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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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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9317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24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21619317 ; 978-7-5216-1931-7

本书特色

股权投融资的估值调整机制 分别针对投融资双方的特点 非诉业务与诉讼业务相促进 实操案例与能力提升相结合

内容简介

“对赌协议”的诸多法律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还存在很多不同看法。随着“对赌协议”法律服务需求的激增,对相关指导性资料的渴望也日益急切。本书注重非诉与诉讼相结合,通过非诉加深对诉讼的理解认识,通过诉讼促进非诉技能的提高。本书涉及的实操问题,都尽量根据投融资双方的不同特点、不同立场、不同风险分别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或提示。把“对赌协议”涉及的常见法律问题收集的同时,对诉讼问题也尽量多的收集进来,并从数千个对赌案例中精选了数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便读者需要时可以查阅到一些参考观点或风险提示

目录

**章揭开“对赌协议”的面纱 /

**节对赌协议的基本知识 /

一、对赌协议的适用场景与概念 /

实务案例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案 /

二、对赌协议的作用、估值调整方式、应用以及利弊 /

三、对赌协议的分类 /

四、对赌协议身世之谜 /

五、国外的估值调整机制 /

六、我国的对赌法律现状 /

第二节对赌协议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分析 /

一、射幸合同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三、期权(股票期权)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四、股权转让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五、借贷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六、明股实债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七、联营合同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八、担保合同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九、股权让与担保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

十、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对赌要素与操作 /

**节与谁“赌”——对赌主体的选择与操作 /

一、投资机构的选择与反向尽调 /

二、与原股东对赌的几个要素与精细化筛选 /

三、与目标公司对赌的积极作用、法律困境与破解之道 /

四、与管理层对赌 /

五、涉及特殊对赌主体的选择 /

第二节“赌”什么——对赌标的的设定与操作 /

一、“赌”业绩之财务指标 /

二、“赌”业绩之非财务指标 /

三、“赌”上市 /

四、“赌”其他 /

第三节如何“赌”——对赌工具的选择与使用 /

一、货币补偿工具及其使用 /

二、股权调整(补偿)工具及其使用 /

三、股权回购(退出)工具及其使用 /

四、优先权工具及其使用 /

五、公司控制权调整工具及其使用 /

六、反稀释工具及其使用 /

七、对赌支付工具及其使用 /

八、其他对赌工具 /

第三章估值、投资对赌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节公司估值 /

一、公司估值的含义 /

二、非上市公司的估值方法 /

三、上市公司的估值方法 /

四、不同类型和行业公司的估值方法 /

五、公司估值的确定 /

六、公司估值风险防范 /

第二节对赌基础典型条款设计 /

一、估值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二、财务业绩与现金补偿条款设计及风险防范 /

实务案例甘肃世恒公司等与苏州海富公司增资纠纷再审案 /

三、上市目标与股权回购条款设计及风险防范 /

实务案例甘肃世恒公司等与苏州海富公司增资纠纷再审案 /

第三节对赌辅助保障条款设计 /

一、股权转让限制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二、共同出售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三、强卖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四、反稀释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五、优先分红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六、增资优先认购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七、优先清算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八、董事席位及一票否决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九、信息披露和检查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十、关联交易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十一、竞业限制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十二、违约责任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

十三、效力调整条款(抽屉协议)设计与风险防范 /

十四、其他条款 /

第四章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

**节与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

实务案例甘肃世恒公司等与苏州海富公司增资纠纷再审案 /

一、对赌原则有效,但并非绝对有效 /

实务案例上海瑞沨与朱某起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二、致使对赌协议无效的事由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管理性规定的对赌协议的效力 /

四、支持实际履行与强制履行效力 /

五、合同效力与合同强制履行效力分开判断的意义 /

六、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可否同时得到支持 /

实务案例深圳前海盛世企业(有限合伙)与徐某栋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佛山市优势集成企业、潘某来合同纠纷案 /

第二节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合同效力 /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并不必然违反法定资本制损害债权人利益 /

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即使构成保底条款也不必然无效 /

四、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是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意思自治的正当需求 /

