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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农村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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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0528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8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21620528 ; 978-7-5216-2052-8

本书特色

“八五”普法实用问答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编写,帮助读者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维护法治,遵守社会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精选实用法律问题 贴近生活,聚焦热点,问题实用 法官、律师专业解答 结合法律实践,专业释法,简明易懂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轻松学习法律知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内容简介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遇到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正在慢慢成为公民的习惯。法律普及任重而道远,在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之际,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农村法律知识实用问答》,就是要从农村的日常生活与经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很直接易懂的问答的形式,在必要的时候以具体案情为例,为广大农村的读者提供法律知识,包括农村基层治理、农村婚姻家庭、农村常见侵权、农村常见合同、农村土地治理、农民工权利保护、农村社会救助,等等。

目录

**章农村基层治理问题

1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什么?

2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如何换届?

3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该怎么办?

4 乡政府是否可以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主任?

5 涉及村民利益的哪些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6 村民委员会委员被判处缓刑,能否继续任职?

7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8 村民代表会议应如何召开?有哪些职权?

9 村民小组享有哪些职权?

10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二章农村婚姻家庭问题

**节婚姻

1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为儿子购买的房产,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筹备婚礼期间,女方突然反悔,男方前期支付的款项还能否要回来?

3 婚后男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不管不问该怎么办?

5 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该怎么办?

6 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领结婚证,想要离婚该怎么办?

7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想抚养孩子,该怎么办?

8 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9 离婚时,一方在外的欠款,另一方是否要共同偿还?

10 离婚前,对方故意转移财产该怎么办?

第二节收养、赡养

1 想收养孩子,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2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3 养父母虐待未成年养子女的,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4 成年养子女不赡养养父母,该怎么办?

5 “私生子”能否向未共同生活的生父主张抚养费?

6 “入赘”男子,是否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7 孙子女对无人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法定赡养义务?

8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

第三节继承

1 去世前与家人共同购买的农用运输车去世后该如何继承?

2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继承?

3 渔业捕捞许可证能否继承?

4 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比其他遗嘱的效力更高?

5 遗嘱订立后,如何变更遗嘱的内容?

6 丧偶儿媳对公婆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7 远嫁外地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8 子女是否应当清偿父母遗留的债务?

9 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矛盾,能否解除?

第三章农村常见侵权问题

1 因侵权行为造成农民人身损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2 农民被机动车撞伤,对方应当如何赔偿?

3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4 拖拉机在田间地头撞伤他人,能否按照交通事故进行赔偿?

5 农民自建房屋,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受伤,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6 村里的狗将孩子咬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7 假冒伪劣电器引发火灾,农民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8 邻居家的树被大风刮断,砸坏自家的房顶,能否要求邻居赔偿?

9 在农村道路上晾晒粮食致人摔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农村常见合同问题

1 签订农产品销售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 购买农机设备时,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

3 购买农机设备,对方要求缴纳的“定金”与“订金”有区别吗?

4 购买的农机设备,保修期内总出故障该怎么办?

5 农户购买了假玉米种子该怎么办?

6 民间借款,借条上应写明哪些内容?

7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8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9 《民法典》施行前打的借条,能否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0 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朋友到期不还,是否应当先用朋友的财产抵还借款?

11 保证人仅在借据上签名,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2 房东准备出售房屋,通知解除租赁合同该怎么办?

13 农民在别人承包的建设工程中承包了部分工程,干完活没人付款该怎么办?

第五章农村土地治理问题

**节土地承包

1 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

2 承包人能否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他人互换、转让?

3 村里新增人口较多,发包方能否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地?

4 农村集体土地能否发包给外村村民或企业?

5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出打工,无人耕种承包地,村委能否单方收回其承包地?

6 村委能否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将村民的承包地流转给他人?

7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价入股?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哪些事项?

9 承包方将土地出租后,承租方不交租金,该如何维权?

10 土地承租方长期不交租金,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

11 农民能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

第二节宅基地与房屋

1 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动工建房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3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如何办理不动产证登记?

4 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的房产能否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

5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6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7 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对外转让?

8 村民发现不动产权证登记错误该怎么办?

第三节集体土地征收

1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哪些部门批准?

3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是否必须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5 征收集体土地取得的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6 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7 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时,应当如何补偿?

第四节集体土地保护

1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如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

2 村民小组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该怎么办?

3 农民能否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住宅?

4 农民能否在承包的耕地上擅自取土?

5 村里建设文化广场占用少部分耕地,可否不办用地手续?

