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100074483
- 装帧:7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28
- 出版时间:2010-12-01
- 条形码:9787100074483 ; 978-7-100-07448-3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瞿同祖,我国著名历史学家,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该书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赢得国际声誉,当时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好的西文著作。作者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三个学科,开创了把法律与社会史的结合研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被称为“法律社会史”,《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即为这一研究的代表之作。作者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独特贡献,直到今天仍难有人超越。
内容简介
瞿同祖,我国有名历史学家,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该书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赢得靠前声誉,当时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优选的西文著作。作者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三个学科,开创了把法律与社会史的结合研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被称为“法律社会史”,《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即为这一研究的代表之作。作者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独特贡献,直到今天仍难有人超越。
目录
**章 家族
**节 家族范围
第二节 父权
第三节 刑法与家族主义
一 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奸非罪
窃盗罪
二 容隐
三 代刑
四 缓刑免刑
第四节 亲属复仇
第五节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第二章 婚姻
**节 婚姻的意义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内婚
二 姻亲
三 娶亲属妻妾
第三节 婚姻的缔结
第四节 妻的地位
第五节 夫家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
一 七出
二 义绝
三 协离
第七节 妾
第三章 阶级
**节 生活方式
饮食
衣饰
房舍
舆马
第二节 婚姻
一 阶级内婚
二 婚姻仪式的阶级性
第三节 丧葬
第四节 祭祀
第四章 阶级(续)
**节 贵族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特权
一 贵族及官吏
二 贵族及官吏的家属
第三节 良贱间的不平等
一 良贱
……
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
第六章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附录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瞿同祖先生学术年表
社会史视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访谈
瞿同祖谈治学之道
节选
更重要的,我们从中也可看出父母在这方面的绝对决定权,剥夺自由与否的决定,执行一部分以后,免除其罪刑与否,全取决于他们的意志,法律只为他们定一范围及具体的办法,并代为执行而已,不啻为受委托的决定机构。从形式上来看,判决的是法司,从实质上来看,决定的还是向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承认他们的亲权。他们褫夺子孙的自由的合法权力,严格言之,实不自请求发遣之时始;同样地,他们免除原刑的权力亦不自请求释放之时始。从清代遗留下来的案牍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呈送触犯之案多系情节较轻者,大抵系因不服管束或出言顶撞一类情事。有一人因平日懒惰游荡不听母洲,被呈送发遣。有一人酗酒滋事,屡训不悛,由直隶发配广西。有时则为供养有缺,有一人自家逃走,二年不回,不顾其父养赡,经呈送极边烟瘴充军。许多则起因于偷窃财物,有一人偷卖伊父膳觳,被父查知,出言触犯,由四川发配广东。有一人因性好游荡浪费,图窃父银使用,又一人因赌博输钱,欲当母衣服偿欠。有时再度呈送发遣也并非了不得的大恶,有一人嗜酒游荡,经父呈送发遣,在配思亲情切逃回被获,适逢恩沼查询,犯亲情愿领回,枷责释放,嗣后该人又在外饮醉,其父气忿,复呈送发遣,依例枷号两月,仍发极边充军,永不准释回。可以说都是属于违犯教令一类的。很清楚地若是有干犯殴詈的重大罪名,早已罪犯死刑,岂止发遣?条例上说得明白:“凡呈告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及仅止违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故道光谕旨中有云:“子于父母如有干犯重情,早经依律治罪,其偶违教令,经父母一时之怒送官监禁者,情节本属稍差。”于此我们不应忽略一重要点,子孙违犯教令或供养有缺,依照本律不过杖一百,可是犯了同样的过失,被父母呈送便发遣边地,终身不得自由了。这事说明了处分的伸缩自由完全操纵在父母的手里。像刑部《说帖》所说的:“子孙一有触犯经祖父母父母呈送者,如恳求发遣,即应照实际之例拟军;如不欲发遣,止应照违犯之律拟杖。”法律机构代父母执行惩戒权,处刑的轻重完全是遵父母的意志的,这和刘宋时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是同一道理。呈控子孙忤逆不孝,司法机构是不会拒不受理的,同时,也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证据。法律上明文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汛”。“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惩戒权本是绝对的,伦理告诉我们,子当“有顺无违”,这不是“是非”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辩讲理,甚至顶撞不服,在孝的伦理之下,实是不可想像的事。父母将儿子告到官里,官府怀疑到父母所陈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问子女究竟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问谁是谁非,便等于承认父母的不是,而否认父权的绝对性了。“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分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其次,让我们来讨论财产权。《礼记》曾屡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话,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及处分家财,于是立下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
作者简介
瞿同祖(1910-2008),长沙人。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1985年,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阐述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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