实务案例江苏华工公司与扬州锻压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

五、对赌协议有效,未必具有强制履行效力 /

实务案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14年某仲裁案 /

六、目标公司对赌失败,减资完成前,担保人的回购担保义务未成就 /

实务案例北京银海通投资中心、新疆西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

七、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困境与处理方法 /

八、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困境与处理方法 /

第三节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公平原则、风险共担原则 /

一、对赌协议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二、投资方既对赌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实务案例陆某芸等与北京四方继保公司合同纠纷案 /

三、对赌协议是否违反风险共担原则 /

实务案例强某延与曹某波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

四、对赌协议与保底条款 /

五、对赌协议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

六、对赌协议与显失公平 /

实务案例九江九鼎中心(有限合伙)与谢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

第五章对赌条款的触发、行权期限及风险防控 /

**节对赌条款的触发认定、责任承担 /

一、对赌条款的触发原因与责任承担 /

实务案例蓝某桥、宜都天峡公司、湖北天峡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案 /

二、对赌条款的触发认定 /

实务案例冯某等与天津平禄公司合同纠纷案 /

三、约定不明对赌条款的触发认定 /

实务案例九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谢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

四、对赌条款的“提前”触发 /

实务案例蓝某桥、宜都天峡公司、湖北天峡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案 /

五、触发回购条款的“条件”“期限”与“期限利益”抗辩理由 /

实务案例北京碧海舟公司等与天津雷石投资(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 /

六、对赌协议回购条件的触发是否必然以对方违约为前提 /

实务案例招银叁号与杨某红合同纠纷案 /

七、对赌条款触发的风险防控 /

第二节对赌行权的除斥期间、合理期限、诉讼时效 /

一、对赌中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与行权期限的关系 /

二、对赌中股权回购权的除斥期间 /

实务案例安徽绿雨公司与北京正达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 /

三、对赌中股权回购权的合理期限及其认定 /

实务案例冯某等与天津平禄公司合同纠纷案 /

实务案例张家港浩波贸易公司与张家港盛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北京千舟清源基金(有限合伙)等与山东宏力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

四、对赌中股权回购权的诉讼时效 /

实务案例九江九鼎中心(有限合伙)与谢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

五、对赌中股权回购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

实务案例方某中与池州工投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张某忠、柳某合同纠纷案 /

实务案例湖南湘西高新投资、新中合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信达新兴公司与庄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高能公司与吴某秋委托合同纠纷案 /

实务案例浙江星莱和公司、莱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东华科技公司与淮化公司合同纠纷案 /

六、对赌条款触发后的期限法律风险防范 /

第六章对赌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约定解除权 /

**节对赌与不可抗力、约定解除权 /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与范围 /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

三、对赌与疫情 /

实务案例井某敏、南某茹新增资本认购、买卖合同纠纷案 /

四、对赌与IPO暂停 /

实务案例上海嘉石公司与李某民、第三人新疆天海绿洲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五、对赌与政府征收 /

实务案例江西建信(有限合伙)与南昌宝葫芦及其股东等增资合同纠纷案 /

实务案例耀声公司与厦门信托公司、青岛海协信托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六、对赌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与约定解除权 /

实务案例北京佳莲公司与北京百得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实务案例翁某某与胡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七、对赌中融资方应对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项与措施 /

实务案例董某杰与陈某锋股权转让纠纷案 /

八、对赌中投资方应对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项与措施 /

九、法院在对赌协议涉及不可抗力案件时的审查要点及裁判思路 /

第二节对赌与情势变更 /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与程序要求 /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之比较 /

实务案例成都鹏伟公司与江西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

实务案例大宗公司、宗某晋与淮北圣火矿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四、对赌与疫情 /

五、对赌与IPO /

实务案例甄某君等与梁某明等股权认购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周某华与黄某玲等合同纠纷案 /

六、对赌与全球金融风暴 /

实务案例上海立鸿投资(普通合伙)与浙江中宙光电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七、对赌与双反措施 /

实务案例厦门金泰投资(有限合伙)与骆某、江西雷迪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

八、对赌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

实务案例南京誉达投资(有限合伙)与陈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九、对赌协议中的情势变更条款 /

实务案例翁某某与胡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十、对赌中应对情势变更的注意事项与措施 /

