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9049220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04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69049220 ; 978-7-5690-4922-0
内容简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民法典》专门一编的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规范现实生活中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的具体行为。学习本书能使大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明确夫妻之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来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正确行使权利,勇于承担义务,做好自己的本分;在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习惯运用法律规则,分析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避免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而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忠于婚姻,促进婚姻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总之,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规则的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观念,为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基础。
目录
**节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节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第二节 婚姻自由原则
第三节 一夫一妻原则
第四节 男女平等原则
第五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六节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原则
第七节 收养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三章 亲属制度
**节 亲属制度概述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效力
第四章 结婚制度
**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要件
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五节 事实婚姻
第五章 夫妻关系
**节 夫妻关系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父母子女
第五节 人工生育子女
第六节 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七章 离婚制度
**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收养制度
**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九章 婚姻家庭观
**节 婚姻家庭观概述
第二节 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参考文献
节选
《婚姻家庭法学》: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2.重婚的形式 重婚在理论上分为两种形式:事实上的重婚与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实行登记婚制的国家,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上的重婚为数较少,因为结婚要办理登记,要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容易被查处。相反,事实上的重婚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近些年以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又开始出现,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利用手中的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甚至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因此,对于重婚行为应当予以坚决取缔。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婚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后果。重婚将会产生以下民事后果:**,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第二,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三,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有配偶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但故意与之结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对破坏军婚者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比对一般性的重婚罪的处罚力度要大,表现在:一是刑期长,二是同居即构成破坏军婚罪。 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要注意: (1)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应承担重婚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责任上无轻重之别。 (2)区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限,前者构成重婚罪,后者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 (3)对于不同年代形成的重婚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情节和后果,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①1950年以前的重婚。按照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的规定》:在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现象,是由于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因此,我们一般是不加干涉的。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法律不予追究;如果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应准予离婚。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②1981年以前西藏地区的重婚。按照1981年西藏自治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2条的规定,对执行该条例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③涉台婚姻中的重婚。1949年以后直到1981年前,海峡两岸长期隔绝。有夫妻关系的台胞和大陆的配偶无法通信,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对待和处理这种因历史情况造成的“重婚”时,一是要在坚持大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掌握政策精神,灵活运用法律;二是要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现状,从维护两岸同胞的利益出发,不论在台一方或大陆一方再婚,均不以重婚论处。当事人不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④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的;由于反抗包办强迫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夫妻未建立感情,坚持要求离婚,得不到有关方面的支持,反遭到迫害,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外出与人重婚的;在离婚上诉期内一方与第三者结婚的。对上述情况,根据*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一般不一律按重婚处理,而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
作者简介
潘新喆,山西师范大学教授,女,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学。现任临汾市中级法院家事审判专家,临汾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特邀委员。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持国家社科项目和山西省级项目8项;在重量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在《马克思主义研究》发表论文2篇,《人民日报》(理论版)等报刊发表论文20余篇;获山西省百部工程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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