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0.3(总第8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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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93252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3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10932526 ; 978-7-5109-3252-6
内容简介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分别有商事审判政策与精神,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专题,庭推纪要,请示与答复等板块,是一本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的书,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目录
尊重合同自愿调整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相关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
重析民间借贷的定性和范围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借贷事实审查标准的规范解读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2月29日)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专题】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庭工作专题】
坚持强基导向、加强法庭建设,服务和保障基层社会
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积极发挥人民法庭的司法功能和社会职能推动新时代
人民法庭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服务三农工作专题】
*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
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2021年1月18日)
【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专题】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稿
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理论前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类型及法律后果
《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思路探析
……
【指导性案例】
【*高人民法院案例解析】
【地方法院传真】
【地方法院案例解析】
【裁判文书选登】
【民事审判信箱】
节选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依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约定利息,对于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除此以外,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该部分法律适用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关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标准问题,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项明确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作出了完善。第二,为防止出借人以费用名义额外计收利息,进而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当从该条规定控制借款成本的立法本意出发,将“其他费用”理解为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其他成本,应与利率的性质基本相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各种除借款本金之外实际支付的费用。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担保费问题,由于“其他费用”已经明确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费用,应视担保费是否*终由出借人实际收取作出认定。 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直接决定该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某一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大。在修改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因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成为利率问题之外的又一重点。因涉及社会综合治理下存量债务的清理工作,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考虑到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以及该条规定将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产生较大影响,在8月20日司法解释颁布后,*高人民法院又听取了各方面的反馈意见,以《民法典》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为契机,对该条规定作出补充完善。 由于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关于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一直存有不同认识。根据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凡是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高人民法院解释。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是作为司法机关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对现行立法作出的解释,是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解释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越法律本身,也就不会超越社会成员的正当预期,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高人民法院大多司法解释规定,自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应适用,这一规定方式实际上是认可了司法解释具有天然溯及力的观点。但是,司法解释虽是对既有法律所作之解释,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还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利率保护标准的规定即是如此,至少在现阶段承担着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应被将来的、不确定的法律规范影响其在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时的合法信赖利益。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以无溯及力为原则,有溯及力为例外。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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