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100205559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75
- 出版时间:2022-03-01
- 条形码:9787100205559 ; 978-7-100-20555-9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学教师、学生及研究传统观点以为,对中国古代法思想、法制度影响*巨的是儒家,次推法家,很少有人注意到道家思想所曾产生的作用,这与国内外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评价不相协调。国内学界多有人认为,道成为传统文化的支点,是绝对性和终极性的依据; 国外学者亦认为,道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 道作为文化之根,对中国文化产生的影响,深刻而广邃,作为亚文化系统的法文化,自然无法免御其影响。在这一课题上,法史学界的研究现状令人遗憾。不承认道或道家思想对中国法的影响,是错误的;看不到这种影响,则是失职的。 诚如《易传??系辞》所云:“一阴一阳之谓道,……百姓日用而不知。”“道”之作用于传统文化的各领域,犹如太阳的光芒,虽然每天都在普照着我们,而我们却很少留意它。如果说儒、法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表层结构,那么道文化则是其深层结构,它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也是“大道无形”、隐而不显的,需要用心去发现。
内容简介
本书讨论道家思想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全书共六章,**章先梳理道家源流以及道的基本内涵,第二章探讨非常不错意识与道法传统,第三章论述阴阳和合与礼法传统,第四章阐释无为而治与道术传统,第五章是对道与中国文化传统关系的阐发,第六章讨论道对当代中国之治的启发作用。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法的“道法”传统、“礼法”传统、“道术”传统,皆与道家的思维方式密切相关,并且这种思维方式对推进当下的中国之治有着重要借鉴意义。目前学界对道家多持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本书应为国内**部系统研究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影响的专著,集中在学者“言犹未及”“言犹未尽”“言之有误”这三方面耙梳、发论,所得结论多为作者独到心得。
目录
**章 道
**节 道家源流
一、滥觞:隐居的先行者
二、创立:老子与《道德经》
三、分离:庄老与黄老
四、融合与发展:秦汉新道家
五、消隐:汉以后
第二节 道论:道家论道
一、道是宇宙的本根
二、“阴阳和合”是道的运动规律
三、 “无为”:顺应道的法则
第三节 道与理
一、道理
二、道与理
第四节 “道”之我见
一、“道通为一”:权威意识
二、道即阴阳:和合思维
三、道常无为:指导社会、人生的方法论
第二章 权威意识与道法传统
**节 道法的概念
一、老子的道法观
二、黄老学派的道法论
第二节 道法执一与王者之法
一、道法即王法
二、“法权出一”的终极依据
第三节 节制欲望与义务本位
一、节欲:道法之鹄的
二、义务本位之法的表征
三、必要的辨析
第四节 道法自然与法网宽疏
一、理论诠释
二、历史见证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阴阳和合与礼法传统
**节 礼法思想的产生及其应用
一、“阴阳和合”的哲理化
二、“阴阳和合”的法律化
三、践行与异化
第二节 礼法传统的历史演进
一、法律与道德混同
二、法律与道德分离
三、法律与道德和合
第三节 礼法传统的重要表征
一、守法与任情
二、告奸与容隐
三、平等与差序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无为而治与道术传统
**节 “道术”
一、早期道家之“道术”
二、黄老道家之“道术”
三、道法家之“道术”
四、道术简论
第二节 “治人”“治法”与“人治”“法治”
第三节 内圣外王与治人传统
一、从内圣外王到王而成圣
二、“治人”传统之成因
三、治人之术及其在政治法制实践中的运用
第四节 “德主刑辅”与治法传统
一、一明一暗:“治法”的方法论
二、所谓“德主刑辅”
第五节 民众法律意识与“无讼”传统
一、关于“无讼”的儒、道之辨
二、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
三、远诉息讼的法律生活
第五章 道与中国文化传统
**节 道与中国人的价值观
第二节 道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
第三节 道的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种种表现
一、意识形态领域的“理一分殊”
二、政治秩序与大一统主义
三、反对战争与无兵文化
四、经济秩序与重农抑商
五、日常生活与俭朴谦让
第六章 道与当代中国之治
**节 “道法”思维与中国之治
一、道法是“合道之法”:以大一统政治为土壤
二、道法是“有道之法”:以民本主义为旨归
三、“道法”思维的当代启示
第二节 “礼法”思维与中国之治
一、“非礼,是无法也”:礼为法提供指导
二、“明刑以弼教”:法为礼提供保障
三、礼法思维的当代启示
第三节 “治法”思维与中国之治
一、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和合
二、不同法律原则之间的和合
三、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和合
四、“治法”思维的当代启示
五、结束语
后 记
节选
