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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及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十四五”时期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专项规划项目)

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及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十四五”时期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专项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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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30110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89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300301105 ; 978-7-300-30110-5

内容简介

庭审是刑事诉讼形态*完整的体现,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在刑事庭审现场,法官需基于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和意见阐述,方能对侦查、审查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
我国现行刑事庭审制度以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标志、以2014年启动的司法改革为基点,确立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审模式,即:既具备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元素设置,还带有传统诉讼文化的固有内容。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予以解决。故为了给出一个刑事庭审问题的中国解决方案,本书首先梳理了我国庭审模式、相关制度及程序规范的过往历程,并从审理秩序、庭审功效、职能均衡、规程运作方面的深层原因切入,剖析了刑事庭审虚化背后的典型问题。随后立足于我国刑事庭审所身处的深化转型期,评述了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代表的新近改革的积极意义,反思了亟待深入展开的学理盲点,并从理论和机制两个维度对本土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升华,对域外的法治要素予以合理借鉴。*后围绕关系到我国刑事庭审未来发展的四个重要问题,即作为前提的程序分流机制、作为主体的证据调查规程、作为保障的庭外相关制度和作为助推动力的智慧创新探索,分别进行了专门化研究,以期在整体上为推动、促进我国的刑事庭审真正走向实质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贡献一定的理论增量。

