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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7辑,总第199辑)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7辑,总第19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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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26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20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10932670 ; 978-7-5109-3267-0

内容简介

  2021年7月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发布,自7月7日起施行。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7辑,总第199辑)》收录了该解释和*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  为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27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就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政策文件,对全系统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有关各界的有关运营活动也将产生广泛的引导作用。为使读者加深对该通知的理解,《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7辑,总第199辑)》收录了该通知及其解读。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保障破产财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印发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7辑,总第199辑)》收录了该通知。  2021年7月15日,*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8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六个案例。《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7辑,总第199辑)》收录了其中五个商事案例,以供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适用。

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7月5日)
*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答记者问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
解读《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7日)
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21年6月7日)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与解读
*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节录)(2021年7月15日)
广东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6-2020)(2021年8月9日)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8起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2021年7月21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论破产程序中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以瓯海法院审理的追收未缴出资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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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7辑,总第199辑)》:  第二条 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称的繁殖材料不限于以品种权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 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  第五条 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  第六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合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证据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假冒品种行为,并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第七条 受托人、被许可人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请求判令受托人、被许可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 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九条 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物系作为收获材料用于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繁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条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入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  (二)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者种的国家或者地区。  第十一条 被诉侵权入主张对授权品种进行的下列生产、繁殖行为属于科研活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  (二)利用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 农民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行为,被诉侵权入主张其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侵害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被诉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 被诉侵权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举证妨碍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构成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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