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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03069526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A5
  • 页数:176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030695260 ; 978-7-03-069526-0

内容简介

此书辩护了规范的认知主义,认为存在关于行动理由的不可还原的规范性事实。作者回应了常见的三个反驳:规范性事实有麻烦的形而上学后果;我们没有认识规范性事实的方法;理由无法驱动和解释行动。作者还为规范和非规范的主张之间的区别提供了一个新解释。此解释可以很好地说明理由的相对强度以及反思平衡方法。

目录

目录
总序 / i
前言 / xiii
**讲 导论:理由基础主义 / 001
第二讲 形而上学的反对意见 / 018
第三讲 动机与表达主义的吸引力 / 057
第四讲 认识论和确定性 / 075
第五讲 理由及其强度 / 113
参考文献 / 133
索引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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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讲 导论:理由基础主义 1 当代元伦理学在两个重要的方面不同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乃至约翰 麦基(John Mackie)写出《伦理学:发明对与错》时的70年代后期的元伦理学。在那个年代,元伦理学的讨论几乎全部集中在道德(morality)上—针对如何恰当地解释关于道德上的对错以及道德评价的其他形式的各种论断。时至今日,尽管仍然有不少关于道德的讨论,但占据显著位置的则是对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ing)*和规范性的争论,更一般地,是关于行动理由的争论。再广义一点讲,信念和其他态度的理由也越来越被认为是规范的,对它们提出的问题与关于行动的理由的问题被认为有着相同的本质。 另外,20世纪中叶的元伦理学也很关注动机(motivation)问题。具体到道德方面,这个问题就是行动者如何能够被他们的道德判断所激发去行动。在《利他主义的可能性》一书中,内格尔批评了流行的休谟主义教条,并将伦理和慎思的要求理解为合理性的*要求(rational requirements)。尽管如此,他还是将他所处理的问题呈现为关于动机的问题。他写道:“我把伦理学看作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我的主张探讨的是它的基础,或者说终极的动机根源。”1而今,虽然人们仍然会讲动机,但更多地把问题放在理由这个框架(frameworks)里来讨论。具体到慎思和道德,问题就是:为什么人们有理由去做会在未来对他有利的事情以及道德所要求的事情? 我说整个元伦理学领域经历了这两个转变,或许带有一点个人倾向。这些转变可能只存在于我或者与我交流*密切的那些人的想法里。但是,无论别人对这个领域做怎样的概括,在接下来的几讲中,我都打算把讨论的重心放在我所做的两个阶段的划分的后半部分之上:我将聚焦于一般意义上的规范性,而把道德看作其中一个特殊情形;我也将集中考虑理由的概念—主要是行动理由的概念,尽管对其他种类的理由我也有一些话要说。 我的讲座将会为一种关于理由的实在论的认知主义(realistic cognitivism about reasons)提供一种合格的辩护。这种观点首先是一种认知主义,它认为关于行动的理由的论断可以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它也是实在论的,因为它承认,那些具有确定真值的行动理由论断所涉及的情形存在着一些限定条件。 我将主张,理由真理在如下意义上是基础性的:它们不能还原为或等同于非规范性的真理,诸如包含物理对象和因果关系的自然世界的真理;它们也不能为“合理性”“理性能动性”这些并非基源于理由的概念所解释。理由还可能在另外一层更深远的意义上是基础性的:它可能是规范领域中**的基础性元素,其他的规范性概念—如好和应当—都可以通过理由来分析。我倾向于认为理由确实在这种更深远的意义上是基础性的。但是这个观点是有争议的,在下文中我不会去论证它。我将在仅限于刚才提到的前一个层面上为理由基础主义(Reasons Fundamentalism)作辩护。 2 常识强有力地支持了这样一个观念:存在关于行动理由的真理。考虑下列断言: (1)对于一个正在驾驶一辆快速前进的汽车的人,“如果不转弯的话,汽车将会撞伤甚至可能撞死一名行人”这个事实是他转动方向盘的一个理由。 (2)“一个人的孩子去世了”这个事实是那个人感到伤心的理由。 (3)“听美妙的音乐并随之翩然起舞是令人愉悦的”这一事实是一个人这么做或继续做下去的理由。 至少对我而言,这几个断言显然是真的。但是要由此得出“它们是不可还原的规范真理”这一哲学论断,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因为这样就会带来许多需要解释的问题。考虑如下议题: *相关性(Relational Character):理由都是对于行动者而言的理由。如何理解这一相关性特征? *真值确定性:关于理由真假的陈述,是否独立于我们对它们的意见?“存在关于理由的不可还原的规范真理”的观念是否蕴含不可接受的形而上学观点? *随附性:关于理由的事实,与关于自然世界中发生了什么、什么导致了什么的事实是如何相关的?