:8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00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21615708 ; 978-7-5216-1570-8
本书特色
专业性:专业作者、专业法律编辑精心编写 实用性:典型案例结合实际,讲解常见的物权法律问题 权威性:日常生活、经济交往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指南
内容简介
物权,通俗地讲,就是某人或单位所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其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支配以及所有权。我们每一个人都与物权息息相关,因为我们所占有的每一样东西都涉及物权,大到房屋、汽车,小到首饰、手机。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物权法知识,不仅是在当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所需要的,也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推荐武器。本书以《民法典》物权编的条文为主线,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配以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介绍了法条适用中的常见情形。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了解我国物权法律的主要规定和注意事项,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录
**章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房屋所有权转让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支付了部分房款,卖方又反悔了怎么办?
加油站能否建在居民小区附近?
买来的车辆,开回家就属于你吗?
遭遇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购买期房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
没拿到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可以转让吗?
已经卖出但没有交付的物品又被卖给第三人应该怎么办?
房屋登记错误怎么办?
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损失,登记机关应负责赔偿吗?
合同中的房屋面积与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房屋越大,办理登记所需的费用就越高吗?
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卖方还可以把它抵押吗?
抵押的房屋被他人损坏,谁有权提出赔偿?
继承的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就转让的行为有效吗?
第二章所有权
征收不动产有哪些补偿?
征收基本农田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农用地上可以建房吗?
发包给农民的土地可以随意调整吗?
嫁到外村的妇女的责任田被征收,能获得补偿吗?
无处分权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受让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误买了别人走失的狗,失主可以索还吗?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买方收货后不支付余款,卖方该如何维权?
收养的猪被人追回,所生的小猪归谁?
拾到遗失物交还失主,可以索取报酬吗?
捡到钱包无人认领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遗失物被损毁,由谁承担责任?
地下挖出来的钱币应归谁?
第三章业主权益
签订物业合同后,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办事吗?
业主有权就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吗?
每一位业主都可以参加业主大会吗?
房子从未住过还要交纳物业费吗?
开发商有权自行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吗?
拆迁房变商用门市,原房屋所有人可以请求补偿吗?
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吗?
房屋出售后,还能无偿使用原小区的免费停车位吗?
把小区的绿地改建为停车位,应该由谁决定?
业主不服业主大会的决议,可以不予执行吗?
对于小区内商业广告的收益,相关业主可以主张权利吗?
业主可以圈占共用区域吗?
暖气跑水导致电梯停运,责任由谁承担?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它的用处是什么?
第四章相邻与共有
邻家房檐滴水引起自家房屋损坏怎么办?
自家屋里的墙可以随便拆吗?
因他人装修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吗?
由于邻居挖地窖导致自家房屋损坏怎么办?
为装修而搬运建材,邻居不让通行怎么办?
采光权被侵犯该怎么办?
小区内搬进加工作坊,居民不堪忍受噪声怎么办?
共有的物品损坏,维修费应由谁来承担?
一人使用共有物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负责赔偿吗?
第五章用益物权
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限是多长?
私下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承包期内,发包人可以调整承包地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吗?
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互换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发包方有权随时收回土地吗?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 年到期后,房屋所有人就不再享有所有权了吗?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城里人可以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吗?
地役权可以无限制使用吗?
地役权人违约,供役地权利人可以随时解除地役权合同吗?
设立居住权只签订居住权合同就可以吗?
第六章抵押
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担保人能否作反担保?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赌债所做的担保有效吗?
担保物被火烧毁,担保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吗?
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被转让,担保人还要负担保责任吗?
土地使用权被抵押,该土地上建的房屋怎么办?
没登记的抵押合同就不产生效力吗?
出租后的房屋抵押,抵押权人能要求承租者搬迁吗?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到期未还清债务,银行可以强行取走抵押物进行处理吗?
同一财产被多次抵押怎么办?
抵押的门面房产生的租金应由谁收取?
抵押人减少抵押物价值,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抵押,其他抵押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抵押权到期不行使会作废吗?
催收债务也有时间限制吗?
债权人有权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债务人的房本吗?
第七章质权
什么是质权?质权自何时起成立?
质权人可以使用质押物吗?
作为质押物的电脑被他人拿走,谁有权要回?
私自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损坏怎么办?
没有及时实现质权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偿还未到期的债吗?
存款单怎样出质?
股权可以出质吗?
知识产权能否设定质押?
同一动产既被抵押又被质押,哪一个优先受偿?
第八章留置与占有
货运到后托运人不交运费怎么办?
债务没到履行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
留置的动产价值可以大于债权吗?
租房人在租房过程中致使房门受损,有赔偿责任吗?
出租的汽车损毁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节选
**章 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房屋所有权转让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马某夫妇是普通工人,因儿子要结婚,老两口便拿出积蓄为儿子买了一套二手房。将全部房款付给原房屋所有权人后,马某的儿子便住了进去。儿子让父母抓紧时间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然就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需要缴纳一笔费用,老两口有些不舍得。而且,原房屋所有权人是马某的朋友,马某想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那么,房屋所有权转让,是否一定要办理登记呢?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原则。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就是在财产的交易或者其他形式的变动过程中,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公开的、外在的、易于为人们查知的清晰透明的形式向社会展示,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本案中,马某虽然支付了房屋全款,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公示形式。因此他人无法从登记簿上了解该房屋产权变动的相关情况。所以,从法律上讲,马某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仅仅是事实上的占用使用人,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所以,马某如果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而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不动产一般价值较高,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所以法律采取一种更为谨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情况,从而保护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
全民普法图书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内设机构,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专业编辑、专业作者组成。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司法部。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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