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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 中国村规民约

当代 中国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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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764031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0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76403176 ; 978-7-5764-0317-6

内容简介

  村规民约是当代中国的乡村民众为了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村规民约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制定的行为规范,为国家法律认可下的乡村社会自治规范。  村规民约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规范形式,是乡村地区重要的社会规范,在乡村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村规民约是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经验教训的总结,是乡村地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手段。村规民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法律在乡村实施的重要载体,也是习惯法在当代乡村传承与弘扬的重要方式。  村规民约植根于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之中,在村民日常生活逻辑中形成、生长,具有内生性,是不同于国家法律的社会规范,体现了社会性,在乡村社会关系调整、乡村社会治理中有其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与此同时,由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性,村规民约是根据国家法律、在国家法律指导下制定和施行的,但又不是完全独立于国家法律的,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法律调整乡村秩序的目标是一致的,能够很好地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因而村规民约又受到国家意志的一定影响,体现了某种国家色彩。村规民约既体现社意、村意,也体现国意,从某种角度可以认识为一种合意。

目录

总序
导言
事实描述
一个人与一条村规民约
一、独特的“村风民俗”第4条
二、一个人与一个村庄的秩序
三、余思
安堂:从族训家规到村(居)规民约
引言
一、内容全面的族训家规
二、传承传统的居(村)民公约
结语
汲取型村务中村规民约的困境及出路
一、问题的引入:村民为何有利不图
二、汲取型村务中村规民约的困境
三、村规民约产生困境的原因
四、应该怎么办:规之以礼,诱之以利,治之以力

