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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背景下公众法治认同的困境及其应对

新媒体背景下公众法治认同的困境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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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905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03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520390576 ; 978-7-5203-9057-6

内容简介

从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到法治思维、法治认同的语词变化,并非仅是概念的转换,而是中国法治实践需求转化下的法学认识转向,是对法治本质、中国法治路径的争鸣与反思。它标志着中国法治从建构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化,标志着从国家中心向公民中心的转化。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然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取得的进步不相协调的是,“人人皆媒”的新媒体时代下的法治热点事件似乎并未点燃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接近尊重与认同,反而通过这些热点事件的发酵,使公众对国家法治陷入群体性的质疑与非议之中。这其中种种已超越传统意义下的法治内在建构视野,而需要在现代性的视野之下重新审视法治、公众与新媒体三者之间关系,以求得法治效果与公众法治认同的统一。本书对法治认同及新媒体基本范畴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研究主题涉及的理论基础即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交往行为理论以及人本主义和人民主权理论,并通过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剖析了新媒体背景下公众法治认同的具体困境与生成原因,继而从法律、新媒体和公众三个层面论证了公众法治认同重塑路径。

目录

导论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四 研究思路与可能创新点

**章 法治认同及新媒体的基本范畴
**节 法治认同的概念界定
一 法治认同的内涵
二 法治认同的特征
三 法治认同的构成要素
四 法治认同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法治认同产生机理与认同标准
一 法治认同产生机理
二 法治认同的标准
第三节 法治认同形成过程
一 法治认知的获取
二 法治情感的产生
三 法治评价的形成
四 法治行为的践行
第四节 新媒体相关问题概述
一 新媒体概念与分类
二 新媒体的特征
三 新媒体网络舆论的生成规律
四 新媒体网络舆论的功能与效应

第二章 新媒体背景下法治认同的理论基础
**节 公共领域:法治认同形成的场域
一 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二 新媒体公共领域的兴起与形成
三 新媒体公共领域之于法治认同的价值
第二节 交往行为:法治认同形成的路径
一 交往行为理论的概述
二 交往行为中的交往理性——法治认同形成的逻辑前提
三 交往行为中的共识——法治认同形成的基础
四 交往行为——法治认同形成的实践途径
第三节 人本主义:法治认同的主体性来源
一 人本主义:人是法治实践的主体
二 人本主义与法治认同
第四节 人民主权:法治认同的正当性基础
一 人民主权:法治的正当性来源
一 人民主权与法治认同