第七章对赌担保与创业者保护 /

**节对赌担保与应对策略 /

一、公司担保基本规定之《公司法》第16条的三种理论观点 /

二、公司关联担保效力判断的法律依据与逻辑 /

三、公司关联担保主观善意的认定与审查义务 /

四、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与对赌关联担保的特殊性 /

五、实践中对赌案例关联担保问题的不同理解 /

实务案例通联公司与成都新方向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

实务案例郭某等与郑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强某延与曹某波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六、公司担保问题的启示与对策 /

第二节对赌中的创业者保护与家庭财产隔离 /

一、对赌实务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思路与裁判观点 /

实务案例金某与建银文化基金合同纠纷案 /

实务案例陆某芸等与北京四方继保公司合同纠纷案 /

二、对赌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与解析 /

三、对赌风险防范与家庭财产隔离保护措施 /

第八章涉及国企、上市公司的对赌 /

**节涉及国企的对赌 /

一、涉及国企的对赌类型 /

二、对赌协议与国资监管规定 /

三、国企向非国企投资的对赌回购 /

四、国企引入非国企投资的对赌回购 /

实务案例上海阳亨公司与江苏省盐业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华电集团与国恒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实务案例北京安联公司与北京安恒达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实务案例武汉银城公司等与湖北信联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五、国企投资国企的对赌回购 /

实务案例联大公司与安徽高速股权转让纠纷案 /

六、涉及国企对赌的股权补偿问题 /

七、涉及国企对赌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

第二节涉及上市公司的对赌 /

一、上市公司“对赌”的含义、作用与现状 /

二、上市公司涉及对赌的几种情况 /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的对赌主体、对赌资产及补偿原则 /

四、上市公司对赌常见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核心事项 /

五、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与对赌实操建议 /

六、上市公司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对赌困局与办法 /

七、并购重组中双方当事人的对赌风险与应对策略 /

第九章对赌案例实录与诉讼实操全程指引 /

**节对赌案情解剖与要点筛查 /

一、对赌案件基本文件和案情 /

二、对赌案件要点提炼与委托人诉求 /

三、对赌案件法律关系疑点问题筛查 /

四、对赌案件疑点问题提炼剖析 /

第二节对赌案件战略规划、战术设计与诉讼实操 /

一、对赌案件诉求的确定与战略规划、战术设计 /

二、对赌纠纷案由、管辖、起诉与战略战术的实施 /

三、对赌诉讼节奏的战术控制 /

四、对赌纠纷的开庭与辩论 /

五、对赌纠纷的相持、谈判与和解 /

第十章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 /

**节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 /

一、对赌协议常见法律适用问题及产生原因 /

二、对赌协议中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调整领域 /

三、对赌协议中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衔接转换 /

四、法院在对赌协议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回应 /

五、仲裁委员会在对赌协议法律适用方面的特点 /

第二节对赌案件的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 /

一、对赌案件的审判理念和审理原则 /

二、审理对赌案件的裁判规则 /

三、对赌协议中的几个底层法律关系问题 /

四、目标公司内外债权间的衡平保护与深石原则 /

第三节*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集成 /

一、对赌协议与股权转让的区别认定 /

二、当事人在《投资协议书》外另行签订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应为有效 /

三、将未能实现约定净利润指标设为股权回购条件,并不损害目标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为有效 /

