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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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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622563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87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16225639 ; 978-7-5162-2563-9

本书特色

参加本法修订的专家编写 即时:**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及法律修订要点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法律实务

内容简介

动物防疫法也是人的健康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法规。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导读》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作序,由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十一章构成,并附有动物防疫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国外动物防疫法律制度等文件资料,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了全面详细解读。

目录

动物防疫法也是人的健康保护法(代序)
绪论 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
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章 总则
一、修改动物防疫法的必要性
二、修改的思路、原则和立法目的
三、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
四、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围
五、动物疫病的分类和确定主体
六、动物防疫方针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八、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
九、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动物防疫职责
十、相关部门的动物防疫职责
十一、动物疫病防控部门间协作机制
十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责任主体
十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十四、动物防疫科学技术发展和动物防疫宣传
十五、对动物防疫单位、人员的表彰和保障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
三、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五、动物疫病净化、消灭
六、种用、乳用动物健康管理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八、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管理
九、特定物品的防疫要求和处理
十、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
十一、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十二、犬只防疫管理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动物疫情报告
二、动物疫情的认定
……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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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导读》: (一)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概念和作用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的行为,是行政许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对动物防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促使动物饲养者自觉开展预防接种、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提高免疫率和无害化处理自觉性,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合法经营。二是防止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通过动物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卫生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扑灭疫源,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保护养殖业生产和消费者健康。三是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控。通过对检疫所发现动物疫情的记录、整理、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动物疫病的流行分布动态,可以为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防疫计划提供可查的科学依据。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特点 检疫实施的特点包括:一是强制性。动物检疫以本法为法律依据,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任何不依法申报检疫、不按规定实施检疫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责任追究和法律惩处。二是法定性。动物检疫的实施,有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和证章标志,一般性动物疫病检测不能称之为检疫。三是即时性。检疫对防范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动物疫病的感染也可能发生在检疫后。因此,检疫结果只依据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即时的情况作出,在一定时限内有效,而不是在后续屠宰、加工、经营过程中一直有效。 (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责任主体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删除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职能,调整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职责中。同时,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的要求,改革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工作职责。因此,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和权利,依法依规做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充分发挥检疫对防疫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

作者简介

刘振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先后在原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农村政策研究、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和立法工作。于康震,农学硕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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