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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5总第191辑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5总第19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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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234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20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10932342 ; 978-7-5109-3234-2

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3月10日起施行。《意见》共7章、29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本辑重点收录了《意见》及其解读文章,以便相关刑事办案人员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具体内容。  本辑还收录了*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六批、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以及*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此外,本辑在“司法实务问题研究”栏目刊载了《微信群组织抢红包行为的司法认定》,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刊载了《罗某利滥用职权案——“因公”滥用职权的行为定性》,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审理相关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及参考作用。

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2021年3月4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与解读
发布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2021年2月8日)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21年3月2日)
宽严相济重在转化*大限度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优势
——*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答记者问
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9日)
依法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
——*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负责人就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微信群组织抢红包行为的司法认定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罗某利滥用职权案
[评析]“因公”滥用职权的行为定性
展开全部

节选

  第四条 实施《*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入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七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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