目录

**章 刑事庭审的中国发展足迹(1)
一、刑事司法的过往发展路径(1)
二、刑事庭审的相应发展变革(26)
三、刑事庭审制度的中国特色(47)
第二章 刑事庭审的典型问题透视(50)
一、审理方式间接(51)
二、预设功效失灵(60)
三、诉讼关系失衡(71)
四、规程运作失序(84)
第三章 刑事庭审的新近改革述评(98)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98)
二、刑事庭审改革的实践试点(106)
三、刑事庭审改革的学理建言(117)
第四章 刑事庭审转型的理论推进(130)
一、刑事庭审的内涵要求(130)
二、刑事庭审的功能定位(138)
三、刑事庭审的影响因子(156)
第五章 刑事庭审转型的机制展开(163)
一、事实发现机制的重塑(164)
二、心证约束机制的构建(186)
三、裁断审决机制的规范(199)
第六章 刑事庭审的分而治之(232)
一、定罪量刑的相对分离(232)
二、庭审量刑规程的设计(248)
三、刑事庭审的繁简分流(261)
第七章 刑事庭审的调查规程(267)
一、刑事庭审调查的基本原则(267)
二、影响庭审调查的制度环境(273)
三、庭审证据调查方式的变革(277)
四、讯问、发问程序(283)
五、出庭作证程序(293)
六、举证、质证程序(302)
第八章 刑事庭审的庭外保障(310)
一、庭前阅卷与预断防范(310)
二、庭前会议的规范与完善(317)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327)
第九章 刑事庭审的智慧探索(341)
一、智慧法院的转型背景(341)
二、智慧庭审的创新探索(348)
三、发展痛点与应对建言(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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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及应对》一书,是本人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与出路”(项目批准号:14JJD820014)的*终成果。 从诉讼法理来看,依托 “对簿公堂”的法庭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是诉讼形态*完整的体现,也理应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在刑事庭审的运行实践中,由于诉讼传统、司法理念、制度设置和技术操作等综合原因,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多种庭审模式架构。而历经数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洗礼,以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标志,我国摸索确立了一种特殊类型的新的庭审方式,它既具备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元素设置,还带有我国诉讼传统的固有内容,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但是,相关因素虽经糅合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呈现出机制性冲突,某些程序构成和权力配置受到了本土司法资源、各种实际条件及诉讼价值取向等的限制和禁锢,这也导致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在转型过渡中暴露出一些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庭审困境的 “中国问题”,例如,庭审方式间接(法庭主要以控方移送的案卷笔录为基础开展法庭审理,以听取控方摘要宣读书面笔录的方式来进行法庭调查,并把承载着这些 “传闻证据”的笔录材料作为*终定案的重要依据)、庭审功效失灵(法庭审理环节对于庭前、庭后,乃至庭外的诸多程序,未能发挥出应有的统领作用和聚拢意义,定罪量刑的重心脱离于法庭程序,甚至游离在审判阶段之外)、规程运作失序 (庭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无序化,无法为实体真实的查明和程序正当的实现提供基本的技术性支撑)。此外,量刑裁决如何独立、繁简案件怎样分流等,也考验着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科学性。特别是,诉讼关系失衡:根据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有效辩护等基本标准,我国庭审视域下的三方关系存在着审方地位偏私、辩方力量羸弱、控方职能混杂的突出矛盾,显然不符合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国际标准。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准确分析酿成这些问题的类型化成因,并寻求具有现代诉讼理性且顺应传统司法惯性的 “中国路径”,是深化我国刑事庭审改革的前提。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5年2月,《*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提出要实现 “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这也拉开了我国新一轮刑事司法改革的序幕。作为本轮改革的启动基点及*具影响力的改革举措,“以审判为中心”的宗旨就在于搭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以审判职能为顶点,以控辩双方为两翼,切实发挥审判作为侦查、审查起诉之把关者以及案件*终决定者的功能。而从位居顶点的审判阶段的内部关系看来,审判中心目标又蕴含着庭审实质要求,即走出虚无化、表演式庭审的窠臼,保障判决基础来源于法庭审理。换言之,诉讼职能的调整和诉讼格局的重构*终离不开庭审的实质化建设。 2016年10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确立了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框架,要求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法庭质证规则、法庭辩论规则和当庭宣判制度等。2017年11月,*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 “三项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力求实现前述意见所提出的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和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随后开展试点并于2018年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了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为庭审实质化释放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及实施空间。 应当说,面对党和国家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重大命题,刑事司法领域围绕相关部署的实践探索通过持续发力,取得了很多实质性成果,切实提升了法庭审判在发现疑点、理清事实、查明真相方面的能力。但是,对于改革当前的刑事庭审制度、机制、程序等所呈现出的过渡性及相当程度的需改善性,我们也必须正视,例如:证据规则虽然更加侧重证据的可采性调查、注重确保当事人的对质权,但传闻证据仍得以在法庭宣读且具有较高效力、契合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庭调查根基尚未成型;对辩护活动的授权与保障虽然更多, 但辩护方仍处于弱势地位,庭审辩护的质量与效果不尽如人意;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调整有助于民主力量从混乱的裁判权分工中抽身出来,但人民陪审员阅卷等做法与庭审实质化存在一定的抵牾;合议庭评议规程的完善使裁判的作出更加独立、高效,但嵌于其中的案件承办人制度依旧饱受争议,合议庭实质化运作的基础条件还有待加强。上述种种,有的是之前遗留的顽疾,有的是此轮改革面临的新挑战。假如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我国的刑事庭审改革就只是小步幅地从 “庭审形式化”走到 “形式上的庭审实质化”而已。 其实,关于刑事庭审中国问题的解决,核心还是要回归对改革路径的正确选择。根据已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不难发现,我国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时代背景是一系列冤假错案的集中曝光,因此,其主要目的是回应公众要求、防范冤假错案,以前述三项规程为代表的改革举措也重在强调证人的出庭作证率等外化指标。