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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dominium自然权利论的源起与构建

洛克dominium自然权利论的源起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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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26762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96
  • 出版时间:2022-02-01
  • 条形码:9787542676276 ; 978-7-5426-7627-6

内容简介

本书以洛克与菲尔默论战中的dominium(支配)概念为核心展开。菲尔默的意图在于等同财产支配权与政治支配权,等同财产权与主权;而洛克意在区分财产支配权与政治支配权,区分作为私人领域的家政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政治。

目录

**章 导论
1.1 分析的理论框架
1.1.1 作为利益的权利
1.1.2 作为自由选择的权利
1.1.3 莱昂斯的主动权利一被动义务框架
1.1.4 塔克论作为主动权利的自然权利
1.1.5 以特殊权力为中心的论证
1.2 研究状况
1.2.1 英语学界研究状况
1.2.2 国内研究状况
1.3 研究思路

第二章 使徒贫困论战中的dominium 概念及论战影响
2.1 使徒贫困论战的背景与语境
2.2 教皇对dominium概念的维护
2.3 奥卡姆与吉尔松论dominium概念
2.3.1 奥卡姆论dominium概念
2.3.2 奥卡姆的贡献
2.3.3 吉尔松论dominium概念
2.4 格劳秀斯论dominium概念
2.4.1 格劳秀斯论私产所有权的起源
2.4.2 格劳秀斯论自然法的执行权
2.5 小结

第三章 菲尔默论财产权与主权
3.1 公共的政治领域与私人的家庭领域
3.1.1 从古格斯的故事说起
3.1.2 阿伦特论政治与家政
3.2 菲尔默思想产生的背景
3.2.1 菲尔默与他生活的世界
3.2.2 菲尔默的智识背景
3.3 菲尔默的父权论
3.3.1 菲尔默等同财产支配权与主权
3.3.2 神意、篡位者与非反抗理论
3.4 小结

第四章 洛克对菲尔默dominium 概念的分离
4.1 洛克对菲尔默修辞术的攻讦
4.1.1 沙制的绳索
4.1.2 模糊的“父权”定义
4.2 洛克对菲尔默圣经论证的批判
4.2.1 亚当主权与创造
4.2.2 亚当主权与赐予
4.2.3 亚当与夏娃
……
第五章 洛克对dominium 概念的构建
结语
展开全部

节选

  他反对苏亚雷斯将国家与家庭分开的观点。在苏亚雷斯看来,亚当对他的儿子只有家政(economical)权力,没有政治权力。随着仆人的增多,一个家庭可能扩展得很大,但家父仍然拥有的是家政权力,而不是政治权力。因为政治权力在创世之初还没有产生,而是要等到家庭组织成一个共同体。因此,政治共同体的产生依赖于人们之间的协议,亚当并不是自然地就拥有政治权力,因为根据自然法,亚当不能自然地处在支配他人的地位上,这需要经过同意。菲尔默认为苏亚雷斯的这种错误在于他没有理解什么是家庭。苏亚雷斯理解的家庭就是房子,苏亚雷斯所谓的家父权就集中在这所房子当中。菲尔默认为博丹正确地定义了家庭,家庭意味着“所有人都服从于家庭中的同一个头。”博丹对家庭的定义来自希伯来语,其词源的含义意味着头颅、君主或主人,头颅意味着家父对家庭的掌控作用。而苏亚雷斯所理解的家庭来自希腊语,仅仅意味着房子。同样犯错误的还有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本来正确地把家庭理解为小城邦,城邦理解为大家庭,家庭与国家在种相上没有区别,只是在大小程度上有所区别。可是亚里士多德却将政治社会和家政(economical)组织分开了,亚里士多德的理由是男女结合的共同体区别于主奴结合的共同体,因为他们的各自目的不同,男女的结合是为了生育,而主奴的结合仅仅是为了生命的保存。菲尔默把亚里士多德的意思说得更明白,婚姻共同体和专制共同体是有区别的,即便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区别存在,也不意味着政治社会区别于家政组织,因为尽管政治社会与家政组织在个别性(individuum)上有所区别,但他们在普遍性上却是等同的,都是为了人类的保存。并且一种共同体并不意味着它只有一种功能,就像舌头既可以说话,又可以吃东西,所以家庭完全可以含纳两种关系(夫妻关系和主奴关系)。而对于苏亚雷斯所说的在创世之时,政治权力并没有产生,亚当拥有的是家政权力,也就是说单纯意义上的财产权,政治权力的存在需要言语沟通,亚当被创造的时候单独一人,谁会和他沟通?菲尔默认为,共同体来自上帝的创造,人类*初拥有的是私有财产权还是共有财产权,依凭的是上帝意志,但上帝*初只赐予了亚当一个人,产生的就是亚当的私有财产支配权,上帝当然要求亚当为其儿女的公共善着想,履行其自然义务,但其他人是否能够生存,仍然听命于亚当。儿女所享有的权利相当于霍菲尔德意义上的特权(privilege),儿女有权得到父亲的照顾,但对父亲的照顾却没有主张权。而父亲对儿女所享有的则是完全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体现在父亲对儿女的生命有着生杀予夺的权利,就如同对财物可以随意毁损的权利一样,这种支配权是财产权与主权等同的*重要表现。菲尔默以摩西古法为例,父亲可以当着执政官的面任意处死儿女,执政官没有权力过问父亲的处死是否有公正的理由,罗马法上同样存在着这样大量的例证。总而言之,父亲可以随意地处死、买卖儿女,就如同毁损、转让自己的财产一样。①父亲对儿女的生命有这样的处分权,是因为他生育了儿女。这个论证他借助于格劳秀斯。菲尔默利用格劳秀斯的这句话来论证亚当财产支配权的自然性:“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格劳秀斯还有话似乎进一步地支持了菲尔默的自然论证:“统治权应当自然地属于父母。”“父母这个词指的是自然的执政官,应该被理解为统治者,凭其权威将整个社会凝结在一起。”②这些话似乎让人觉得,格劳秀斯和菲尔默站在了同一阵线,父亲是自然的执政官,儿女是自然的臣民,国家与家庭合而为一。然而,格劳秀斯真正的观点却与菲尔默大相径庭。格劳秀斯认为父亲对儿女享有的类似于政治权力的支配权只是发生在儿女小的时候,他将儿女对父亲的臣服分为三个阶段。**个阶段是儿女完全不会运用理性、不能形成自己独立判断的阶段。这一阶段父亲对儿女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就如同古罗马的专政官一样,但是专政官的权力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父亲对儿女的绝对支配权也有时间限制。第二个阶段是儿女理性已经成熟、有了完全判断权的阶段,但他们仍然是家庭成员的一部分。第三个阶段则是儿女理性成熟,可以离开父亲家庭的自由阶段。因此,就如同上文博丹所说,有时间限制的绝对权力不是主权,因此,格劳秀斯当然也不认为家父权是主权。菲尔默认为格劳秀斯的错误在于,他对自然法的认识是错误的。我们又回到了第二章中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权可以克减的问题。在菲尔默看来,自然法既然是永恒不变的法,那么其所规定的一切都是永恒不变的,既然自然法规定父亲对儿女具有绝对支配权,他的权力就永远不会终止,除非像家父一样的国王为了公共利益通过实证法改变父亲的这种绝对权力。①  ……

作者简介

  刘敏,云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读博期间曾赴耶鲁大学访学。研究兴趣为欧洲现代早期自然法。译有《廊下派的城邦观》(合译)、《洛克与政治理性》(合译),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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