四、因股权回购协议履行基础已经发生颠覆性变化,致使回购义务不能按约定期限和比例履行的,不构成违约 /

五、股权回购请求虽然被驳回,但是待回购条件成就时仍可再主张 /

第十一章对赌法律问题综合提示 /

**节对融资方的对赌法律问题综合提示 /

一、融资方的优势、劣势及面临的主要风险 /

二、补足短板,及时聘请外部专家顾问 /

三、是否对赌、如何对赌,知其后果再抉择 /

四、投资机构的选择 /

五、业绩目标要理性,上市预期要合理,不盲目追求高估值 /

六、融资节奏及多轮融资的对赌问题 /

七、从对赌控局到公司控制权 /

八、对赌陷阱之经营控制权被干预及丢失后对对赌协议履行的影响 /

实务案例陆某芸等与四方继保公司合同纠纷案 /

实务案例瑞锋公司等与劳莱斯门业公司等公司合并纠纷案 /

九、对赌的潜在风险条款 /

十、利益及风险的平衡,减免责任条款要明确 /

十一、注意风险隔离与家庭财产保护 /

十二、股权融资时的商业秘密保护 /

十三、程序权利与期限利益 /

十四、对赌刑事法律风险 /

第二节对投资方的对赌法律问题综合提示 /

一、投资方的优势、劣势及面临的主要风险 /

二、加强尽调,尽量减小估值误差 /

三、确保对赌协议的效力,勿疏忽放纵,防范经验主义错误 /

四、对赌设计要注意诸多关系和要素的协调配合 /

五、注重对赌担保问题 /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点的选择 /

七、争议解决程序与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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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四章 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对赌协议的效力,决定着股权投融资交易的基础是否牢靠,是否会崩塌。因此无论在对赌设计中还是在对赌纠纷诉讼中,对赌协议的效力都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股权投融资中对赌协议的履行,也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涉及的利益也不仅仅是签约当事人能够完全决定的。尤其是对赌条款触发后,投资方即使完全按照对赌约定行使权利,也要注意不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不能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即使对赌协议有效也不能履行。因此关于对赌协议的履行问题,就要在协议设计时做出预判,对履约路径和文件做好预设。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本章将分三节进行介绍。 **节 与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管理层等对赌一般不会涉及目标公司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在目标公司不参与担保或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及强制履行效力的性质相对简单,而且也基本一致,因此本节予以集中讨论。至于目标公司参与担保或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将在本书第七章**节进行讨论。 实务案例 甘肃世恒公司等与苏州海富公司增资纠纷再审案参见*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07年11月1日,苏州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公司、甘肃世恒公司、甘肃世恒公司当时唯一的股东香港迪亚公司、香港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也是世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协议中关于业绩对赌部分的内容为: 1苏州海富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取得甘肃世恒公司3.85%的股权,其中114.7717万元列为注册资本,1885.228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香港迪亚公司持股96.15%。 2《增资协议书》第7条第2项约定:甘肃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甘肃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甘肃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苏州海富公司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3.2010年10月20日前上市及相关股权回购约定,以甘肃世恒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是否达到10%确定回购价格。 触发纠纷:因甘肃世恒公司2008年度实际净利润仅为26858.13万元,未达到《增资协议书》约定的该年度承诺净利润额。2009年12月30日,苏州海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甘肃世恒公司、香港迪亚公司、陆某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 *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增资协议书》中,香港迪亚公司对于苏州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香港迪亚公司对苏州海富公司承诺了甘肃众星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目标并约定了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在甘肃众星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未达到约定目标的情况下,香港迪亚公司应当依约应苏州海富公司的请求对其进行补偿。香港迪亚公司对苏州海富公司请求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有其他无效事由。无论是从“中国对赌**案”,还是从后续法院的相关判决、仲裁机构的相关裁决来看,对此类对赌协议的效力性质及强制履行的性质已经达成共识,理论上也基本没有争议。2019年11月*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不能仅仅停留在没有争议的表面认识上。我们不但要熟悉一般情况,更应该掌握特殊情况。因此,我们要对此类对赌影响合同效力的特殊情况有明确的认识方法和方向。现对《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刘鹏飞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财务合伙人律师 京师股权投融资顾问与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律协公司法专委会第七、八、九届委员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首席法律专家顾问 北京企业联合会首席法律专家顾问 北京市政府某部门法律顾问 CCTV中央电视台某栏目法律策划顾问 京师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股权投融资生命循环理论创立人 擅长领域 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诉讼仲裁、创投培训等,注重系统性动态解决法律问题 学术与著作 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以上,一直坚持实操与理论并行,应出版社约稿出版法律专著数部,发表专业文章数十篇,长期受律师协会、企业协会、商会、培训机构邀请提供法律及创业投融资辅导培训。刘鹏飞律师部分作品如下: 《律师进阶**:11堂公司法业务课》 《“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股东有效出资方式及实务指引》 《隐名投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与裁判规则》 《公司决议案件实务指引》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适用规则》 《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资本多数决”在公司治理中的几个禁区》 《股东利润分配权的行使及实务指引》 《股东知情权体系及实务指引》 交流方式 邮箱:lpflawyer@126.com 微信:13260190076或beijinglawyer666 电话:1326019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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