道法思想将法的目的论证为限制物欲与智欲,并将其抬高到了“道”的高度,从而超越了法家“专任法治”的单一性,也突破了儒家伦理法思想形而下的局限,对传统法律的建制产生了哲理层的影响。所以,古代法一直是以刑法为主来建设的,以体现对重大犯罪行为的打击;且在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对民众权利也是不予置问的,从而限制了权利观念和个体意识的发展与成熟。 权利观来源于个体意识。商周及以前,天命、鬼神的权威性地位,使人的地位被极度忽略。意识形态里,莫不是“率民以事神”,或听命于天,或明德以配天,在神面前,人是微不足道的,个体意识无法产生。与此相适应,经济领域实行国家所有的井田制——公田,除周王外,个人是没有财产所有权的;在组织结构中,家天下的政权形式使得家国一体,任何单个的人都被融入宗法组织的团体之中,简直可以忽略他的存在,亦莫问权利。春秋战国时期,公田之外出现私田,乃私家占有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且逐渐增多并吞食着公田;政治领域,维护宗法等级名分的礼乐典章制度也渐次丧失其严格的约束力,诸侯、卿、大夫开始无视代表天神的“天子”的权威,竟至于“不听天子诏”了;意识形态领域,天神的权威性失落,疑天、怨天、咒天、骂天的思想蜂拥而来,原来被外在“天”、“神”的权威压抑着的个体意识悄然而生,“人”、“民”的概念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孔子的“未能事人,焉能事鬼”等言词便是明证。我想,如果中国在当时不再树立另一个替代天、神的权威,个体意识将不会受到压制而臻至成熟,那么,中国的法律传统就可能会以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而不是以义务本位为价值取向。遗憾的是(或者说庆幸的是),我们有了新的权威,那就是“道”,是一个比之旧权威更无懈可击的新权威。 “道”阻碍了个体意识的发展,也阻碍了中国传统法律朝着权利本位的方向发展。梁漱溟先生在其《中国文化史要义》中说:“到处迷漫着义务观念之中国,其个人几乎没有地位”。以道论法的核心在于限欲,个体意识和权利观念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是无论如何也得不到合理性支持的,以此为指导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必然表现出对权利的忽视和对义务的重视。笔者将这些表现归纳为两方面,而中国古代法的内容设置,正是沿着这两方面发展的。 (一)权利无法定 道从自然与人的高度出发,提倡节欲、限欲,以维持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合理秩序,但并不主张禁欲,认为人有基本的生存、生活之权利,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如“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如“实其腹”,“强其骨”等。形诸于外,是衣食住行的简朴舒适而非奢华无度;求诸于内,是心态的平和宁静而忘却焦虑。这些权利,是自然赋予的权利,就像鸟翔于空、鱼游于渊一般,自然而然地取得,无需用人为的法律去加以规定,只需在政治上实行“无为而治”,这些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而自然得到保障。 “无为而治”作为道家提出的闻道、体道、安道、成道的总原则,可用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用于政治,则有“为政之道”;用于军事,则有“兵道”;用于日常生活,则为养生之道,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政治层,传统学术认为“无为”是无所作为,放任自流之意,当然谈不上在政治实践上有何意义了。笔者以为,“无为而治”可作正反两解。正面解释是不能做出与道相悖的行为,如战争、贪欲等,并非什么都不做的意思,所谓“为无为”,“为而不争”,“为而不恃”皆是此意;反面解释是不要违背道的要求,同“无违”。要之,则是要遵循自然规律来处置政治行为。国外学者统计《老子》书中12次提到“无为”,其中6次是在政治义上使用的。李约瑟也意识到,道家的无为是反对钳制自然的行为。一个政府只要能在政治上做到“无为”,不搞过重的剥削,不扰民,不强奸民意,老百姓便能过上悠哉游哉的生活,“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其权利自然能得到保障,何须用法律来专加规定呢?故老子的“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欲不欲而民自朴”一句中的四个“自”字,实值得仔细玩味。
作者简介
龙大轩,男,1965年生,重庆梁平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法律讲堂》主讲嘉宾。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第五届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曾获全国“新时代*美法律服务人(普法人)”、中央电视台“普法宣传工作特殊贡献奖”、重庆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重庆市名师、重庆市首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重庆市首席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重庆市“黄大年教师团队”负责人等奖励或荣誉称号。长期从事法律史学、法律文化教学研究。主讲的“中国法制史”入选“学习强国”平台和首批国家一流课程(线下);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历史研究》、《新华文摘》等刊物发表、转载文章90余篇。出版《道与中国法律传统》、《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等多部专著。获省部级以上多项教学、研究成果奖。曾在央视《法律讲堂》录播“中华法文化”、“礼法中国”、“中华法制寻踪”、“儒家法文化探秘”、“孝道与法文化”、“汉武帝尊儒之谜”、“汉武帝用儒之道”、“李斯传奇”、“张良传奇”等节目200余集,影响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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