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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社会主义:以罗尔斯和马克思为基础的另一种社会理想

自由社会主义:以罗尔斯和马克思为基础的另一种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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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0117481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9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201174815 ; 978-7-201-17481-5

本书特色

本书以罗尔斯的正义观为基础,证明资本主义必定是不公正的(与马克思观点一致),因为它违背了差别原则,还涉及对员工的剥削。接着给出理由证明,新社会在改良的罗尔斯正义观下是公正的,且这个社会将促进马克思式的独立于自然需求而进行的自由社会合作的善。

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观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来构建有别于当下西方新自由资本主义的替代性方案——自由社会主义。作者认为,西方政治或媒体领域的专家为支持新自由资本主义而依据的正义观是错误的,应该用罗尔斯的正义观取而代之。作者以罗尔斯的正义观为基础,证明资本主义必定是不公正的(与马克思的观点一致),因为它违背了差别原则并导致了对员工的剥削。作者进而证明,这种替代性方案在改良的罗尔斯正义观下是公正的,且将促进一种马克思式的独立于自然需求而开展的自由社会合作的善,很后提出在此方案下人们建设更为良善的社会的可能性。作者的自由社会主义方案注重民主、平等和市场,它与以往社会主义方案很为鲜明的区别在于,将改良的罗尔斯正义理论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相融合。

目录

前言

**章 导论
一、新自由主义和另一种社会理想
二、论证大纲

第二章 社会选择问题
一、罗尔斯自由中立性的有限形式
二、无限制的中立性
三、蕴含着民主的自由中立性
四、自由的中立性和至善论
五、对于希望正义社会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人而言,选择自由社会主义是否是一种“压迫性事实”?

第三章 新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
一、正义重要吗?
二、效率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
三、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拒绝和对调节正义的支持
四、诺齐克对亚当·斯密“自然自由”体系中的正义的辩护
五、效率与社会正义
六、社会正义与社会秩序
七、罗尔斯把资本主义排除在正义社会以外所导致的争议

第四章 资本主义与正义——马克思与罗尔斯的理论综合
一、资本主义本质上不公正吗?
二、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正义观
三、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剥削理论能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相结合么?
四、对人的管理和对物的管理
五、罗尔斯正义论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
六、社会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七、马克思和罗尔斯的资本主义正义观相结合的适用范围和局限

第五章 分配正义与调节正义——一种被修正的罗尔斯式政治正义观
一、一个关于正义社会的理想
二、不可实现的理想和当前的正义之间
三、比较正义
四、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所谓的“内部”批判
五、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理论及其局限性
六、作为分配正义之补充的调节正义
七、对人的尊重与对需求的关照

第六章 公民自由社会主义之至善
一、从正义的框架到善的理念
二、马克思关于美好生活的理念
三、马克思的自由观
四、马克思的社会合作观
五、自由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特殊情况
六、集体生活的善

第七章 自由的公平价值和良好价值
一、消极自由及其价值
二、不作为是否会与行为一样侵犯我们的基本权利?
三、自由的反应依赖性
四、自由和能力仅仅是不同的?
五、以善观念评价自由

第八章 在另一个时空是否有希望?
一、我们可以通达更好的世界吗?
二、没有替代方案了吗?
三、新自由主义统治策略
四、新的环境允许新的选择
五、福柯和马克思主义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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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自由社会主义:以罗尔斯和马克思为基础的另一种社会理想》:  在解决其他安排之前,代表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安排是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在社会中的角色。因此,代表们必须承担起检讨这些角色的任务,同时承认它们之后可能会发生改变的事实,如果改变指从财产占有的民主变成自由社会主义,或从自由社会主义变成财产占有的民主,而不是涉及前任少数统治者的政权丧失——正如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中已经出现的政权丧失,以及从资本主义转变到其他制度会出现的政权丧失——的转变,这样的改变是相当可行的(正如我们稍后会看到的那样)。  让我们假设立法者在比较黑格尔采取生产性资源私有制的理由与马克思采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由之后再解决选择问题。这种比较不能仅仅依靠原始资料。例如,黑格尔关于私有财产的论证是相当精简的。马克思在《资本论》**卷中旨在提供一个关于资本主义如何成为剥削性社会体系的科学论述,这样我们也必须依靠没那么充分阐述的资料来阐明他赞成公共财产而非私有财产的理由。  就私有财产的理由而言,让我们假设立法者决定借鉴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对黑格尔论证的重构。因此,他们考虑到,如果公民缺乏否决行动——这些行动会消除他们因使用生产资料而对社会合作做出的贡献的持续记录——的权利,个人自主是否会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他们还考虑到,生产性资源的私有财产制度是否需要建立任何这种否决权。  从公共财产的优势来看,立法者决定以乔治·马库斯(George Markus)对马克思异化概念的重构为出发点,将“人的本质”这一观点视为发展社会关系的总和,但是人类在基于私有财产的压迫或剥削社会中与这种人的本质相异化。公共财产的优势在于,它促进社会转变成一个以自由社会合作为基础的社会——其中社会关系的总和表达了什么“*无愧于和*适合于……人类本性”,而不是限制这种转变。  立法者决定,虽然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在私有财产权上存在极大差异,但在他们所考虑的解释之下,仍然有一个关于人类*好生活的大致相同的观点。尽管方式不同,他们都认为人类的*好生活体现了制定、修改和追求社会成员在独立于自然要求的情况下所选择的目的的能力。这样的生活充实地表达着罗尔斯“两种道德能力”的生活理念,即*好的生活认为人们在独立于自然要求时所选择的目的是重要的。大多数立法者也接受大体类似“人类*好生活”这一观念的东西。  假设在对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优点进行广泛辩论之后,大多数人拒绝沃尔德伦的观点,即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一项普遍权利,要么因为让公民有权保护其对社会合作的贡献不需要这种制度,要么因为承认自主权不需要公民的这种权利。大多数人也认为,广泛的生产性资源私有权将会阻碍自由社会合作的发展,在这种自由合作中一个他涉的集体活动领域可以发展得更充分,从而使公民能够过上*好生活。因此,他们决定采取一种自由社会主义的形式,其中参与他涉的集体活动领域得到制度上的支持。这个社会可能被视为“公民人本主义”的表达,不过是以自由主义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我们称之为“公民自由社会主义”。  在这里,公民不被强制要求参与公共生活,尽管法律强制要求他们为支持他涉的集体活动领域内的制度的公共资金做出贡献。虽然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理性地认为在这个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只是其个人利益的一小部分,但大多数公平地代表公民的立法者选择建立促进公众参与的制度。我们也可以假设少数立法者不仅是对多数人的选择漠不关心,还在信念上反对这种选择,立法者之间的这种差异相应地代表了公民之间的差异。  ……

作者简介

  伊安·亨特(Ian Hunt),南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在社会哲学领域从事长达四十年的哲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拥有哲学博士学位,写作了一系列批判新自由主义基本观点的文章。    凌菲霞,2019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2019年7月至今在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做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史、马克思传记史。    张祖辽,哲学博士,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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