相关改革的整体思路可以被总结为“以发现实体真实为导向的技术推进模式”,并未树立以诉讼理念为指导、以重要机制为抓手,进而追求技术合理性的全方位、系统性改革路径,仅仅是期望通过完善以证人出庭作证为主的法庭调查程序等技术性措施来实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如果说,在当前的社会形态下,“重实体真实轻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尚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那么,随着社会发展、法治进步,认同将变成容忍,容忍将转为扬弃,公众必然还是会呼唤正当程序、司法公正对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及尊重,相应地,单纯地将庭审技术、指标推进作为路径依赖的改革举措不免难以为继。域外的庭审实质化进程表明,即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不同、改革动因有别,其*终仍不约而同地采取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并重下程序先行”这一融合理念,并确立了排除书面证言证据能力的刚性规则,实现了对被告人对质权的实质保障。 可见,审判中心主义下庭审实质化的真正形成、功效发挥及面向未来的持续发展,实现起来是一项繁复浩大的系统工程,须放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制度,甚至政治制度的大背景下考察,进行集理念更新、制度变革、技术跟进于一体的综合研究。在理念上,要落实独立审判、直接言词、公开集中、控辩平等、证据裁判等的要求,推动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并进;在制度上,应从事实发现、心证约束、裁断审决三个维度予以调适,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举证、质证等证据规则,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庭审;在技术上,有必要优化刑事案件分流的繁简梯度及定罪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以庭审证据调查规程为核心完善普通审判程序的技术设计,从庭前信息预断排除与庭后评议规则健全两个方面做好庭外保障,还应积极回应并利用智慧司法建设为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的新生态。而 《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及应对》这本书,正是针对上述内容展开深刻思考和全面研析的一种努力。本书首先梳理了我国刑事庭审模式、相关制度及其程序内容的过往发展历程,从刑事庭审虚化和隐藏在其后的源于审理秩序、职能均衡、制度体系等方面的深层原因切入,对我国刑事庭审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透视,将研究视角聚焦于以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为代表的新近改革,论述了它们的积极意义,同时反思了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不足。随后,立足于我国刑事庭审身处的深化转型期,从抽象理论和具体机制两个维度对这场重要转型予以阐述,继而围绕关系到我国刑事庭审进一步改革的四个重要问题,即作为前提的程序分流机制、作为主体的证据调查规程、作为保障的庭外相关制度和作为助推动力的智慧发展探索,分别进行了专门化研究。具体来说: 开篇的 “刑事庭审的中国发展足迹”一章追溯了我国过往刑事司法从起步到探索,经历转折,再恢复重建的整体路径,总结了孕育在其中的刑事庭审模式的发展变革以及庭审制度的中国特色。第二章 “刑事庭审的典型问题透视”剖析了我国庭审制度长期存在的顽疾,将相关的制约要素类型化为审理方式间接、预设功效失灵、诉讼关系失衡和规程运作失序。第三章 “刑事庭审的新近改革述评”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大背景,对涉及刑事庭审的各项实践试点予以考察,评述了相关学理话语,也反思了亟待深入展开研究的学理盲点。基于以上指向刑事庭审中国问题的深刻总结,本书随后开启了寻求应对路径的系统研究。第四章 “刑事庭审转型的理论推进”站在我国刑事庭审深化改革的理论高点,对宏观的理论问题,包括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公开审理、集中审理的内涵要求,查明真相、保障权利、追求高效、实现教化的功能定位,以及侦查中心主义、案卷笔录中心、职权主义和审批制审判权运行机制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重新解析。第五章“庭审转型的机制展开”从中观的制度层面切入,提出应以证据调查、有效辩护、专家参与为抓手重塑事实发现机制,针对权力操控和案卷裁判的积弊构建科学的心证约束机制,围绕人民陪审、合议决策和裁判说理来规范裁断审决机制。接下来的四章则旨在从微观上,借助一系列的程序完善为庭审实质化提供技术性支撑,其中:“刑事庭审的分而治之”一章关注的是刑事庭审的繁简分流和定罪量刑的程序关系,通过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不同的量刑程序模式,论述了我国确立相对独立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并就 “相对独立”的程序含义以及其对应普通程序、简易程 序和速裁程序的量刑规程内容等予以详尽展开。“刑事庭审的调查规程”一章分析了导致我国庭审出现质证形式化的制度因素和导致举证书面化的现实原因;提出应从 “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僵化印证,走向 “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自由心证;并围绕法庭调查中核心程序的具体构建进行了贴合实际、有针对性的论述。“刑事庭审的庭外保障”一章将视角转向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和庭审后的评议程序,直面庭外的各项干扰,既提出了防范经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形成预判的建议举措,又就审判委员会的角色定位、价值功效及完善路径作出深入思考,从而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后的 “刑事庭审的智慧探索”一章则呼应我国新时代的战略布局,即力求通过追求和实现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让司法更加公正、高效,考察了智慧庭审探索下的各项创新实践,例如远程庭审系统、智能语音庭审记录系统、电子举证质证系统、法规和案例智能检索与推送系统、智能辅助定罪量刑系统、同案同判数据监测平台等,对其发展痛点予以细化探讨,并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建言。

作者简介

李学军,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访问学者,芬兰拉普兰大学法学院2012年3月至4月交换教授。主要从事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刑事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等方向的研究。 代表性成果:著译类,《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物证技术学》《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路径和方法研究》《意见证据制度研究》《漂移的证据法》等;论文类,《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解决之道——兼论我国鉴定制度和法定证据形式的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人权保障”及“科技进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四十年发展史及其核心要素、助推器》《瑕疵证据及其补救规则的适用》《意见证据规则要义——以美国为视角》等。朱梦妮,女,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间访问学者。 代表性成果:独著或合著《证据辩护理论、制度与实践》《意见证据制度研究》《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路径和方法研究》等;在《法学家》《北京社会科学》《法律适用》《人民检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制日报》,以及EURO-ASIAN LEGAL FRONTIERS REVIEW等发表论文若干篇。 在北京高校第十二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中获得综合二等奖、*佳教案奖和*受学生欢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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