第三章 新媒体背景下公众法治认同的困境
**节 新媒体对公众法治认同的作用
一 提供公众法治认同平台
二 丰富公众法治认同途径
三 提高公众法治认同深度
四 增强公众法治认同实效
第二节 新媒体背景下公众个体法治认同的困境
一 法治认知的偏差——冗余信息
二 法治情感的消解——“抽象的愤怒
三 法治评价的偏见——公众的非理性
四 法治行为的背离
……
第四章 新媒体背景下公众法治认同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新媒体背景下公众法治认同重塑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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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治评价是个体法治认同形成过程中一个重要心理活动,是社会主体中的个体在法治认知获取和法治情感形成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视角和标准在一定的视域中对法治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所做的价值判断。下文在对法治评价的概念以及特征的论述基础上详细地分析了法治评价形成的具体过程。(一)法治评价及其特征评价是一种把握世界价值与意义的人类认识活动,其关注的不是“是什么”的问题,而关注的是世界对于人类的意义与作用的问题:评价是人的主观认识活动。①法治认同是社会主体在其法治认知与法治情感的基础上关于法治对于人的价值与意义的一种心理认识活动。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社会主体对法治进行评判。这种评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根据社会主体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对现存法治及其运作所作的评判。其次,将现存法治及其运作与同时存在的其他类型的法治及其运作进行比较,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予以评判。*后,对将要形成的法治所作的评判。  根据以上关于法治评价的概念,认为法治评价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法治评价是社会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所做的评判。评价主体不可能排除自身进行评判,是在社会主体自身的法治认知和法治情感的基础上以法治是否可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为出发点,进行法治评价。法治是否满足自身利益是法治评价的根本出发点。其次,法治评价具有实践性。这种实践性主要是指评价的出发点即评价主体自身的利益是现实的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实践生活。如果法治评价脱离于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法治评价将变得没有现实意义。再次,法治评价具有历时性。任何法治评价活动都是在特定的时空和文化背景下进行和完成的。在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社会主体自身的利益诉求也不同,因而会形成不同的法治评价。因此法治评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和内容。法治评价是法治认同形成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因而也就决定了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下社会主体形成不同程度的法治认同。*后,法治评价具有主观性。法治评价是社会主体形成法治认同的一个环节和过程,是一种心理和观念活动,因此法治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治评价是社会主体在自身的法治认知和法治情感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强烈的个性主观色彩。评价的主观性决定了社会主体对法治有着差异性的评价。(二)法治评价形成的过程“从心理学的视角进行分析,法治评价的具体形成过程遵循以下路径:确定法治评价的目的和评价的参照系统→获取法治信息→形成价值判断。”①这一过程是社会主体在法治认知和法治评价的基础上发生的。通过对这一过程的详细阐述,进一步论证了个体法治认同的发生和形成过程。获取法治信息这一具体环节在前文已有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1。法治评价目的和参照系统的确定  首先,法治评价的目的。法治评价的目的是指社会主体为什么要进行法治评价。社会主体进行法治评价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法治介入社会生活的方式和程度,特别是法治及其运作对人的现实生活的影响;其二是人的需求与利益能否得到满足。“需要和手段,作为实在的存在,就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而他人的需要和劳动就是大家彼此满足的条件。”②社会主体进行法治评价的目的主要是衡量法治是否可以实现自身的现实利益。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不同利益个体之间和群体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法治在对不同的利益、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确认和调整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利益平衡价值标准,从而对多元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与保护。如果法治从根本功能和价值上不是社会主体利益的反映或者说法治并不能调整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不能发挥社会关系调整器的作用,那么社会主体也无从评价法治,更谈不上认同法治。所以社会主体总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对法治进行评判的,评价的目的是衡量法治是否可以实现自身的现实利益。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文化环境下,主体会对法治做出不同的评价,但是评价的目的基本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尽管每个社会主体都是从自身实际利益出发评价法治,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体之间的评价立场完全不同。由于社会主体之间生活实践的共性以及法治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所以不同社会主体的评价立场有重叠和共性的地方。正因为如此,法治认同是社会主体共识的结果和体现。  其次,法治评价参照系统的确定。“法治评价就是人们对法治及运作和其他事物相比能够满足主体什么需要和利益,法治评价参照系统主要包括评价的主体、标准、视角和视域。”①法治评价主体是社会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群体、组织、民族和国家等。本书的社会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体。法治评价主体自身的知识背景和知识体系以及价值观念深刻地影响着主体的法治评价。不同的历史时期与不同时代,主体的评价活动受到这个时代的知识水平与体系的影响和制约。②每个个体的教育背景和知识体系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个体之间的法治评价的不同。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不同主体,其法治评价的标准也不同。法治评价视角指的是主体在社会实践中基于一定的目的而选取的评价角度,也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与法治及其运行的结合点。“评价视角的确立,是评价可能进行的前提。在评价活动中,因评价者所选定的视角不同,价值客体向评价者显现出不同的景致。”③法治评价的视域是主体选择的与评价客体(法治及其运作)的比较范围。评价视域选取的不同,评价的结论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把当代中国的法律规定及其运作方式与中国古代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运作相比;把当代中国的法律规定方式与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运作相比。法治评价的标准是评价主体自身的利益和需求,此内容在法治评价的特征中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赘述。总之,评价主体、评价视角、评价标准以及评价视域四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治评价参照系统,这些要素共同作用于法治评价形成过程。

作者简介

  高颖,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在《云南社会科学》《情报理论与实践》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参与国家社科青年项目1项、教育部青年项目1项、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1项。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传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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