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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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93328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0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510933288 ; 978-7-5109-3328-8
内容简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由*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yi庭编。自2000年创办以来,该书本着传播*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政策和指导意见、介绍*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为己任,对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与参考作用,并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人员及其他关注、研究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广阔、互动的交流平台。
目录
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
一公共秩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民法典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典型案例解析
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预告登记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
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
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
节选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1.1(总第85辑)》: 在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就自然人的监护,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制度。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该条相对于民法通则第16条第4款“没有**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而言,首先是取消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资格,其次是强化了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监护人的职责。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意见指出,民法通则不分主次顺序的规定不妥,考虑到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国家作为社会救助和保障的*后一道防线,应当强化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兜底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监护人,是主要的监护人,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则是次要的监护人。也就是说,民法典第32条规定的兜底监护人,是有主次的,这在实践中要加以注意。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出现了这样一种特殊情况,父母由于感染新冠肺炎被强制隔离,在父母尚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作出安排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避免人伦悲剧的发生,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在疫情发生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经研究,民法典增加第34条第4款规定,即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该款规定的是“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并非属于监护制度,而是为了弥补监护制度的不足,与临时监护制度在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别:其一,临时监护制度的设立前提是没有监护人,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的前提是监护人被隔离治疗,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二,临时监护职责的内容涉及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方面,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只是安排人员照料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其三,临时监护的监护人涉及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情况,比如临时监护人享有财产管理和支配权、代理诉讼权以及承担因被监护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等,而临时生活照料人则不可能享有这些权利并承担义务。 3.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作出了一个开创性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是因为中央一再强调,对各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如果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不平等保护,势必损害民事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而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强调了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殊保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日益强调对所有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都体现了这一重要的指导思想。民法典这一规定,更是给予了我们清晰、明确的指引。基于此,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已被删去,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原则上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属于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至第150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这一点需要高度注意,避免在今后办案过程中发生错误。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第258条、第265条、第267条三条关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不作专门介绍。对于财产征收和征用作了少许的修改,民法典总则编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注意与民法典物权编第243条、第245条结合适用。在此特别指出三点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1)尽管民法典物权编第243条没有明确征收包括动产,但是第117条明确表明征收对象包括动产,因此征收范围包括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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