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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精要与法律解析

企业资产证券化精要与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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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423866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3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64238667 ; 978-7-5642-3866-7

本书特色

★当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方兴未艾,但其基予以往的实践与监管路径,产品特征、结构设计与监管规则都在共性之上存在差异。该书以企业资产证券化为主线,回溯了不同类型下的证券化发展之路,对证券化中共性的产品要素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炼和总结。希望该书能为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带来认识和理解上的帮助。 ——【王少钦】亚洲金融合作联盟专职副主席安信信托原董事长 ★该书立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操作,不仅从微观层面对证券化过程中的相关要素进行拆解分析,还从行业层面对证券化过程中的共性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探讨,有很强的指引和借鉴意义,值得阅读。 ——【丁可】联储证券总裁 ★近年来,资产管理行业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正在逐步探索新的转型之路。资产证券化作为兼具买方业务和卖方业务特征的金融工具,受到各方的重视。该书从资产证券化基本要素着手,具有有益的实践指导和探索意义,特推荐给资产管理的从业人员参考。 ——【王艺军】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专业委员会委员嘉实基金董事总经理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该书作者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外,对资产证券化理论与规则也做了思考和总结,是一本难得的理论与实务兼顾的指导书籍。 ——【陈乃道】经济学博士中泰信托原总裁

内容简介

本书由长期从事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业务的律师执笔,从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相结合的视角,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核心词条进行梳理以及对实践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论述,并关注到实践中的近期新动态与趋势,力图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的法律要点做到广度与深度兼顾的释义和指引,以期为资管行业或法律从业者提供业务参考并启发更多思考。 全书约20万字,分四个部分,**部分词条精要,第二部分重点问题,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四部分附录相关法条。

目录

**部分 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
**章 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
**节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探索”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再出发”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与监管审核流程
**节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审核流程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的趋势展望
**节 后“资管新规”时代的资管业务
第二节 《资管新规》之后的探索趋势

第二部分 资产证券化词条释义
第四章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节 计划管理人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节 原始权益人
第四节 资产服务机构
第五节 销售机构
第六节 托管机构
第七节 监管机构
第八节 登记托管机构
第九节 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节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持有人
第十一节 持有人大会
第五章 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定义
**节 基础资产
第二节 不合格资产/问题资产
第三节 资产池/模拟资产池
第四节 资产出表
第五节 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
第六节 资产置换/资产赎回
第七节 专项计划的单SPV结构
第八节 专项计划的双SPV结构
第九节 循环购买
第十节 储架发行
第十一节 收益与费用
第十二节 固定摊还
第十三节 过手摊还
第十四节 增信
第十五节 差额支付

第三部分 资产证券化实务问题解析
专题一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性质
专题二 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
专题三 差额支付的法律性质
专题四 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
专题五 资产证券化中的诉讼主体
专题六 基础资产应收账款的确权问题
专题七 双重SPV结构的搭建及实践
专题八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问题
专题九 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
专题十 投资者适当性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附录一 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附录二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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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2.权利完善措施  (1)权利完善通知。  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后,原始权益人和/或计划管理人有义务按照《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债务人、基础资产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如保险人)发送通知。关于债权转让的具体通知方式,原《合同法》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就普通债权而言,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在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及其他形式均可;无论何种形式,均应以合理到达债务人为原则。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即其债务人通常是不特定的多数,且分布广泛、流动频繁,因此采用何种通知方式既能降低成本又能达到“合理到达债务人”的目的就很重要。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如何通知债务人方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了“登报通知”的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规定:“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媒体公告的方式显然是为了适应资产证券化特性的需要,在总体不违反原《合同法》的前提下面对大量债权让与就具体通知方式所作的务实的变通,此种方式虽可能导致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有效到达债务人,但毫无疑问提高了通知的效率,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尽管如此,由于缺乏相关规定,上述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明确规定前,只能按照原《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以合理的形式到达债务人后才能算完成通知义务,并进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为确保通知行为的有效性,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在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时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某些基础资产债务人数量多且分布广泛的专项计划,也会在交易文件中专门写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通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债权转让人未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即不影响受让人取得债权。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从目前可以公开查询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案例来看,部分以“合同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专项计划说明中对于基础资产转让所涉及的权利完善事宜进行了技术性的回避。例如中国水务供水合同债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国水务计划”)将基础资产界定为“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在该说明书中提及该计划涉及8万多个基础资产合同债权,但未对是否通知债务人进行披露。若中国水务计划在基础资产转让时确实未通知债务人,在权利完善方面固然存在瑕疵,但从实际法律效果上看,按照以上分析,似乎并不影响SPV债权的*终实现。  (2)所有权、担保权等权利转移/变更手续。  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在将基础资产池的租赁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专项计划的同时,通常还将继续持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虽然随着租赁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租赁物件所有权已经成为经济利益近乎零的名义所有权,但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原始权益人进入破产程序或涉人其他风险,租赁物件是否会被列入破产财产或被申请冻结、查封、强制执行等,还存在司法不确定性。此外,租赁物未办理转让登记至计划管理人名下(代专项计划持有),当原始权益人违约处置租赁物时,如善意第三人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则将导致租赁物件无法处置,并进而可能使承租人对原始权益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提出抗辩。若法院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认定,可能给专项计划造成损失。因此当发生任一权利完善事件后,即时完善所有权的转移手续是有现实必要性的。  ……

作者简介

  王同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财经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理事,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政法大学等高校法学研究生导师,曾任上海市第十届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长期专注于房地产及工程领域与金融资本市场的跨界法律研究和实践,合著《保险法的人文精神》。    夏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资管、投融资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在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债券发行及投融资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唐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具有20年法律从业经验,曾任职民营及外商投资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擅长企业投资并购、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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