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关闭
无形与有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案例精粹(2017—2021)

无形与有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案例精粹(2017—2021)

1星价 ¥78.4 (8.0折)
2星价¥78.4 定价¥98.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264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70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10932649 ; 978-7-5109-3264-9

本书特色

为了放大 知识产权裁判的社会效应,让鲜活的案例成为释法的窗口和生动的法治教材,也为了向大众展示知识产权法官的裁判理念、思路和应有的责任担当,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精选了涉商业标识及不正当竞争类、技术类、著作权类、行政及刑事类等五十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出版《无形与有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案例精粹2017-2021)》,借此向社会公众和业界同仁讲述知识产权审判的“苏州故事”。

内容简介

  以严理念彰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成色。在知识产权多层次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司法保护的强度如何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回望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历程,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强度经历了一个由宽变严、由松趋紧、由弱渐强的历史过程,这与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对司法保护的需求具有内在关联。时至今日,“强保护”不仅是司法裁判的主基调,也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实践中,我们不仅要旗帜鲜明地倡导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更需要将这种理念通过高品质的个案裁判落地见效,大程度地以司法的利剑鼓励和支持全社会的创新创造,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获得感和权利尊严。严格的司法保护,关键在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代价,解决好侵权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逻辑矛盾。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根治这一痼疾的“一剂良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具有民事责任属性的特别金钱赔偿形式,应具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规范功能,即补偿、惩罚和遏制”。  《无形与有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案例精粹(2017—2021)》收录的涉“巴洛克”地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在*高人民法院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就对制度适用条件及赔偿基数的确定作了实质性探索,从而对恶意、反复侵权行为起到了极大的警示和威慑作用,获得业界高度评价,成为类案处理的参鉴案例。实现严格保护,除了依法支持行政执法、强化刑事制裁以及民事裁判结果上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之外,程序性保护不容忽视。为此,该书专设“程序类”一章,集中展示对违反诉中禁令、证据保全等措施的侵权人进行程序性惩戒的典型案例。程序性规制手段的运用让知识产权保护的链条得到延伸,且更加周密,将原来的判后救济前置为诉中止损,使侵权者无机可乘,权利人不再“望案兴叹”。  《无形与有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案例精粹(2017—2021)》所选案例,尽显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司法理念,裁判的创新导向、权利导向、诚信导向和惩罚导向得到了深刻诠释。

目录

**章 商业标识及不正当竞争类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梁山水浒轮胎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诉苏州市石家饭店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赫柏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某昌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吴江区平望镇奥玛超市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周口市
亿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M&L实验室公司诉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口椰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
竞争纠纷案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绕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常熟市王四酒家有限责任公司诉姑苏区王四酒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博柏利有限公司诉李某楠、刘某阳、张某、骆某莉侵害
商标权纠纷案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爱芬(苏州)
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第二章 技术类
第三章 著作权类
第四章 行政及刑事类
第五章 程序类
展开全部

节选

  1.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销售流失而造成的损失,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巴洛克木业公司未能实现其原本能够实现的销售业务而损失的利润。计算公式为:损失的利润=损失的销售额×被侵权产品的净利润率。  关于地板产品的净利润率问题,同行业的大自然家居和大亚圣象公司因涉及其他业务,无法单独核算出地板类产品的净利润,巴洛克木业公司主张参照德尔公司地板类产品的净利润来确定。法院认为,巴洛克木业公司在地板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行业地位与大自然家居、大亚圣象、德尔地板等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而德尔公司与巴洛克木业公司在业务结构和公司规模上相似。德尔公司地板产品2015年的净利润率为16.25%,2014年为18.97%。巴洛克木业公司在本案中按照10%的净利润率进行主张,远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也低于其经销商到庭陈述的数据。在法庭询问浙江巴洛克公司关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净利润率及其自身产品的净利润率问题时,其未予回应,只是简单抗辩巴洛克木业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在巴洛克木业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10%的净利润率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时,法院对浙江巴洛克公司的简单否认抗辩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巴洛克木业公司2015年销售利润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为:2015年度比2014年度地板内销减少的销售收入×10%的净利润率,即4343.54万元×10%=434.354万元。  关于2016年的实际损失问题。2016年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了37家经销门店,开设的门店数量远远多于2015年的11家。根据证据显示,浙江巴洛克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为2015年2月左右,浙江巴洛克公司在2016年的侵权行为贯穿整个年度。因而有足够理由认定浙江巴洛克公司在2016年对巴洛克木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大于2015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巴洛克木业公司在2016年的实际损失大于等于2015年的实际损失,即大于等于434.354万元。  2.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巴洛克木业公司因浙江巴洛克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还包括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所谓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是指侵权产品的竞争迫使巴洛克木业公司降低价格或者无法实现较高的价格而导致销售利润的损失。  巴洛克木业公司为了应对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低价销售给其经销商带来的冲击,应各经销商的要求,两次采取降价措施,降价中降幅*小的为每平方米5元。巴洛克木业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上半年,其共接到降价申请约800单,总量约232万平方米。巴洛克木业公司盐城地区的经销商亦到庭陈述其因为浙江巴洛克公司侵权行为的冲击要求巴洛克木业公司每平方米降价20元至25元,其每年的销量在25000平方米左右。其作为巴洛克木业公司经销商,提供的关于侵权行为对价格影响的信息与巴洛克木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应属*佳同期信息,具有可采性。如果仅按照巴洛克木业公司降价通知中所列的降幅*小的每平方米5元来计算,因价格下调而损失的利润为23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1160万元,已超过1000万元。  3.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是指未来销售流失和未来价格侵蚀导致的利润。对于权利人而言,主张未来利润损失赔偿的关键在于证明,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其可以确定地获取此种利润。而事实上,这种确定性和损失的利润,通常可以从权利人原有的商业关系中得到证明。  本案中,巴洛克木业公司与其湖北孝感、湖南湘潭、江西丰城的经销商保持了长期的供销关系,销售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地板对几家经销商来说也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在与巴洛克木业公司合作的几年中,这三家经销商也没有寻找另一家厂商来代替巴洛克木业公司,而巴洛克木业公司也希望能与其经销商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自浙江巴洛克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之后,这几家经销商转而从浙江巴洛克公司处购买价格更低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中断了与巴洛克木业公司持续几年的良好合作关系。结合上述情况可以判定,如果浙江巴洛克公司不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这三家经销商极有可能会继续保持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经销合作关系。因此,对于巴洛克木业公司而言,此部分的未来利润损失也是确定无疑存在的。  ……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