6 农民能否在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

7 非法占用耕地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8 村集体能否在本集体所有的荒地上兴建企业?

9 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他人建设厂房?

10 什么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建设用地?

第六章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

1 用工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能否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2 企业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保,农民工发生工伤、患病住院应享有的待遇、应报销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3 用工企业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4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农民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5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如何维权?

6 农民工遭遇工伤,应当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 农民工跟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8 农民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两天内去世,是否属于工伤?

9 农民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10 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可否既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又要求工伤赔偿?

11 农民工因工伤骨折住院,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农村社会救助问题

1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生活保障?

2 对无人扶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如何救济?

3 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4 没钱打官司,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5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6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7 新冠疫情期间,全家没有收入,生活困难,能否获得社会救助?

展开全部

节选

1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通过办理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解决广大村民的困难与不便;通过下设调解委员会的方式,对村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邻里纠纷,树立良好村风民风;通过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方式,动员和组织村民参加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维护村民生产生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此外,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与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应当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以便人民政府能更好地了解民情,为人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经济职能包括: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职能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2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如何换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换届选举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主要程序如下: (1)以推选的方式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的主任、委员组成。 (2)作好选民登记并按时公布选民名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均应当列入选民名单,且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且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此外,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4)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委员。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应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选举村委会委员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5)进行工作移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3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该怎么办? 选民名单涉及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应当准确无误,不能遗漏,也不能出现差错,如果发现选民名单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一条、**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 (1)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任何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人,均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无理的,应当驳回;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当变更选民名单;有遗漏的要及时补充,没有选举权但列入选民名单的应当除去。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民资格。经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公民,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公民是否享有选举资格进行确认。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作出确认选民资格的生效判决,送达当事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认定公民是否享有选民资格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出选民资格确认前,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未经申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同时,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适用特殊程序,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法院作出判决后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 4 乡政府是否可以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且该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就是说,即使乡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不称职,也无权撤换。 首先,乡政府对村委主任是否称职没有评价权。村委主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务,其履职是否称职应由村民评判。如果乡政府认为村委主任不称职,不再适合担任村委主任职务,可以向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建议,但是否罢免由村民自主决定。 其次,罢免村委主任应当依法进行,任何人不能随意撤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应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但要说明罢免的理由。被罢免的村委主任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后罢免村委主任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方能罢免村委主任。 不论是村委成员的选举还是罢免,均应充分体现广大村民的意愿,这是村民自治的根本。乡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否则,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5 涉及村民利益的哪些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是农村村民集体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村民自治的主要方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公务人员,不领取工资,其对村委工作的付出,应当给予合理的误工补贴,至于补贴的人员、数额,由村民会议决定。村委成员之外需要享受误工补贴的,同样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村集体经济愈加活跃,村集体通过兴办企业,收取租金、承包费,甚至投资股权等均可取得收益,这些收益作为村集体的财产,如何使用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本村公益事业是否建设、如何建设,不仅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集体资金的使用、资金不足部分的筹集、劳务的分派等事宜,因此,与村公益事业兴建的相关事宜应经村民会议决定。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作为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应由村民会议决定。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不仅涉及使用集体财产进行投资,还涉及如果投资失败以后的风险承担问题,故集体经济项目是否立项,如何承包均应由村民会议决定。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涉及村民基本权益——居住权的保障,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首先向村民小组或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集体财产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以任何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均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当然如果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村民委员会委员被判处缓刑,能否继续任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根据该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丧失行为能力。通常是指当事人因疾病或事故不能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此时,村委成员已经没有履行职务的能力,为了保障村民自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其职务应当自行终止。二是被判处刑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应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奉公守法不仅是对候选人的要求,更是对村委委员的基本要求。当村委委员因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不仅意味着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村委委员的职务,同时也意味着该委员不再具备村委委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其职务应自行终止。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缓刑是指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它并不是刑罚的一个种类,而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被判处缓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同样应当自行终止。 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作者简介

苏华伟 毕业于郑州大学,二级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口市三届四届人大代表、四届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南省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 曾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先进个人、第四届河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 李艳丽 毕业于河南省司法学校(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律师;现任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济源市律师协会长,河南省律师协会“三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常年致力于农业、农村、农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集体土地确权的纠纷与对策》获河南省律师协会优秀论文二等奖;曾获司法部“优秀法律顾问”、河南省优秀律师、济源市**届“十大优秀律师”、济源市“十大优秀青年”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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