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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星火律师经典案例集

无罪辩护:星火律师经典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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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7640143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22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576401431 ; 978-7-5764-0143-1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星火律师团队经典的无罪辩护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串通投标、单位犯罪、职务犯罪、合同诈骗等,类型各样,内容丰富。本书既可为律师同行提供“无罪辩护技术”的指引,也可向对法律案件感兴趣的人士展示星火律师办案的坚毅与才智,更可为广大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目录

不起诉案例
范某某涉嫌行贿罪案
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张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
范某涉嫌走私罪案
陈某涉嫌销售假药罪案
卓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
赵某彩涉嫌串通投标罪案
岑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村企纠纷定性涉黑恶罪案
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李某被控诈骗罪案
马某、许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案
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
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郑某某等串通投标罪案

撤回起诉案例
许某某被控滥伐林木罪案
陈某某等7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
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王栋
韩某某、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案
刁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缓刑案例
姚某涉嫌盗窃罪案
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范某瑞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刘某某、谢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
许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案
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案
田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案
赵某某、姚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案

无罪判决案例
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
唐某某等人涉恶案件重罪轻判案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熊某某等6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案
游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洪树涌
负某阁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案
关某甲等11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林某某等6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洪某涉嫌重大运输毒品罪案
崔某被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
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

其他案例
李某涉嫌诈骗罪案
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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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陈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理由如下:  1.本案嫌疑人陈某如果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符合该罪的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  (2)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破坏了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而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①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②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③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④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3)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①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②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③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④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2.根据本案中嫌疑人陈某,以及同案嫌疑人赵某、赵某某、柯某某等人的供述,在本案案发前他们一直从事销售保健品及保健食品工作,从来没有因为销售假药或其他违规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本案发生过程中,上述嫌疑人曾经有机会销售正规的熊胆粉药品,但是他们认为自己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均表示拒绝销售该熊胆粉药品。他们在主观上认为,只要是药品,他们就绝对不能销售!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嫌疑人陈某以及同案嫌疑人不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3.本案中熊胆粉的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的药品,可以认定嫌疑人陈某以及同案嫌疑人均是按照保健品、保健食品的标准来销售该熊胆粉的。  4.不能简单地以该熊胆粉的外包装上有“功能与主治”,没有产品批号,就认定该熊胆粉为假药。鉴别药品通常都是以是否有准字号为鉴别方法。目前延边州内的熊胆粉生产厂家的外包装上几乎都有“功能与主治”字样,例如汪清县的厂家。熊胆粉是传统的食药同源物品,目前国家相关部门仅有一个厂家具有熊胆粉的蓝帽生产批号(森宝熊胆粉批号:卫食健字[ 1998]第069号,保健食品批号)。另外,本案不能依据某省药监局的《假药认定意见书》来处罚嫌疑人陈某以及同案嫌疑人,该意见书应该作为追究该熊胆粉生产厂家刑事责任的证据。延吉市西市场随处可见外包装上印有“功能与主治”字样、没有产品批号的人参以及鹿茸等各种产品。正是因为云南某制药有限公司在没有该型熊胆粉生产批号的情况下,违规生产、销售才引发了嫌疑人陈某等的销售行为。嫌疑人陈某主观上一直认为其是在销售保健食品。嫌疑人陈某对于该厂家违规以及销售行为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具有刑事可罚性。陈某以及同案嫌疑人经营保健品多年,从未因违规销售药品产品而被处罚。侦查机关认为“熊胆粉2000年以后不允许当保健品来卖”,但实际上目前市场上还存在以“熊胆粉”命名的保健品和保健食品,而且随处可见。  5.案发后该厂家所在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出具了相关的正式文件,证明本案中涉及的产品是可以在云南红河州生产销售的。目前国内熊胆粉生产、销售市场相对混乱,有按照土特产品销售的,有按照保健食品销售的,有按照保健品销售的,有按照药品销售的。在我国,熊胆粉生产厂家有上千家,几乎都没有正规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中嫌疑人陈某所销售药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方式、职业特性,可得知嫌疑人陈某主观上不明知其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故认定嫌疑人陈某犯罪主观故意证据明显不足。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陈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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