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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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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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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019101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10
  • 出版时间:1961-06-01
  • 条形码:9787100019101 ; 978-7-100-01910-1

本书特色

《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创作的哲学著作,该书于1821年正式出版。《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法哲学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其中伦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经典哲学著作之一。书中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内容简介

本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目录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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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哲学原理(汉译名著本)》:  对主观意志说来,善同样是绝对本质的东西,而主观意志仅仅以在见解和意图上符合于善为限,才具有价值和尊严。由于善在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观意志尚未被接纳于善中,也未被设定为符合善的东西。所以主观意志对善是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中,即善对主观意志说应该是实体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主观意志应以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至于从善的方面说,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  补充(善的理念的各个环节)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而意志只是它对善来设定自己的东西。意志不是本来就是善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变成它的本来面貌。从另一方面说,善缺乏主观意志本身就是没有实在性的抽象,只有通过主观意志,善才能得到这种实在性。所以善的发展包括三个阶段:(1)善对我作为一个希求者说来,是特殊意志,而这是我应该知道的;(2)我应该自己说出什么是善的,并发展善的特殊规定;(3)*后,规定善本身,即把作为无限的自为地存在的主观性的善,予以特殊化。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  第132节  主观意志的法在于,凡是意志应该认为有效的东西,在它看来都是善的;又一种行为,作为出现于外在客观性中的目的,按照主观意志是否知道其行为在这种客观性中所具有的价值,分别作为合法或不合法,善或恶,合乎法律或不合乎法律,而归责于主观意志。  附释一般说来,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实体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质,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绝对地只有在思维中并只有通过思维而存在。所以,主张人不能认识真理,而只能与现象打交道,又说思维有害于善良的意志,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成见,都从精神中取去了一切理智的伦理性的价值和尊严。  凡是我的判断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我一概不给予承认,这种法是主体的*高的法,但是由于它的主观规定,它同时又是形式法;相反地,理性作为客观的东西对主体所具有的法,则依然屹立不动。  ……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译者简介: 范扬(1899—1962),浙江金华人。1916年赴日本留学,1928年自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法律科毕业。学成回国后,范扬先后于浙江警官学校、南京国立中央大学、安徽大学、中山大学任职。1942年2月,范扬担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行政法学组主任,后专任复旦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等职。范扬学术研究涉猎甚广,遍及行政法、民法、法律思想、法律哲学等多个领域,代表性著作包括《行政法总论》《警察行政法》《继承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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