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2588467
- 装帧:8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63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302588467 ; 978-7-302-58846-7
本书特色
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的独特视角——网络非法外之域,净化纯净网络环境,你我共同守护
内容简介
本书研究主题为“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首先,网络的普及,使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类型“花样”上不断翻新,带来的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人员需要对不正当行为进行理论探讨。其次,网络的使用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一方面参与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可以在网络平台上通过文件、图片等形式秘密地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很难得知线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再次,网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而很多时候,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人员只具备一般的网络知识与技术。 本书适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竞争法研究人员的研究使用,同时可供学习该法的人和运用该法实践工作者使用。
目录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主题 3
1.2 研究意义 9
1.3 研究方法 13
第2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5
2.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 16
2.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现状 32
2.3 网络竞争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42
第3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分析 55
3.1 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6
3.2 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3
3.3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1
第4章 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96
4.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存问题 96
4.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07
第5章 国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115
5.1 美国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15
5.2 欧盟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制度的借鉴 117
5.3 国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启示 123
第6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建议 128
6.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8
6.2 完善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制度的建议 135
第7章 结语 153
参考文献 155
致谢 163
节选
2.3.2 网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如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与各个互联网平台发生联系,每天都离不开微信、钉钉、支付宝、百度搜索、爱奇艺、滴滴打车,将这些APP安装到一部手机,就能解决衣食住行问题,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平台在服务社会,为千家万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壮大发展,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企业名片。目前,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京东、滴滴、美团等平台规模不断壮大,已逐渐在自身领域形成了某种特殊的“垄断”——平台垄断。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同时开始对Google、Facebook等掌握大数据及其运算分析技术的国际知名平台进行反垄断调查,日本、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组织都陆续发布了相关的调查报告。其中,德国经过多年的探究,于2017年3月正式通过反限制竞争法(GWB)第九次修订,并于同年7月生效,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考虑互联网创新、数据等相关因素,对于创新行业的经营者也集中纳入审查范围内,成为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修订反垄断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互联网平台不断壮大走向世界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他们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与难题,以及相关互联网平台垄断方面的政策问题。 综观欧盟委员会近年来对科技密集型行业的竞争执法实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欧盟委员会启动调查的主要缘由。特别是在网络,在每一个细分市场中,都呈现出一两家企业独占鳌头的格局,而且由于马太效应和网络效应,一两家领先的企业通常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这种格局较容易引起竞争执法机构的关注,因为在传统行业,较高的市场份额是企业拥有较强市场势力的重要指标。 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①界定相关市场,②评估支配地位,③认定滥用行为,④效率抗辩。在网络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很困难的,互联网市场中各产品或服务的边界并非清晰,再加上多边市场的特征和向用户免费提供服务的商业模式,传统的一些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如假定垄断者测试)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互联网行业中,相对科学和合理地界定互联网的相关市场是竞争执法面临的重要挑战。此外,在认定支配地位方面,既然市场份额不是很好的指标,那就需要找到其他更具有指引性的标准。对于支配地位的认定离不开对网络效应的考虑,离不开对多数据现象的考虑,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更离不开对数据的考虑,这些都是竞争执法机构对网络中的滥用行为进行执法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垄断协议通常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往往不以书面的方式存在,而采取口头协议甚至是心照不宣的默契,这就使得其很难被发现以及取证。例如,采用了网络平台微信群交流的方式。可以想象,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达成垄断的方式定会更加多样,愈加隐蔽。因此,坚持采用宽恕制度是十分有效且必要的。在我国行业协会只要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就违法,会被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调查取证中,企业往往会否认垄断协议的存在。而宽恕制度就可以瓦解垄断者的联盟,其鼓励参与垄断协议者的自首与告发行为,通过减免处罚甚至奖励的方式,先进行主动报告的往往享有更大的减免。这种制度安排就给垄断集团中各个成员施加了压力,谁也不知道同谋者是否会成为泄密者,而类似“囚徒困境”的报告规则,则会加剧这种不信任感,从而导致垄断联盟内部的崩塌,这有利于垄断案件的解决,也震慑了蠢蠢欲动者的内心。我国现今早已引入了宽恕政策,《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4条等众多的法律法规条文构成了较为完整可操作的宽恕政策实施规则。但是,或许是因为宣传的力度较小,或许是中国人信义思想的影响,其效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举例来说,如果企业间结成了垄断联盟,这时一家企业向垄断执法机关报告,那么他可能会得到处罚金额的减免,但是他很可能会被整个行业所抛弃,遭受隐性的打压,因此举报人也往往会放弃举报的念头。一方面,传统的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如保护举报人的信息,严禁对于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因为对象是公司法人而难以执行。另一方面,企业追求利益的*大化,而宽恕减免的损失相较于可能遭受的行业打压来说往往更低,并不值得企业去“冒风险”。这就陷入了一个难解的困境,行业内部对于某个“不讲规则”企业的隐性打压是很难被认定与规制的,而政府层面也不好对于举报企业予以帮助与补偿,因为举报企业仍是违法企业,而奖励违法企业明显违背了传统的正义观念。在基础的利益衡量之下,宽恕政策很难有效实施。 ……
作者简介
逄晓霞,女,1975年4月,山东省青岛人,中共党员,清华大学出站博士后,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二站博士后。执业律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作者研究领域广泛涉猎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方面。在清华大学完成管理学一站博士后研究工作后,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完成了民商法学二站博士后课题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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