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律师与当事人卷)
- ISBN:978752162005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0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21620054 ; 978-7-5216-2005-4
本书特色
全面收录*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当事人参考文书样式105个,并配以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提示制作注意事项,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更新。购买本书,扫描前可口,免费赠送本卷文书样式电子版。
内容简介
很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与法律依据根据读者群体不同,分为两本,分别是:《很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上下册)》《很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律师与当事人卷》。其中,《很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律师与当事人卷)》收录了很高人民法院修订后有关律师与当事人的近期新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此卷系统全面地涵盖了管辖、证据、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共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0余个。 本书共有二十二章,分别是:管辖,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审程序,非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本次修订根据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进行更新,含新制作的文书样式12份、对原样式作出修改的文书样式3份,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转换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等实体裁判类文书;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等。
目录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2016年6月28日)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附录一:标点符号用法
附录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一、管辖
1 异议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
2 民事上诉状(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用)
二、回避
1 申请书(申请回避用)
2 复议申请书(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用)
三、诉讼参加人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当事人用)
2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的当事人用)
3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用)
4 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5 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6 推荐函(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四、证据
1 申请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用)
2 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3 申请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
4 申请书(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
5 申请书(申请鉴定用)
6 申请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
7 申请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
8 申请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用)
9 申请书(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用)
五、期间、送达
1 申请书(申请顺延期限用)
六、调解
1 意见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用)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1 申请书(诉前或者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用)
2 申请书(申请诉前/仲裁前行为保全用)
3 申请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用)
4 申请书(申请诉讼行为保全用)
5 申请书(申请解除保全用)
6 申请书(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用)
7 申请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8 复议申请书(申请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
9 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担保用)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 复议申请书(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用)
2 悔过书(司法拘留案件具结悔过用)
九、诉讼费用
1 申请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十、**审普通程序
1 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
2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3 民事起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4 民事反诉状(公民提起民事反诉用)
5 民事反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反诉用)
6 民事答辩状(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7 民事答辩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8 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9 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
10 申请书(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用)
11 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用)
12 声明书(放弃诉讼请求用)
13 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
14 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用)
15 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用)
16 申请书(申请恢复诉讼用)
17 申请书(申请证明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用)
十一、简易程序
1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1 异议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用)
十三、公益诉讼
1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
2 声明书(社会组织声明无违法记录用)
3 申请书(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申请参加公益诉讼用)
4 意见书(支持起诉单位提交书面意见用)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1 民事起诉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1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2 民事起诉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十六、第二审程序
1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十七、非讼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
1 起诉书(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2 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用)
3 申请书(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用)
4 申请书(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用)
5 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用)
6 申请书(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用)
(三)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7 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用)
8 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
9 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
10 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1 申请书(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用)
12 申请书(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用)
(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3 申请书(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14 申请书(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用)
(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5 申请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用)
16 异议书(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提出异议用)
17 申请书(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用)
(七)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18 申请书(申请确定监护人用)
19 申请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20 申请书(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用)
(八)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21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
(九)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22 申请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用)
23 申请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用)
(十)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24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25 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对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复议用)
26 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对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复议用)
27 申请书(申请撤销/变更/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十一)其他
28 申请书(撤回特别程序申请用)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1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用)
十九、督促程序
1 申请书(申请支付令用)
2 申请书(撤回支付令申请用)
3 异议书(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用)
4 申请书(撤回支付令异议用)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1 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用)
2 申请书(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
3 申报书(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二十一、执行程序
1 申请书(申请执行用)
2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
3 执行异议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用)
4 复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用)
5 申请书(申请提级执行用)
6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7 执行异议书(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用)
8 保证书(执行担保用)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
节选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 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5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国籍应当用全称。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8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 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 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 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 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
作者简介
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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