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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研究(增订本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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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97748
  • 装帧:7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94
  • 出版时间:2021-05-01
  • 条形码:9787100197748 ; 978-7-100-19774-8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律专业者作者提出中华法系三化论,此说一出,将春秋战国大秦帝国时代能够吞并六国,统一中原,从而形成中原帝国的国家治理方法归结到法律上的令行禁止,奖励军功,这个结论还商鞅以公正的法律史册地位,而不仅仅是两次变法失败被杀,变法失败而告终。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制的法家化具有厘定是非的学术意义。如果带着多元视角看中华法系,就会呈现出一种立体的、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中华法系形态,而不是简单化的、平面化的中华法系。试想,如果把中华法系延绵数千年,今天依然保持生命力,过于简单化地理解,那么就只能勾画出中华法系儒家化、伦理化、礼法不分,进而发展成为法律与政治同一无有区别,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忽视中华法系研究的独特视野与方法,使法学成为主流学科(比如历史、文学)的附庸,其结果法学将被日益边缘化,其支撑国家政治管理,其作为政治家身边的助手的功能就会消失,那么法学的使命就会大大弱化、渐渐稀释,*终走向虚无。这是法学者们万万不愿看到的。作者研究,为法史学者冲破固有藩篱,奠定学科独立地位,开创了一条解说之路。

内容简介

《中华法系及其现代化研究》全书分两部分,一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二是中华法系的现代化。在中华法系的特点部分,下分三小部分,分别讲述中华法系法制的法家化、法官的儒家化和民众法意识的鬼神化。在中华法系的现代化部分,下分近代化与现代化,近代化部分分析清末至中华民国1949年这一历史时期中华法系近代转型的客观历史;现代化部分分析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70年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阐释中国社会发展中不同政治时期法律发展的特征,其中特别侧重了文化传统与立法,改革开放与现代化范式,进而总结当代法治发展的经验与规律。全书19章,从时间上说贯通古今,用丰富的史料展现了中华法系的独特发展道路,从空间上说兼容政治学说,深刻解析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客观社会政治基础、传统文化积淀、历史发展惯性,阐明中国法治道路是中国政治发展与客观历史的必然产物,是适合国情的,是优选的法治时代。

目录

绪论
一、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研究
二、关于中华法系断限的研究
三、本书的研究思路
(一)法系是什么
(二)中华法系的价值观念是什么
(三)中华法系在近代以来的命运如何
(四)近代法学留学生是对中华法系进行创造性转化的主要群体
(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现代化的范式转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现代化逐渐摆脱“苏化”和“西化”两种道路

上篇 中华法系的特点
一、法制的法典化
**章 从先秦多元法制到秦汉一元法制的形成
**节 夏商周多元法制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一、夏朝、商朝、周朝三朝的法制是不同而多元的
二、夏商周三朝的中央立法权和司法权是多元的
三、周朝的诸侯国内部的法制是多元的
四、夏商周多元法制并存的原因
第二节 春秋时期“铸刑书”、“铸刑鼎”:法制多元到一元的转折
一、质疑“铸刑书”、“铸刑鼎”性质现有诸说
二、“铸刑书”、“铸刑鼎”标志立法权和司法权从多元向一元转变
第三节 秦朝一元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中央集权制起源于春秋晋国灭公族,实行军功爵制
二、秦朝确立郡县官僚制为基础的一元法制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典的法家化
……

