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丛书(全五册)
- ISBN:9787521620481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016
- 出版时间:2021-10-01
- 条形码:9787521620481 ; 978-7-5216-2048-1
本书特色
本书为*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对民法典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方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清理成果,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内容简介
本书是很高院研究室编写的非常不错民法典读物,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进行分册的设置,写作体例上采取逐条解读的形式进行每个分册的架构。每条体例为【法律条文】【条文释义】【案例适用】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条文进行逐条解读,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作为样本,结合民法典条文进行深入分析,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 套装将几个分册装在一个盒子里,进行全套的宣传。
目录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
引言
**编 总则
**章 基本规定
**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合同编(上册)》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
第二编 维权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资料保护】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 【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合同编(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物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节选
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我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民法典》编纂,具体落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至关重要。《民法典》将宪法、中央文件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具体化、法治化;把保护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制度进一步类型化、体系化;把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制度安排法律化,体现出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尊重,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文情怀和对人的终极关怀。 《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五章中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人身权方面,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方面,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投资性权利。民法典总则之后的各编,实际上是按照财产权利、合同权利、人格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利、侵犯权利责任为顺序的逻辑展开。民法典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两条均将保护人身权置于*优先地位。《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全面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具体人格权,还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一般人格权。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百一十一条强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人格权编还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制度,用6个条文(**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为全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二是全面、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民法典》为财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日益成熟,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已经普及定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突出;国民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向前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与日俱增,很多企业家、个体经营者积累了大量合法财产。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不重视财产权获得法律保护。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特别是民营企业产权的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民法典》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上为全面、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维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市场活动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激发全体人民的创业创新热情、尊重意思自治、信守承诺、履行义务、稳定交易预期、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作者简介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先后参加《民法典》《人民法院组织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主持或参加起草、审核多部产生重大影响的司法解释,参加编审100多个指导性案例。 周伦军,*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 陈龙业,*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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