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解读

1星价 ¥35.3 (6.3折)
2星价¥35.3 定价¥56.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2836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4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21622836 ; 978-7-5216-2283-6

本书特色

数据安全法学习** 专家编写 逐条解读 以案释法 作者资深:张平教授组织编写,深度参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立法咨询、论证工作。 帮助学习: 在逐条深入解读《数据安全法》的同时,解读条文的立法背景与适用要点,帮助广大读者真正把握法律意涵与精神。 指导实务:法条解读与指导实务工作并重,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系统梳理个人信息相关规则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难点问题。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理解与适用》由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主编,旨在对《数据安全法》进行释义,以期为该法未来的适用提供参考。本书以数据安全法条文为序,逐条对法条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和阐述,每条文下包括“条文原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适用指南”以及“相关规定”。其中,“条文主旨”是对条文的内容概括,展现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条文理解”是每条的核心内容,通过引用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方式,从法律角度解释相关概念,解释条文含义;“适用指南”从数据信息保护、个人维权、互联网企业管理等角度分析本条在实务工作中的适用要点,为相关主体提示法律风险;“相关规定”是对本条解读中出现的相关法规名称及序号的罗列,为读者提供延伸阅读。很后,本书在每章结尾设置“案例分析”版块,分析涉及本章法条的具体案例,内容包括:案情简介、核心问题、裁判要旨、专家评析等。

目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第四条【总体国家安全观】 第五条【顶层设计】 第六条【责任主体及各部门分工】 第七条【保护对象及目标】 第八条【数据处理活动之准则】 第九条【宣传普及】 第十条【行业自治】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 第十二条【投诉与举报机制】 案例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安全与发展相辅相成】 第十四条【大数据战略与数字经济】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智能化】 第十六条【数据技术和产品】 第十七条【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安全检测评估、认证服务】 第十九条【数据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教育培训与人才培养】 案例解读数据安全法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鴻泃” 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分类分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监测预警制度】 第二十三条【应急处置制度】 第二十四条【安全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等反制制度】 案例解读xx出行境外上市后因涉及数据安全风险而被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数据处理活动的方向】 第二十九条【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十一条【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收集数据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数据交易服务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取数据】 第三十六条【境外司法的数据调取】 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相对平台用户信息时应坚 案例解读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电子政务建设的推动】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委托建设电子政务系统】 第四十一条【政务数据公开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政务数据开放】 第四十三条【主体的范围】 案例解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倒卖政务数据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七条【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未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八条【拒不配合数据调取、违法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数据责任承担】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义务责任承担】 第五十条【监管人员违法责任承担】 第五十一条【非法获取、使用数据损害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责任承担】 案例解读××银行因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被银保监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涉国家秘密处理活动】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安全保护】 第五十五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第十七条【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数据安全法通过统一立法的形式强调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倡导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数据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的类型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各类标准进行了总体性规定:(1)强制性标准:强制要求必须执行的标准,一般而言,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和定期复审机制。(2)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推荐采用的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行业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则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则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5)团体标准: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6)企业标准: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标准。 对于标准工作的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数据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这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标委会),标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经相关利益主体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因此,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本条关于这一点的表述,在起草过程中有过变动,修改的主要原因,是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保持立法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不仅可以积极参与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去,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者结合其他成员一起制定和推广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相较于前者,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具有灵活性高、针对性强、制定效率高、可自愿选择的特点。对于诸如数据等新类型的标准化工作而言,由于其新颖性和复杂性,不易在短时间内形成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则可以成为优选,例如2021年4月发布的《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方法》,以及于同月发布的《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合规性评估指引》等通过团体标准形式发布的标准,不仅推进了数据标准化的整体建设,也可以通过“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完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甚至也为我国相关主体加入和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适用指南】 对于本条的适用,主要涉及两个维度的合规工作: 一、正向维度 本条涉及的适用主体包括:国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从正向维度来看,本条的规定是积极的,主要都是“鼓励”、“推进”和“支持”的态度,相信接下来国家也会进一步出台具体政策和执行措施。因此,相关主体应当积极加入数据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协同努力,建言献策,共同致力于发挥标准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数据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能够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既是对企业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的肯定,也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商业机会的助推剂。当然,在标准化工作参与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此外,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不能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反向维度 从反向维度来看,本条的规定也意味着,在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领域,除了法律法规、各类规范文件以及国家政策之外,与数据相关的标准也是数据合规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见的是,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领域的相关标准将会不断出台,而这些标准也将成为数据主体开展合规工作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是必须参照执行的。虽然推荐性标准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但需特别留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推荐性标准也仍有可能转化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当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时,或者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且若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时,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认定质量要求。此外,在一些法律法规尚且空白的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成为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因此,数据主体在开展相应合规工作时,切记不要忽略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免产生合规漏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方法》。 案例解读 银行因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被银保监会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载中国银保监会官网,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3387&itemId=4113&generaltype=9,*后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8日。)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9日,银行因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存在漏洞而被中国银保监会处罚,罚款420万元人民币。 【案例焦点】 根据银保监会开出的罚单显示,银行的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六项,具体如下: (一)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未报告; (二)制卡数据违规明文留存; (三)生产网络、分行无线互联网络保护不当; (四)数据安全管理较粗放,存在数据泄露风险; (五)网络信息系统存在较多漏洞; (六)互联网门户网站泄露敏感信息。 【专家评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不断融合发展,互联网金融信息的覆盖范围、种类、数量都呈指数级增长,其中蕴含着大量的公民身份、财产、职业、家庭等敏感数据,与公民财产安全、国家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因此,互联网金融数据也逐渐成为网络黑客的重点攻击对象,许多金融机构被黑客攻击,大量金融数据遭到严重泄露,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数据安全漏洞给电信诈骗、信用卡盗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基础。 除上述××银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外,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数据泄露并因此而被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2018年1月,有47家金融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716万元,既包括国有银行及全国股份制银行,又包括21家地方农商行和农信社、7家村镇银行以及2家城商行,同时还包括6家保险公司、1家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涉及金融服务的网络科技公司。(《瞒报数据泄露信息47家违规金融机构被罚716万元》,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48223.shtml,*后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9日。) 纵观以上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为重要的处罚原因为数据安全管理不善:有些金融机构未有效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金融数据作为事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应与其他数据之间按照不同类别、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存储与保护措施,切实保障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的安全无风险;有些金融机构未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未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不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有些金融机构未尽到主动报告义务,没有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些金融机构则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防控管理机制,未定期开展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数据安全意识;更有甚者出现了内部员工利用职权窃取、倒卖数据的严重现象,带来了极大的数据安全隐患。2018年5月,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该文件严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归档制度,明确存档交接、口径梳理等要求,保证数据可比性。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访问权限,监控访问行为,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 如今,随着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和落地实施,以往我国不同主管部门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和主管领域内建立数据安全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九龙治水”现象将有所改观,填补了监管空白。不论什么行业、什么领域,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时,都应该根据本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核心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跨境流动许可、数据安全监测预警报告、配合数据调取、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等制度,否则将被有关部门按照本章规定采取措施并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双聘教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1991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2004年被聘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方正讲席教授及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2009年起兼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其他社会兼职: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深圳鹏程实验室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双聘专家。 重点研究领域: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曾参加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互联网基础立法等多项国家重点研究项目,近年重点专注于法律与科技结合等前沿问题,受邀参加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的的专家征求意见、草案论证工作。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