制度分析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村规民约
引言
一、法律中的村规民约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中的村规民约的内容
三、法律中的村规民约的功能
四、法律中的村规民约的效力地位
结语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的村规民约考察
引言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方性法规中的村规民约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的村规民约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村规民约
结语
政府指导下环境卫生村规民约的制定、执行及效果——基于广西荔平村的田野调查
引言
一、环境卫生村规民约的制定
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的内容
三、环境卫生村规民约的施行
四、环境卫生村规民约的效果
……
学理探讨
学术综述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一)阻力来源  通过村规民约向村民就村庄公共事务汲取资源的前提是制定,关键却是村规民约的具体施行。无论是制定还是具体实施,主体都是村民。结合周庄村的实际,在汲取型村务中,村规民约制定和执行遭遇的阻力一般主要来自以下几类村民:  1.身份放弃型  该类型是指放弃其村民身份的部分村民,又分为放弃其村民的物理身份和放弃其村民的社会身份。放弃物理身份是指部分村民离开农村,因不在村庄居住而拒绝承担村庄义务;放弃社会身份是指部分村民仍在农村生活,但对村庄事务漠不关心,与其他村民交互较少,对他人评价也不甚关心,游离在村庄公共生活的边缘。随着农村劳动力外流的加剧,身份放弃型村民的数量正逐渐增加。在这类村民看来,像“户户通”工程这样的汲取型村务所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对他们没有现实和直接好处。因此,他们往往会拒绝汲取,成为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障碍。  在实践中,还存在和身份放弃型村民相反的另一类村民,他们虽然不在村内居住,但却并没有放弃其村民身份。如有的村民的家人或子女担任公职,是“有头有脸的体面人”,或者子女在外“混得不错”,或因经济水平大幅提升或因“仓廪实而知礼节”。这部分村民虽然不在村内居住,但却对汲取非常配合。他们颇为在意自己和家庭的社会评价,不想因为这一件小事或者几百块钱而“惹人笑话”“给孩子丢人”,不愿因小失大,抹黑了家族经年不易积累的声誉。  2.恶意搭乘型  该类型是指只想享受福利而拒绝承担义务的村民,他们或明确拒绝,或“一拖二等三靠”,找寻机会“钻空子”,认为“谁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恶意搭乘型村民会造成极恶劣的负面影响,如果未能加以有效制止,在制度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将诱使更多违约者纷纷效仿。这部分村民的恶意搭乘恰恰从侧面证实了他们对汲取型村务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有益处的认可。只不过于他们而言,自己可以通过并“不厚道”的方式绕开村规民约而坐享其成。如果缺乏对“不厚道”的软性谴责和硬性钳制,恶意搭乘相较于村规民约而言将成为成本更低的获利方式。  3.观望摇摆型  该类型是指没有明确立场、持观望态度、行动上“随大流”的村民。在意见征求时,他们倾向于成为多数人,但在实践中他们的行动并不积极,极易被“喇叭型”村民带动、影响,甚至有可能转化为恶意搭乘型村民。这是*为典型的一类村民阻力。这部分村民大多认可汲取型村务的益处,但因缺乏主动践约的动机而持观望态度。  不仅如此,周庄村还存在一些自己的特殊情况。它是一个省定贫困村,村里人口不多,亦没有尖锐、突出的矛盾纠纷,村里近几年都没有越级上访户或难缠的“刺儿头”。近几年,周庄村还先后接受了四任市派或省派**书记的帮扶,他们在村里修建了文化小广场、刷新了墙壁、增加了植被、硬化了主干道等,村容村貌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如果只是一味地资源输入,村民会习惯于被动接受,助长惰性,不同程度地出现“等”“靠”情绪。对自己村庄的修路等工程建设,有的村民理所当然地脱口而出“这事找**书记就行啊”,甚至颇为自信地表示,“这不都是领导一句话的事儿嘛”。因此,对于自己掏钱修路这件事,,他们认为大可不必亲力亲为,只需要被动等待上级的帮扶即可。这种观念原本就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村民心中,加之部分“喇叭型”村民的大肆宣讲,越来越多的人对此表示认同和追随。由于可以零成本实现不劳而获,因此村民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就汲取的拒绝形成了合意。  (二)杠杆作用:被少数操纵的多数  关于村里大事的决定,一条朴素的民主信条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在实践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往往会收获相反的结果:反倒让少数人成了影响多数人的关键人。这体现在:一是村规民约制定难。汲取型村务的商讨和村规民约的达成需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开会进行,因村民利益多元,压倒性的意见统一在会上总难以实现。少数人还在会上、会下或利用亲属关系、邻居关系或利用搭帮结派、私下买通等方式影响和干扰观望摇摆型的中间派村民,成为操纵摇摆观望型村民的“意见领袖”。有时他们还会在会上采用提高声调、牢骚满腹、争吵打架、借题发挥等技术方式煽动村民的反面情绪,扰乱会议秩序,让村民会议难以进行,而屡次召集开会势必会增加包括时间在内的合意成本。二是村规民约实施难。现实中,经常会有少数人为了眼前的、个人的利益而拒绝服从多数人的民主,他们的不服从会通过拒绝履行汲取义务、不妥善履行汲取义务等形式表达,这又会给更多的村民带来负面的示范效应。虽然多数人的意志并不总是真理,但有时“真理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何判断真理,换言之如何判断少数人需求合理与否的边界、如何处理少数人的诉求、如何说服少数人服从并抑制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反向操纵和带动,成了推行汲取型村务的一大难题。  汲取型村务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其初衷和目标是有益于全体村民。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就汲取的方式、范围等作出约定,是一种有效的规范模式和合作方式,但并不是获取该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唯一途径。村规民约存在制定和实施成本,这意味着通过村规民约开展村务未必是村民首选。换言之,汲取型村务及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于村民有利,但通过村规民约开展汲取型村务未必是划算的:汲取型村务本身如果于村民无利,通过村规民约开展汲取型村务必然是不划算的。  综上讨论,笔者认为,从村民视角出发,通过村规民约推进的汲取型村务,并非对所有村民都有利;即便对部分村民有利,也因村规民约具有制定实施成本而使事情变得“不那么划算”,这导致村民即便有利但可不通过村规民约来图此利,他们或采用其他更低成本乃至零成本的方式途径获利,或缺乏主动且良善践约的动力。这便是汲取型村务中村规民约遭遇的困境及原因。

作者简介

  高其才,男,1964年9月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野行集——与法有缘三十年》、《跬步集——五十自述》、《法理学(第四版)》、《中国习惯法论(第三版)》、《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瑶族习惯法》、《多元司法》、《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社会治理》、《法社会学》、《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第二版)》等,主编“中国司法研究”书系、“乡土法杰”丛书,总主编“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研究丛书”。    高成军,男,甘肃武威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研究。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共5项:在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合著/参编出版专著6部:学术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9项。现任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部副主任,《甘肃政法大学学报》《西部法学评论》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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