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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爸爸妈妈最好的礼物--家事纠纷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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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723193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28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507231939 ; 978-7-5072-3193-9

本书特色

★这是一套可以在人间辐射美丽精神的书。这样的书,有创意,有爱意,有实用价值,既能抚慰心灵,提升精神,也能滋润生活,改善人生。我郑重地向读者推荐这套书,为天下的父母,也为人间的儿女。 ——赵丽宏

内容简介

编者从律师的角度进行家事法律知识相关问题的解答。全书分为婚姻家庭篇、遗产继承篇、房产征收篇和司法程序篇,以问答的形式对日常生活中每个家庭都有可能面对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专业的法律分析解答,让读者在概括浓缩的法律问题和简明扼要的法律解答中迅速了解法律知识,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处理好家庭矛盾。

目录

创造人生的至美境界(总序)/赵丽宏
前言/李东方
婚姻家庭篇
1.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有什么区别?
2.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夫妻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另一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能否撤销赠与?
5.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6.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购买成产权,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7.婚前购买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8.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如何认定?
9.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房产性质如何认定?
10.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1.恋爱期间赠与房产,分手时能否要回?
12.夫妻双方婚后签订《忠诚协议书》是否有效?
13.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之间的借款?
1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5.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应如何分割?
16.《离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条款吗?
17.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方能否更改子女姓氏?
……
遗产继承篇
房屋征收篇
司法程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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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债务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因此,“父债子还”似乎与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冲突。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债务人在尚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下死亡,使得债务不能得到有效清偿,无形中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债务人去世时,尚未清偿的债务是否还应当继续清偿?由谁作为主体对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在债务人死亡时,针对尚未清偿的债务实行“父债子还”是应当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放弃继承遗产的,则不需要承担债务。因此,在债务人死亡时发生的“父债子还”并不是无条件的,还是需要以继承人继承了相应的遗产为条件。  被继承人可能有哪些债务呢?遗产债务主要来源有:  (1)被继承人生前理应缴纳的各种罚款、个人所得税、车辆保险费、营业税以及买卖房屋税等等;  (2)被继承人在生前欠下的违约债务,或者是买卖合同中未支付完成的货款等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为侵权而需要缴纳的罚款和赔偿等等;  (4)被继承人生前违法获利产生的债务;  (5)个人合伙或者企业合伙模式中欠下的债务,需要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  (6)夫妻共同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所负担的部分。  在审判实践中,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其次,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后,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做到有序清偿,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作者简介

李东方律师,法学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东方讲坛讲师。现任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被授予“全国孝亲敬老之星”“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上海市老年维权优选个人”“上海市老年维权十大标兵律师”“上海市很好志愿者”“全国孝亲敬老之星”“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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