下篇 中华法系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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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法系研究(增订本)/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三、君主专制这是传统的看法,现在仍有不少同志坚持此说。看到了周代君主所拥有的权力,是此说的长处;但忽略了世袭贵族的存在及所拥有的权力,是此说的缺陷。周代的世袭贵族对土地拥有领有权,在领地上可以设官分职,建立武装。这基本事实即可说明西周春秋的君主是无法对世袭的贵族实行专制的。中国的历史表明,君主专制的要素有二,一是官僚制度,二是中央集权制,而在周代,这些都是不存在的。因此西周春秋“君主专制”说是难以成立的。中国和西方的历史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中,中国和西方国家政体的历史起点都是相同的,这个历史的起点就是“军事民主制”。1877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马克思的同龄人摩尔根(1818-1881)出版了足以使其享誉后世的煌煌巨著《古代社会》。在书中,他**次提出了在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存在着一个“军事民主”的社会形态。这一说法,经恩格斯在《家庭、所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进一步阐发援引,在学术界得到广泛承认。氏族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制的产生,各氏族部落间便发生了抢掠土地、牲畜、财富和奴隶的战争。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各氏族部落彼此结成联盟,用以防止。对抗其它氏族部落。原来的氏族民主制进而转变为军事民主制。它由三个机关组成,一是军事首长。因为部落联盟需要一个军事首领统一指挥,在战争中勇敢善战、善于指挥的人自然成为众望所归的首领。该首领由民主选举产生,开始时不能世袭,不称职者可以罢免;二是联盟议事会,由各氏族首领组成,它是常设的权力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部落的重大问题,然后交军事首领执行;三是人民大会制度,它是部落联盟的*高权力机关,有权否定议事会的决定,凡对外宣战、媾和、结盟等重大事情,均需交给人民大会讨论决定。军事民主制是各个民族在正常条件下走向文明社会的必由之路。古代希腊军事民主制时期的军事首长叫巴赛勒斯,其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但并非世袭,而是要经过人民选举方可获得继承权。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和审判的权限。常设权力机关为议事会,*初是由各氏族的首长组成的,后来由于其人数增加太多,便由其中选出一部分人组成。议事会对于一切重要问题作出*后决定,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讨论各项重要问题,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决定是用举手或欢呼通过的。古代罗马军事民主制时期的军事首长叫勒克斯,握有军事、祭司、审判等方面的权力,但不掌握民政的权力,也没有处理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而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人民大会(库里亚大会)选出,然后在第二次人民大会上正式就职,他也是非终身的,随时可以被撤换。常设权力机关叫长老议事会,是由三十个氏族的首领组成的,它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有权预先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事情。它所决定的一切事项*后由叫做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来参加大会的人民按库里亚分组,而在每个库里亚内又按氏族分组;在通过决议时三十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权。库里亚大会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并以*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各方的上诉作*后的决定。中国古史传说中的尧、舜、禹正是处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尧、舜、禹皆为部落联盟的首领,都是经过联盟的议事会选举而产生,史书称之为“禅让”。相传尧是陶唐氏部落首领,为黄帝嫡裔,被氏族部落民主选举为炎黄部落联盟首领。尧年老时,联盟议事会推举舜为继承人。舜原为有虞氏部落首领,德才兼备,深得各部落的拥护、支持。尧对舜进行了三年政绩考核,尧死后,舜被推选为联盟首领。舜年老时,联盟议事会又提出继任人的问题。姒姓有夏氏部落首领禹栉风沐雨,治理洪水十载,功勋卓著,深得民心,被大家推举为部落联盟首领。禹继位后,又举皋陶为继承人。皋陶早死,又以伯益为继承人。于此可见,尧、舜、禹都是以选贤举能的“禅让”方式选举出来的部落联盟首领。联盟首领既由议事会选举产生,因而他们必须对议事会负责,要服从议事会的决议。史载尧在一次联盟议事会上提出治理洪水的人选,大家都推选鲧。尧一开始反对,但各部落首领坚持让鲧去试一下,尧无可奈何,*后只好同意了大家的意见。这反映了部落联盟议事会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情景。上述史实表明,氏族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是各个民族向文明社会过渡的共同的历史起点。古希腊、罗马是这样,中国也不例外。西方某些学者把中国的君主专制说成是亘古即有,把西方的民主制度视为西方民族的天生本能,完全是一种偏见。然而,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中西国家政体的历史起点虽然是相同的,但在进入奴隶社会后却呈现出了不同的政体形式。古希腊城邦在军事民主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古罗马在军事民主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贵族共和制;而中国在军事民主制的基础上却建立了宗法贵族君主制。……

作者简介

郝铁川,说他是学者,耕耘中法史40年;说他是官员,参加中国政治实践,历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行政部部长,现任上海文史馆馆长。所以,他是一位具有长期政治实践的学者。这样的社会阅历,使他对中国法律的认识保持着与中国政治的思考同步、紧密联系在一起,著述有独到的见解。其中对中华法系特点的归纳,从法制的法家化、法官的儒家化和民众法意识的鬼神化,他的“三化论”,至今受到学界称道。这些观点,对自汉唐以来中华法系呈现出儒家化的大家(瞿同祖先生)之说、固有之说大胆提出质疑,将中华法系成熟形成时期提前到战国时期的秦律,并进而总结出了法家是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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