规范事实并不是蕴涵于自然事实,但至少许多规范事实依赖于非规范事实—后者变化时前者会变化,后者不变前者也不会变。这似乎令人费解,有待说明。 *可知性(Knowledge):如果存在关于理由的不可还原的规范事实,我们如何能够知道它们? *实践意义:在实践推理和对行动的解释中,理由判断和其他信念—例如关于自然世界的信念—起着不同的作用。如果这些理由判断也是信念的话,它们是如何发挥这种特殊作用的? *强度:理由的强度是彼此不同的。比如说,转动汽车方向盘的理由要强于听美妙音乐的理由。如果“打方向盘以避免撞上行人”的行动会妨碍某人欣赏收音机里的音乐,这不是“不打方向盘”的充分理由。如何计算这个强度,是一个问题。 *可择性(Optionality):有一些理由好像是“可择的”,即它们仅仅是一些可以当成理由的考虑。还有一些考虑则是“非可择的”,即它们提供的理由无论是不是决定性的,都应该予以考虑。在刚才的例子中,“听音乐的快乐”就是一个可择理由—如果一个人决定听音乐,那么将它算作一个理由就是有意义的。然而,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 “做X会显著降低某人死亡的风险”是做X的非可择理由,无论它是不是决定性理由。 3 上述所有问题似乎都可以借助这样的方式来回答:把理由解释为是以欲望为基础的。比如说: (1)X有理由做a,仅当做a将有助于满足X的某种欲望。 或者 (2)X有理由做a,如果做a将有助于满足当X完全知道相关的非规范事实并考虑清楚之后将会具有的欲望。 这类观点解释了理由的相关性特征:理由是对于某人的理由,这个人具有相关的欲望,或者一旦掌握了完备的信息并考虑清楚就会具有这样的欲望。似乎也可以据此解释理由强度的现象:欲望有不同强度,即不同的动机性力量。一种关于欲望的理论会主张,一个理由强于另一个,仅当它所依凭的欲望在这种动机性的意义上更强一些。“有些理由是可择的”这一事实可以被解释为:如果你欲求或想要做某事就有理由这么做。“有些理由是非可择的”这一观点就可以被解释成:有一些事物有助于满足所有人都具有的欲望(或者说,当他们掌握了所处情形的完备的信息并考虑清楚时都会具有的欲望)。 根据这种观点,“我们如何知道我们有什么理由”这一问题似乎也不难解释了:至少有些时候,我们知道我们欲求什么并且知道如何去满足那些欲望。并且,如果欲望能够驱动一个人去做有助于满足它的行动,说一个人有理由做某事就是说他有一个可以通过这样做来被满足的欲望,我们也就能解释为什么理由具有动机效力了。 *后,欲望理论也会宣称自己能够解释随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很明显的:如果人们的行动理由是“他们的欲望是什么”和“什么行动将有助于满足这些欲望”这两个自然事实的函数,那么,只要这两个自然事实不变,人们行动的理由就不会变。 我相信,对理由的这些方面的解释力,是使得这类基于欲望的理论看上去正确的重要原因。然而,这类理论也有众所周知的困境。其中一些困境关乎对于“人们具有什么理由”这个问题欲望理论所蕴含的反直觉推论。无论一个人的欲望多么愚蠢,他或她都有理由去采取能够满足这个欲望的行动吗?那个司机有转方向盘的理由,真的是因为他有一个能够被该行动满足的欲望吗?如果将实际的欲望改成知情应具的欲望,并且对“当人们充分知情后会欲求什么”做一些适当的假定,这些困难可能会减少。但这个改动会为基于欲望观点的动机说明带来新的问题,因为下述事实并不是那么显而易见:人们会被那些他们实际上并不具有、只在其他情况下才会具有的欲望所激发从而去行动。 我相信有大量的这类异议强烈地反对理由的欲望理论。但我想暂时把这些异议放在一边,转而考虑一个看上去更为深刻的反驳:就某个重要方面而言,欲望理论的解释力只是个错觉。这个错觉来自这样一个事实:这些欲望理论可以用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而对它们的表述往往没有对这两种理解方式做出清楚区分。 根据这两种方式中的**种,会很自然地将欲望理论理解成关于人们具有何种理由的实质性的规范论断。宣称人们有理由去做那些会有助于满足他们的欲望的行动,这(在很多情况下)看上去颇为合理。按照我刚才提到的方式,这样的理论能够解释行动理由的一些特性,诸如它们的相关性特征和强度。(尽管“做某事的理由的强度与其动机效力成正比”这一观念似乎并不是那么可信。)但是由于规范欲望理论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规范性主张,它似乎无法回应我所列出的许多其他问题。 如果说“不可还原的规范真理”这一观念存在一些严重的形而上学问题,那么规范欲望理论无法回应这些担忧,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这样的规范真理。规范欲望理论也无法为“我们如何知道规范真理”提供一个普遍解释。关于行动的理由,它只能提供一个一般性的实质主张:我们有理由去做任何满足我们的欲望的事情。这个主张如果是对的,那留给我们的就只剩下“指出哪些行动能够做到这一点”这一经验问题了。一个类似的情形是,“我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就是赚尽可能多的钱”这一理论,只会留给我们“怎样才能变得有钱”这一问题。它不解决“我们怎样才能知道规范真理”的问题,而只是简单地给出了这样一个真理,并宣称我们知道它。上述这些要点可以总结成,规范欲望理论和理由基础主义并不是对手关系,而是与之完全相容,甚至有可能预设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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